发布时间:2015/09/02 点击次数:798次
上期提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最近发布了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当中部份关于网购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建议包括:1. 网络食品经营者须 “持牌” / “登记”
意见稿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凭证,才可销售网络食品。笔者认为这建议可取,有助政府掌握关于网络食品销售者的信息,以便适时追踪和监管。
在香港,《食物安全条例》(第612章) 其实已规定网上食物进口商和食物分销商须向食环署署长登记。目的是确保政府在处理食物事故时,可有效追踪食物来源和迅速采取行动。
然而,假如网络食品经营者只扮演 “零售商” 角色,他们便不会向政府登记,政府亦不会知道他们的 “存在”。假如政府在出现网络食物安全事故后才 “惊觉” 他们的存在,便落于 “后知后觉” 或 “不知不觉”。
2. 网络食品经营者须特别处理在储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
意见稿亦建议网络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冰冻等特殊要求的食品时,须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储运措施,或委托具备相应储运能力的企业进行储运。
笔者认为这规管方向是正确的。正如上期所述,网购食品出现问题的其中一个主因,是因为运送不当 (例如运送冷冻/冷藏食品时未能保持全程低温,以致微生物大量生长)。为确保最终运送到客人手上的食物是适合食用,网络食品经营者责无旁贷,需确保食品运送环节是恰当和安全的。
此外,对于这些在储存、运输、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意见稿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发布食品信息时,予以充分的说明和提示。
对于 “较高风险” 的网购食品 (例如容易变坏的即食水产品),笔者认为严格规管是必须的。因为这才可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3. 网络食品经营者须评核其食品供货商
意见稿进一步要求网络食品经营者进货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在网络食品信息发布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该食品合格证明档。
笔者一向鼓励食品买家 (包括网络食品经营者) 定期审核其食品供货商,确保他们提供的食品无问题后才入货和转售予消费者。这做法既能保障消费者健康,亦可减低公司因出售问题食品而损害声誉和作出赔偿的风险。买家可自行评估其供货商,或聘用独立机构代其审核供货商。
4.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提供者须建立检查制度
除订明网络食品经营者的义务外,意见稿亦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提供者设置专门的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管理人员,对平台内销售的食品及信息进行检查,对虚假信息、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以及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及时制止。
换句话说,这是要求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恒常和密切监管网络食品经营者。笔者认为这个要求对交易平台的提供者有点不公平,亦未必可行。因为他们不是执法部门,亦未必有足够知识去评估食品信息和处理食品安全问题。对于这些事情的监管,第一责任人应该是政府才对吧?!相反,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提供者的角色应是 全力 “配合” 政府执法,令问题食品不会流出市面 (例如及时停止提供交易平台服务)。
结语
通过网络进行购物的消费模式是大势所趋,因此网络食品的安全性很值得关注。虽说现时香港食物法例一般亦适用于网络食品,但无可否认有些监管环节不够具体和缺乏针对性 (例如对网络食品销售者的登记和责任要求、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网页须公布的食品资料、冷储运环节的监管、针对网上食品安全性的专项调查等)。
以上文章由厂商会检定中心曾耀源先生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