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4日,欧盟发布新法规(EU)2016/1017,修订REACH附录17限制条款,新增第65条无机铵盐限制物质。该法规将于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
根据(EU) 2016/1017,REACH法规(EC) No 1907/2006附件XVII新增以下条款:
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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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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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无机铵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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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8年7月14日之后,该物质不得投放市场或用于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或纤维素保温物品,除非在第4段中指定的测试条件下,这些混合物和物品释放的氨气的体积含量小于3ppm(2.12mg/m3)。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供应商,应该告知收货方或者消费者该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最大容许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含有无机铵盐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下游用户,应确保不超过供应商提供的最大容许负载率。
2.作为豁免,第1段不适用于仅供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的投放市场及生产纤维素保温物品的该类混合物的使用。
3.如成员国于2016年7月14日已经采取了委员会根据Article 129(2)(a)授权的全国性临时措施,第1段和第2段的规定应从2016年7月14日起实施。
4.第1段第1款中所指的排放限量应该按照技术规范CEN/TS 16516验证符合性,调整如下:
(a)测试周期应该是最少14天而不是28天;
(b)在测试过程中氨气的排放量应该每天至少测量一次;
(c)测试期间,无论采取任何测试方法,氨气的排放量均不得达到或超过限量;
(d)相对湿度应该为90%而不是50%;
(e)应使用合适的方法测试氨气排放量;
(f)在选取纤维素保温材料混合物和物品测试样品时记录负载率(用厚度和密度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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