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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8-07-27 20:23
2018年7月26日,药监局评审中心发布《口腔颌面锥形束CT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牙科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两项医疗器械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截止时间2018年8月28日,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口腔颌面锥形束CT临床评价指导原则》、
《牙科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等两项指导原则意见的通知
2018-07-26
各有关单位: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8年度医疗器械注册技术指导原则制修订计划的有关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口腔颌面锥形束CT临床评价指导原则》、《牙科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经文献汇集、企业调研、专题研究和专家讨论,形成了征求意见稿(附件1、附件2),即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填写反馈意见表(附件3),并于2018年8月28日前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张庆
电话:010-86452607
电子邮箱:zhangqing@cmde.org.cn
附件:
1.口腔颌面锥形束CT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
2.牙科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
3.反馈意见表(下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2018年7月26日
附件1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临床评价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一、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下文简称口腔锥形束CT)的临床评价资料,撰写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但不包括注册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如果有能够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是需要提供详细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本指导原则相关内容也将进行适时的调整。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口腔锥形束CT的临床评价工作,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的临床评价工作可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三、基本原则
注册申请人应按国家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临床评价。
注册申请人应本着科学化、合理化的原则,根据申报产品实际情况综合选择临床评价的路径和方法,并说明所选择临床评价路径和方法的依据,提供相应的临床评价资料。
四、临床评价路径
注册申请人应根据本文件的要求确定临床评价路径。
口腔锥形束CT临床评价工作可参照如下两种路径进行:
路径Ⅰ:临床试验;
路径Ⅱ:分析评价申报产品和对比产品的差异,进行模体试验及小样本量临床研究。
(一)路径Ⅰ
注册申请人可按照《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临床试验要求开展申报产品的临床试验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临床试验:
1. 申报产品与申请人的已注册产品的工作原理、技术结构不同,如模拟设备和数字设备、螺旋CT和锥形束计算体层摄影(CBCT)、单能和双能;
2. 申报产品属于申请人的全新产品线,如“申请人过去生产的产品为不带有曲面体层摄影扫描方式的口腔锥形束CT,本次申报的产品为口腔曲面体层X射线机”;
3. 申报产品与申请人的已注册产品的适应部位不同,如口腔颌面部和耳鼻;
4. 申报产品与申请人的已注册产品的摄影模式不同,如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和曲面体层摄影。
(二)路径Ⅱ
如申报产品不属于路径I规定应进行临床试验的情形,注册申请人可选取路径Ⅱ进行评价。
在确定一种或几种对比产品后,应按照附录1表格的对比项目进行对比和描述,并评价差异是否影响图像质量;如产品差异可能影响临床图像质量,应进行模体的实验室试验并评价图像质量的差异;如模体的实验室试验证明申报产品的成像性能部分劣于对比产品,应进行小样本量的临床研究,或提供等效临床研究的文献和资料。
五、模体的实验室试验基本原则
模体的实验室试验的具体测试项目及方法见《YY/T 0795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专用技术要求》(CBCT摄影模式)、《YY/T 0010 口腔X射线机专用技术条件》(曲面体层摄影模式),并遵循以下原则:
1. 注册申请人负责进行模体的实验室试验;
2. 模体试验只评价图像质量;
3. 对比产品的试验条件应与申报产品的试验条件一致;
4. 应在相同典型曝光条件下进行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试验结果的对比;若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典型曝光条件不一致,应采用就近原则;
5. 选取的申报产品与对比产品的典型曝光条件应具有合理性;
6. 不同拍摄模式之间不可进行对比。
具体要求见附录2。
六、小样本量临床研究基本原则
(一)参考文献
CBCT摄影评价部位及评价标准可参考《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曲面体层摄影、头影测量摄影评价部位及评价标准可参考《口腔颌面曲面体层X射线机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二)评价对象
临床影像。
(三)评价人员
应由有经验的口腔科医生或专业从事口腔放射工作的医生阅片,要求中级职称或以上,且至少一人为副高级或以上。对同一张影像采用双人独立评价的方式,有条件时建议采用由不参与临床试验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临床影像质量评价。若同一患者的两份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可请年资高的第三人参与评价,且少数服从多数;或者以较低评价为准。
(四)获取临床影像的条件
应覆盖所有配置、摄影模式、典型曝光条件。
(五)例数
每个部位需要6例临床影像。临床图像应覆盖申报的部位,如上颌、下颌、颞下颌关节等。
小样本量临床评价报告模板要求见附录3。
七、其它
螺旋CT在耳鼻部位诊断有非常广泛的应用,其安全性和有效性已得到充分验证。相对于螺旋CT,口腔锥形束CT采用高分辨率探测器的技术,影像的空间分辨率更高,患者剂量更低。但因两者的成像原理不同,口腔锥形束CT散射大、噪声大、软组织分辨效果差,现阶段对于口腔锥形束CT能否满足耳鼻部位的临床需求,国内外还缺乏共识性的结论。因此,若声称口腔锥形束CT适用于耳鼻部位,应提供临床试验资料。具体要求见附录4。
附件2
牙科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征求意见稿)
本指导原则旨在指导注册申请人提交牙科数字印模仪的注册申报资料,同时规范该类产品的技术审评要求。
本指导原则是对牙科数字印模仪的一般性要求,注册申请人应根据申报产品的特性提交注册申报资料,判断指导原则中的具体内容是否适用,不适用内容应详述理由。注册申请人也可采用其他满足法规要求的替代方法,但应提供详尽的研究资料和验证资料。
本指导原则是在现行法规和标准体系以及当前认知水平下、并参考了国外法规与指南、国际标准与技术报告制定的。随着法规和标准的不断完善,以及认知水平和技术能力的不断提高,相关内容也将适时进行修订。
本指导原则是对注册申请人和审查人员的指导性文件,不包括审评、审批所涉及的行政事项,亦不作为法规强制执行,应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导原则。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牙科数字印模仪,其管理类别为二类,参考新《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分类编码为17—01—05。
若申报由牙科数字印模仪、计算机辅助设计/制造设备(CAD/CAM)等组成的牙科数字印模系统,其中的牙科数字印模仪应符合该指导原则要求。
二、产品解释
牙科数字印模仪,又称口内三维扫描仪,是一种应用探入式光学扫描头,直接扫描患者口腔内,获取口腔内牙齿、牙龈、黏膜等软硬组织表面的三维形貌及彩色纹理信息的设备。
三、技术审查要点
(一)产品名称的要求
应规范使用“牙科数字印模仪”作为产品名称;
(二)产品的预期用途
预期用途应表述规范,并包含预期使用环境、使用目的、适用人群等。
例如,对于以修复和正畸为目的产品,可描述为“产品通过口内扫描的方式,用于获取牙齿、牙龈、黏膜等软硬组织表面的数字化印模。产品供口腔修复和正畸用”。
(三)综述资料
1.工作原理的描述
牙科数字印模仪多是基于光学三维测量原理制造,通过光学成像系统将采集的图像经过计算机处理重建获得当前视角下的三维数据信息,并通过匹配和拼接技术获得完整的三维数字印模。
应提供光学三维测量技术的光学结构原理图,并描述光源、成像及重建原理,包括:1)光源,如LED蓝光、LED三色光、蓝光激光器;2)数据采集模式,如拍照、视频流;3)技术原理,如主动波前采样技术、并行共焦激光扫描技术、结构光投影测量法、多线结构光投影法等。
应明确捕捉图像是否需要遮光粉。
2.整机描述
整机描述应包括结构说明,附整机图示、整机综述以及整机配置说明,以便直观了解申报产品情况。
(1)根据结构不同,产品划分为桌面式结构和一体式结构。
(2)整机综述应至少描述:
应描述产品的临床实际应用过程,如设备消毒-设备打开-设备预热-备牙-扫描-模型编辑处理等。
应提供产品的技术规格,包括精度、准确度、消毒方式、前端扫描头尺寸、单帧重建速度等。
应描述工作条件、贮存条件、运输条件的温度、湿度、气压范围。
应描述扫描枪的供电方式及扫描枪将所采集数据传输到主机的数据传输方式。供电方式如USB供电、内部电池供电,其中内部电池供电还应明确充电座及电池规格;数据传输方式如有线传输、无线传输,其中无线传输还应明确无线技术。
应描述各组成单元,其中扫描枪应明确扫描枪前端的扫描头是可插拔式或固定安装式、可支持的扫描头规格尺寸、扫描头的消毒方式、扫描枪的支撑结构;工作站应明确硬件和软件要求。
应描述软件主要功能模块。
(3)整机配置说明
同一型号的整机应根据扫描枪、工作站、控制采集软件、设计软件、配套加工设备等主要部件的不同组合方式划分为不同的配置。
例如某一型号A的牙科数字印模设备可以有两种配置:桌面式配置和一体式配置;
(四)研究资料
1、软件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软件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5年第50号)的要求。
如适用,网络安全资料应符合《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2017年第13号)的要求。
2.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
与患者口腔接触的扫描头、保护套应提供接触部分名称、材料、接触性质(接触类型、接触时间),并应根据GB/T 16886.1《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或YY/T 0268《牙科学口腔医疗器械生物学评价》系列标准进行生物相容性评价。
3.灭菌/消毒工艺研究
牙科数字印模仪通常作为非无菌器械提供给使用者。应在首次使用之前以及每次使用之后进行灭菌/消毒,以避免交叉感染。
申请人应提供灭菌、消毒的说明,应包括灭菌和消毒方法、时间、温度和压力在内的循环参数,推荐使用的试剂,推荐的依据(如《口腔诊疗器械消毒灭菌技术规范》等)以及灭菌和消毒效果的验证报告。
4.产品有效期和包装研究
申请人应提供整机的有效期、有效期的确定依据及验证报告,申请人可通过分析影响整机有效期的因素确定整机的有效期。
5.其它研究资料
包括能够证明精度和临床有效性的研究资料,且用于修复和正畸的研究资料应分别提供。
5.1、精度资料
应根据申报的适用范围(如单冠修复,三固定桥修复,全牙列等),用申报的产品对合适的模型(如一单位、三单位、全牙列等)进行扫描,经过配套软件生成数字模型文件,与用牙颌模型三维扫描仪(桌面扫描仪或箱扫)扫描相同位置获得的数据进行配准后的3D偏差分析,定量评价其三维扫描精度。
5.1.1、方法基本要求
每个三维扫描数据均包含上千或上万个点组成的面形单元结构信息。通过对比软件(可选择常用的Geomagic Studio 2013软件、Imageware等),以每个模型表面为共同区域,用最佳拟合对齐命令依次将申报产品的3次扫描数据配准于真值组数据,使用软件的3D偏差分析命令,分别得到平均距离、标准差以及均方根误差。
5.1.2、三维扫描数据3D偏差分析操作流程:
将口内三维扫描得到的实验组以及牙颌模型三维扫描得到的真值组STL格式文件数据分别导入Geomagic studio 2013软件中.
用绘制曲线和选择有界组件命令提取各数据中颈缘线以上数据,修剪得到每颗预备体全表面的STL数据,以牙颌模型三维扫描数据作为真值对照,以每颗预备体全表面为共同区域,用最佳拟合对齐命令将口内三维扫描数据配准于真值组扫描数据.
用软件的3D偏差分析命令可直接得出实验组与真值组同名牙位各扫描数据点之间的平均距离、标准偏差以及RMS Estimate值。平均距离数值对应正确度,标准偏差对应精密度,RMS Estimate对应形态精度。
根据扫描精度的定量评价,进行测量并获得如下数据。
(1)正确度:描述多来源数据的整体一致性,将数据配准后计算表面所有被测点间的距离值的算术平均值,即为正确度。
(2)精密度:(1)中所述“距离值”相对于其算术平均值的离散程度,即标准差,即为精密度。
(3)形态精度:(1)中所述“距离值”的离散程度,即均方根误差,代表局部细节形态(例如肩台)的一致程度。当正确度数值接近于0时,形态精度接近于精密度。
5.1.3、应符合的要求如下表:
项目 |
标准差(微米) |
单冠正确度(一单位) |
20 |
单冠精密度(一单位) |
50 |
单冠形态精度(一单位) |
50 |
嵌体正确度 |
60 |
嵌体精密度 |
50 |
嵌体形态精度 |
50 |
三单位固定桥的正确度(三单位) |
120 |
三单位固定桥的精密度(三单位) |
60 |
三单位固定桥的形态精度(三单位) |
60 |
全牙列的正确度 |
120 |
全牙列的精密度 |
60 |
全牙列的形态精度 |
60 |
5.2、临床有效性资料
如声称适用于进行嵌体、全冠、三单位常规固定桥修复的患者,需提供临床修复效果的相关评价资料。如声称适用于进行正畸的患者,在目前尚无合适的评价标准的背景下,可参照修复的相关评价要求执行。
5.2.1、具体过程
使用拟申报的牙科数字印模仪对每一位患者进行扫描、重建,并制作修复体,修复体均返回口腔科由临床医生对患者进行试戴,并根据Modified USPHS标准进行修复效果的评价。
5.2.2、注意事项
(1)严格遵照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包括对扫描头运动路径、与牙齿表面间距、扫描头清洁、操作者眼睛防护等的要求。
(2)对于临床评价人员和技工室工作人员,需经过严格统一标准的培训。
5.2.3、评价指标
目前,国际公认的修复体评价标准为美国公共健康协会制定的Modified USPHS标准,本试验采用的有效性评价标准参照Modified USPHS标准中的“边缘适合性能”的评价指标,具体分级如下:
参数 |
分级 |
标准 |
边缘适合性能 |
A |
探针和肉眼均不能检测出间隙 |
B |
探针探有间隙,肉眼可见超出或不足的边缘,但无牙本质和基底材料暴露 |
|
C |
探针探有间隙,肉眼可见超出或不足的边缘,有牙本质和基底材料暴露,但无活动和破裂的充填材料; |
|
D |
边缘有破裂或充填材料脱落 |
指标能达到A或B表示修复效果达到临床要求。
5.2.4、评价、记录和分析有效性参数的方法和时间选择
有效性评价方法采用探针探诊和肉眼观察法,时间选择在受试者进行修复体试戴时,若试戴不合格,可再次根据之前试验所测量数据制作修复体,但不可重新测量;或直接由研究者判断为试验不合格。
边缘适合性能需要探测近中、远中、唇侧、舌侧四个方向的边缘适合性能(尽可能取中间位置),外形需要选择与两侧邻牙及对牙的接触情况。
5.2.5、评价人员
应由专业从事口腔修复工作的医生操作评价,要求中级职称或以上,且至少一人为副高级或以上。采用双人独立同期评价的方式。若同一患者的两份评价结果不一致时,可请年资高的第三人参与评价,且少数服从多数;或者以较低评价为准。
5.2.6、临床有效数据的样本量
需纳入30例修复体(一个患者可能有多例修复体,例如多个嵌体或多个三单位固定桥)。
要求冠和嵌体的例数尽量均分;若申报三单位固定桥,其中应纳入不低于5例的三单位固定桥。
(五)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表1列出本产品主要涉及的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标准;如有标准发布或更新,应考虑新版标准的适用性。应在产品性能研究资料中说明国家/行业标准中不适用条款的合理原因。
表1 产品适用的相关标准
GB 9706.1-2007 |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 |
GB 9706.15-2008 |
医用电气设备第1部分安全通用要求1.并列标准医用电气系统安全要求 |
YY 0505-2012 |
医用电气设备第1-2部分:安全通用要求并列标准:电磁兼容要求和试验 |
GB 7247.1-2012 |
激光产品的安全第1部分:设备分类、要求 |
GB/T 20145-2006 |
灯和灯系统的光生物安全性 |
GB/T 14710-2009 |
医用电器环境要求及试验方法 |
1.采用较大差异的光学三维测量技术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如采用主动波前采样技术、采用多线结构光投影法技术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采用激光和LED的光源的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2.若牙科数字印模仪需配合遮光粉使用,牙科数字印模仪与遮光粉应划分为不同的注册单元;
(七)产品检测单元划分
检测样机的选取应考虑产品功能、性能、预期用途、安全指标、主要部件、结构及其组合方式等,应以申报产品的配置而非型号作为划分检测单元的依据。(见上文“整机配置说明”)
1.安全(含电磁兼容安全要求)和性能检测报告须覆盖申报产品的所有配置。
2.在实施GB 9706.1标准全项检测时,应按照电磁兼容标准要求对电磁兼容性实施检测。安规检测报告和电磁兼容检测报告应具有关联性。
3.具有内部电池供电扫描头结构的产品与具有有线线缆式的扫描头结构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检测单元。
4.桌面式结构的产品与一体式结构的产品应划分为不同的检测单元。
(八)产品技术要求及检测应注意的问题
1.应列明产品的技术规格,包括光源、精度、准确度、消毒方式、前端扫描头尺寸、扫描头灭菌耐受次数(可插拔适用)等。
应列明扫描枪的供电方式及扫描枪将所采集数据传输到主机的数据传输方式。数据传输方式如无线传输还应明确无线技术。
2.如适用,一次性保护套应明确无菌要求。
3.临床上设备通常与工作站(包括主机、显示器)等其他设备连接或结合使用,因此:
(1)不管申报的产品组成中是否包括工作站计算机等其他硬件,须提供系统符合YY 0505、GB 9706.15的检测报告;同时检测报告备注送检工作站型号,并截图软件版本。
(2)申请人应描述工作站最低配置和显示器性能指标,并在随附文件中注明“系统符合YY 0505、GB 9706.15的要求”,工作站计算机至少“符合GB 4943.1的要求,或具备CCC证书”;若申报工作站计算机,申请人应明确工作站计算机型号并满足相关要求。
4.产品性能指标具体数值应与申请人提供的境外上市批件(进口产品适用)、随机文件中的内容一致。
5.针对修复和正畸应分别制定精度要求和评价方法。
(九)产品说明书与标签
说明书应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和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应特别注意:
1.详细描述设备操作步骤以及扫描患者的手法;
2.明确对患者、使用者光学辐射防护的要求;
3.适用范围与禁忌症
(1)适用范围
①应明确产品的使用目的,如用于修复或正畸等。
②明确适用人群(成人和/或儿童)。
③预期使用环境:应明确使用地点和使用环境,使用环境的描述应包括温度、湿度、大气压范围。
(2)禁忌症:应当明确说明该器械不适宜应用的某些疾病、情况或特定的人群。
4.应提供包含技术特征的产品参数表。技术特征应与产品技术要求有一致性。如果引起差异是由于测试标准不同,应注明测试标准。
5.技术说明书中应包含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重要性能指标。
6.注意事项、警告以及提示
附件:
1.口腔颌面锥形束CT临床评价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
2.牙科数字印模仪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下载)
3.反馈意见表(下载)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