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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9-05-14 14:33
概述
对于方法确认,美国人在USP<1226>“药典规程的确认”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内官方(如药典委员会、审评中心)一直没有提出方法确认的概念,业内人员在使用药典方法的时候对如何确认药典方法在本实验室的适用性工作没有统一的认识,部分不做任何确认直接使用,也有实验室会进行部分或者完整的方法学验证,可以说在方法确认这一领域之前国内的认识比较混乱。
随着药品行业的国际化程度逐渐加深,也有许多实验室引用了美国的方法确认的理解,按照USP<1226>“药典规程的确认”的相关原则进行方法确认的工作,但是由于该指导原则并非国内的官方文件,因此其权威与合规性方面仍然具有一定的风险。
看来这种情况将要有所改善,药典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8日关于《中国药典》2020年版四部通则增修订内容(第三批)的公示中有《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一文,文中的内容可以说几乎就是USP<1226>的中文翻译版。这意味着《中国药典》2020年版将会明确提出“方法确认”的概念,并提出了同USP一样的对方法确认的指南性意见。
什么是方法确认?
USP<1226>与公示中的《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对方法确认的定义为:分析方法确认(analytical method verification)是指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时,由现有的分析人员对分析方法中关键的验证指标进行有选择性的考察,以证明方法对所分析样品的适用性,同时证明分析人员有能力使用该法定分析方法。
这个定义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分析方法中关键的验证指标进行有选择性的考察,2、方法对所分析样品的适用性,3、分析人员有能力使用该法定分析方法。也就是说在方法确认过程中,主要从这三个方面着手进行相关工作,即通过部分验证的方式证明本实验室的分析人员有能力采用药典方法分析本实验的样品。
定义的合理性探讨
USP<1226>对于方法确认的定义经过了比较大的调整,之前的定义为: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时,对方法进行确认以证明使用现有的人员、设备和试剂能够得到可接受的结果。最新的规定删除了关于设备与试剂的要求,增加了对样品适用性规定。这一做法在美国有其合理性,因为药典方法会经过多个实验室的重现性验证,而一般分析相关的设备品牌较少,药典方法在不同设备上的适用性已经被证实,因此在方法确认时可不再对分析设备的适用性风险进行评估。试剂、色谱柱等其他相关物料也与此相同。
但是由于美国药典与中国药典在内容上的差异,直接引用美国药典的规定,在国内并不一定完全适用,比较常见的差异是色谱柱,美国药典能够查询到相关检测方法对应的色谱柱品牌、型号与规格信息,中国药典对色谱柱一般只规定色谱柱填料种类,不规定品牌、型号与规格。这就在实际的方法确认过程中产生一个问题,美国药典方法按照规定采用相同的色谱柱可以在本实验室重现,而中国药典的方法采用本实验的色谱柱未必可以得到可接受的结果,如杂质分离度不符合要求等。因此在中国药典内容不发生大的改变的前提下,笔者建议方法确认的定义中加入设备、试剂的相关规定。即方法确认的定义为:分析方法确认(analytical method verification)是指首次使用法定分析方法时,由现有的分析人员对分析方法中关键的验证指标进行有选择性的考察,以证明方法对所分析样品的适用性,以及实验室的设备、试剂适用于该分析方法,同时证明分析人员有能力使用该法定分析方法。
方法确认的实施细则
由上文的内容可知,方法确认的过程就是法定方法在本实验室的适用性评估过程,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试剂、人员和样品,评估的形式主要为考察与评估内容相关方法验证指标。
▌设 备
首先应当确认本实验室具有法定方法涉及的设备,如无该设备,则需要启动采购计划或者开发替代方法;如本实验室已有该设备,对本实验室的设备是否适用于药典方法,验证指标根据检测方法的不同而不同,通常需要证明方法的专属性,如色谱方法中杂质的分离情况与主峰的峰纯度,一般不需要进行强制降解试验;如果检测方法是检测杂质含量,必要时应当对本实验仪器的灵敏度进行评估,以确认本实验室的仪器杂质检测水平能够满足相关检测方法的要求。
灵敏度评估较为简单的做法为考察报告限浓度的杂质峰的信噪比,一般应大于10,如果实验室对方法的报告结果有特殊要求,如规定了方法能够报告检测数值的最小定量限,则需要进行定量限的重复性与准确度验证。
如果法定方法中对分离度、灵敏度有相关的系统适用性试验规定,进行相关系统适用性试验确认符合规定即可。
如实验室有不同品牌、型号的同类设备,需要评估该方法在不同仪器结果的重现性,基于对方法与设备的理解,判断是否需要开展试验,必要时进行不同仪器间检测结果的对比研究。
▌试 剂
试剂对法定方法产生的风险较小,一般无需评估,但是如果方法中涉及的试剂为已知的性质特殊的试剂,如溶出度方法中用到SDS,而不同厂家的SDS产生的检测结果很可能有非常大的不同,则应当对试剂的风险进行评估;或者如果本实验室用的相关试剂为小众品牌,可能也需要对试剂的适用性进行评估。评估方法为采用不同厂家的试剂进行检测结果的对比,选定的试剂应当能得到可接受的结果。
▌人 员
应当确认本实验室人员能够执行法定方法,在实验开始前,应当对操作的难易程度进行评估,确认对操作的要求不超过本实验室人员的工作经验与受教育程度的范围;必要时应当对人员展开相应的培训,如新设备的使用等。
实验结果在同一人员及不同人员间应当能够良好重现,即重复性与中间精密度验证应当符合要求。
▌样 品
该法定方法是否适用于所分析的样品,是USP<1226>与公示中的《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的主要论述内容,也是法定方法在不同实验室应用中的主要风险来源,因为可能采用不同的物料、生产工艺与不同种类与来源的包装材料,导致样品的杂质谱未必适用于法定方法。下文对不同的检测方法的确认方法进行探讨。
有关物质方法
如前文所述,由于杂质谱的不同,法定方法中的有关物质方法未必适用于本实验室的样品,可能由于本实验室样品中含有某些特有的杂质导致分离度不符合要求、杂质无法洗脱、杂质无保留等。
杂质分离度不符合要求较为容易判断,可直接由样品检测图谱中识别;杂质无法洗脱、杂质无保留这两种情况则难以识别,很可能因为没有发现而认为该法定方法适用于本实验室的样品。
因此在评估法定方法在本实验室样品上的适用性时,应当结合实际生产工艺与过往研究数据对可能的杂质进行评估,必要时对法定方法的洗脱能力进行重新研究,如用更强的洗脱方法确认没有更强保留杂质,减少初始有机相比例确认没有杂质峰与溶剂峰重叠等。
如果确认存在上述的杂质无法洗脱、杂质无保留的情况,应当重新进行方法开发,可为该杂质制定专属的检测方法,也可能重新开发有关物质检测方法。
残留溶剂
本实验室的样品的生产过程中用到的溶剂可能与法定方法不一致,该情况下应当自行开发残留溶剂检测方法,不应该使用法定方法。其他如元素杂质与特定工艺杂质的检测方法同残留溶剂。
特定降解杂质
按照上文的关于设备、试剂、人员的建议进行相关确认。
后述
本文的内容可以作为参考,需要说明的是方法确认并没有固定的做法,方法确认的程度与范围应当根据对于本实验室实际情况与拟采用的方法的理解进行恰当的研究,原则就是在方法确认阶段对法定方法在本实验室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以确保方法在日后的执行过程中不会发生不符合预期的情况。满足以上要求,具体做法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个人也不赞同做某些验证就能说明方法确认没有问题,也不赞同一个模板适用所有的方法确认过程。合理,应当恰如其分,不应教条化。
来源:药事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