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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0-03-22 18:36
2014年5月30日,国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同年6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产品技术要求”替代“注册产品标准”,明确了产品技术要求的法律地位,改变了原有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组成的三级标准体系。五年后的今天,大多数申请人已经完成了从注册产品标准到产品技术要求的转化。
一、为什么要引入产品技术要求?
2014 年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反映产品质量特征的技术文件就是是产品注册标准,它是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共同遵守的技术法规。产品注册标准自2000 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 号)和2002 年《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局令第31 号)【编者注:《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 2017年05月11日 发布】实施十余年以来,发现产品注册标准作为医疗器械技术文件还存在诸多需改善的地方。
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 年国务院令第276号)中没有给出注册产品标准法律地位。后来只有“两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解释,其法律效力稍显不足。
②包含的内容过于复杂。存在很多评价性指标和非检测项目,如生物相容性评价、说明书要求、运输存储要求、出厂检验项目、产品类别划分、临床评价要求、产品标准编制说明、规范性引文等,这些指标无法都通过检测方式予以验证。
③很多产品因为注册产品标准中引用标准的变化,必须办理变更重新注册,导致整体注册工作较为被动。基于上述原因,在新版条例(2014 国务院令650 号)修订过程中,引入了产品技术要求的概念,用以代替原来的注册产品标准。
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如何贯穿医疗器械产品生命周期各环节?
医疗器械产品生命周期的各环节均涉及到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且产品技术要求在各环节中产生重要影响和作用。
2.1 产品设计开发阶段
在产品的设计开发阶段,产品设计开发人员就要考虑产品的性能要求、涉及的标准或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等;还应考虑产品技术要求中定性定量指标的制定、检验方法的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等问题。若强制性标准适用申报产品,产品技术要求符合强标要求是基本要求。虽然推荐性标准和指导原则的定位是指导性文件,若推荐性标准和指导原则适用于申报产品的话,鼓励产品技术要求采推标和指导原则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在符合标准要求的基础上,根据企业的产品定位和发展战略,合理制定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例如:产品性能指标制定过高,产品质量要求高,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良好的竞争力,但是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了且上市步伐会相应较慢。
2.2 注册检验阶段
产品设计开发结束后,申报企业将预申报产品样品及企业制定的产品技术要求送检测机构检测。检测结构根据申请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注册检验,并且对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出具预评价意见。
预评价模板如下:
2.3 注册阶段
《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2014 年43 号公告)、《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50 号)中明确规定:医疗器械产品备案或注册均需提交产品技术要求文件。在注册技术审查过程中,产品技术要求是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的重要关注点。产品技术要求是否符合适用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性能指标的合理性,检验方法的可重复性和可操作性、以及注册临床评价对比产品性能要求是否等同等均是技术审查重点审评的内容。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审评意见。
2.4 生产阶段
《总局办公厅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很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最终以产品检验规程的形式予以细化和固化,用以指导企业的出厂检验和放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措施的实施(如:入场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等)、作业指导书的制定、原材料的要求等很大程度上都是来源于产品技术要求。如:生产过程中各类检验方法的制定,半成品或成品是否合格的判定指标跟产品技术要求密不可分。过程的工艺参数、原材料的采购要求很大程度上是基于产品技术要求的基础之上制定的。
2.5 上市后的销售
医疗器械招投标过程,一般要求竞标单位提交产品注册证、产品经注册或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招标单位通常会关注竞标产品性能指标是否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其性能指标的制定是否满足招标单位的要求。横向对比竞标产品的性能指标,价格相同的情况下,性能指标要求高的更有优势更能保证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
2.6 上市后的监管
医疗器械上市后,国家局或省局监管部门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开展监督抽验或专项检查等。虽然根据监督抽验或专项检查的目的不同,抽验或检查的依据不同。新法规实施后,很大程度上监督抽验或专项检查的依据是按照产品技术要求进行。
2.7 上市后的不良事件追踪及处理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对所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三、对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认识
1基本要求
(一)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应采用规范、通用的术语。如涉及特殊的术语,需提供明确定义,并写到“4.术语”部分。
(三)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检验方法各项内容的编号原则上应和性能指标各项内容的编号相对应。
(四)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文字、数字、公式、单位、符号、图表等应符合标准化要求。
(五)如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内容引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中国药典,应保证其有效性,并注明相应标准的编号和年号以及中国药典的版本号。
1.怎么理解编号相对应?
答:技术要求编写人员往往认为检验方法编号与性能指标内容相对应非常简单,大家都会;可是大家无法想象编号不对应是技术要求编写的常见错误。
2.什么是符合标准化要求?
答:常见的不符合标准化要求的表述:
例一:“XXX应能承受3.6×103PA的压力。”不符合科学计数法的标准表述;不符合压力单位英文缩写的标准表述。
例二:将图示的标题写在图示的上方(应标在下方)。
3.引用标准写正确有那么难吗?
答:大多数的技术要求补正意见可见“引用标准应正确并为现行版本”。每次提交技术要求之前,将其中正文和附件中所有引用标准在工标网上查明,是一项最基本最简单的要求。
例一:GB写成GB/T;YY/T写成YY。
例二:改了版本号,没注意新版的标准名称也发生了变化。
例三:正文中引用了新版的标准,附件中仍为旧版。
2内容要求
(一)产品名称。产品技术要求中的产品名称应使用中文,并与申请注册(备案)的中文产品名称相一致。
(二)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产品技术要求中应明确产品型号和/或规格,以及其划分的说明。
对同一注册单元中存在多种型号和/或规格的产品,应明确各型号及各规格之间的所有区别(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
对于型号/规格的表述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三)性能指标。
1.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是指可进行客观判定的成品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以及质量控制相关的其他指标。产品设计开发中的评价性内容(例如生物相容性评价)原则上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制定。
2. 产品技术要求中性能指标的制定应参考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结合具体产品的设计特性、预期用途和质量控制水平且不应低于产品适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3. 产品技术要求中的性能指标应明确具体要求,不应以“见随附资料”、“按供货合同”等形式提供。
(四)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制定应与相应的性能指标相适应。应优先考虑采用公认的或已颁布的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方法的制定需保证具有可重现性和可操作性,需要时明确样品的制备方法,必要时可附相应图示进行说明,文本较大的可以附录形式提供。
对于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检验方法中还应明确说明采用的参考品/标准品、样本制备方法、使用的试剂批次和数量、试验次数、计算方法。
(五)对于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产品技术要求中应以附录形式明确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及半成品要求。
(六)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为相应的注册证号(备案号)。拟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可留空。
常见共性问题和建议
1、一致性问题
其它注册资料中已经修改的内容,要在技术要求中注意修改,如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结构组成(组成成分)、图示等。尤其修改了产品名称,在技术要求的正文部分、图示标题、型号规格命名示例中要注意修改。
2、生物相容性相关内容
生物相容性内容在研究资料中提交,技术要求中可删除,但是需要注意细菌内毒素和由其引起的热原不属于此范畴。
3、建议明确产品材质
需要注意的是,某些检验机构的生物相容性实验报告中并不体现产品的材质,在大多数情况下,以送检的技术要求中载明的材质为主要依据。如果提交的技术要求和送检的技术要求材质不一致,将可能需要重新检验,材质很重要,下笔需谨慎。
另外,有源产品中常见如电极、面罩等外购医疗器械配件,建议明确该配件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
4、关于检验方法的附录
有的编写人员喜欢将国行标中关于检测方法的附录整篇附在技术要求后面,抄的正确还好,抄错了或刻意修改检测方法将有可能需要重新按国行标的要求检测,且此类附录对审评人员也是一种负担。建议明确国行标及其条款号即可。
5、还有哪些资料建议作为附录提供
除了文本较大的产品结构图、型号规格、检测方法等可以以附录形式提供,相关产品还建议以附录形式提供电气防护类型、电气安全分类、电气绝缘图、参考品/标准品的溯源等内容。
6、关于“性能指标应明确具体要求”
性能指标的要求不应以“见随附资料”、“按供货合同”等形式提供,但原则上可以用公开文件(如法规、国行标、指导原则等)及其条款号代替。
7、粗心造成的后果
最终提交的技术要求和最终从审批部门拿到的技术要求一定要仔细核对,如后期发现漏打条款或重要内容,常常需要通过变更程序修改。如国抽、飞检中发现重要问题,将有可能带来不可预估的影响。
四、对于《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解读
2016年3月1日,CFDA印发了《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涉及了七个关键点。
一、明确产品技术要求的法律地位。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等资料;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保证出厂的医疗器械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二、按要求进行产品注册申请。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应当根据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编制产品技术要求,在注册申请时提交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
三、承担注册检验的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应当依据产品技术要求对相关产品进行注册检验,并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的要求,对注册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进行预评价。
四、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机构在对申请注册医疗器械技术审评时,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及其他注册申报资料,对其安全性、有效性研究和结果进行系统评价,提出结论性审评意见。
五、产品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其中哪些项目需要出厂检验,不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
注:大家切不可将产品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都设置为出厂检测项目。因为产品技术要求中有些检测项目企业通常是没有能力做到的,比如说EMC(电磁兼容)、环境测试这些企业一般都做不到;
企业应当根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检验项目,最终以产品检验规程的形式予以细化和固化,用以指导企业的出厂检验和放行工作,确保出厂的产品质量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或者存在其他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相关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和消费者停止经营和使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医疗器械,采取补救、销毁等措施,记录相关情况,发布相关信息,并将医疗器械召回和处理情况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报告。
注意:这里说的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不是每条都符合(上边讲到EMC、环境测试一般企业检测不了),而是依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确定的出厂检测项目的最终检测结果符合强制性标准以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比如你的产品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可能是10条,出厂检测项目去掉那些根本无法进行检测的项目,然后依据产品技术要求、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过程、质量管理体系等在适当的增加可以检测的有利于产品的控制项目,这样你出厂检测项目可能会小于10条或大于10条,不管怎样,你的检测标准一定是大于或等于产品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这样就意味着你出厂检测项目结果合格的话就一定符合产品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等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产品技术要求是载明产品性能指标和检验方法的文件,可作为监督抽验的抽验依据。
七、产品技术要求是针对一个具体注册申报产品制定的,依据产品技术要求认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检验资质,不能解决承检范围覆盖问题,按照检验项目和参数进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可以满足注册检验和监督抽验的要求,符合监管工作需求。总局将积极协调,依法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进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加强对相关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五、格式要求及举例
举例:
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号:(同产品注册证编号)
产品名称: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1. 产品型号/规格及其划分说明
1.1 产品型号:XXXX
1.2软件名称和版本号:V.XXXX
2. 性能指标
2.1图象噪声 :
2.2 CT值的均匀性
2.3CT值的准确性
……
2.10软件功能:
2.11 安全要求:
系统应全面符合以下要求:XXXX
注:产品安全特征参照附录A
3. 检验方法
3.1试验方法应符合XXXX条款的要求
3.2试验方法应符合XXXX 条款6.3的要求
3.3试验方法应符合XXXX 条款6.4的要求
来源:Inter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