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嘉峪检测网 2020-07-16 10:43
摘 要
最近在药品研发申报中遇到省药检所老师拒绝受理方法复核,理由为有关物质方法验证不符合2015版《中国药典》9101项下回收率、精密度的相关规定。我们该如何应对,本文从:1) 9101关于回收率、精密度相关规定的溯源。2) 2020版《中国药典》两次征求意见对比。3、各国法规指南对该项可接受标准的相关规定。三个方面展开论述,明确9101关于回收率、精密度相关规定的适用范围,科学的进行方法验证,确保药品的质量可控。
9101关于回收率、精密度的相关规定来源于PF39(6)1200Requirements For Compendial Validation,2014年1月31号颁布。http://www.usppf.com/pf/pub/index.html
通则<1200>适用范围,1、注重于在USP-NF决定是否收载与某项测试相关的分析方法及其验收标准前,USP希望看到的数据类型。2、提供了一套系统的验证方法和标准用以评估验证数据。能够提供满足本通则要求的验证数据的分析方法适用于药典,也可适用于监管的考量。3、不是为了满足公司对于应用于生产基地的分析方法的验证的需求。
通则<1200>对于LOD的新定义,1、配置一个在限度浓度的杂质标准品溶液。2、配置一个添加了在限度浓度的杂质标准品的样品标准品溶液。3、配置一个添加了(限度100%-RSD%*浓度)的杂质标准品的样品标准品溶液。如果1≤2且3<2,则差异可以被检测出,否则,该方法不能胜任限度检测。*从Horwitz方程估算得出。
个人理解,PF39(6)1200淘汰了检测限、定量限,提出了新的“可检测性”,更专注于精密度和准确度的结果。2020版《中国药典》9101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只是对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并未对方法的灵敏度做相应的更改。根据PF39(6)1200相关理念,方法的精密度验证中待测样品应添加规定限度的指定杂质对照品,以加样回收率RSD%来评估方法的测定精度。因此今后的方法验证中应采用加标样品进行方法的精密度验证。定量限也需重新定义为满足准确度及精密度相关要求的最低浓度,样品中的杂质含量若小于定量限应报告为<LOQ。
9101关于回收率、精密度的相关规定来源于AOAC《Guidelines for Single Laboratory Validation ofChemical Methods for DietarySupplements and Botanicals》,该文章运用Horwitz方程,将回收率、重复性和中间精密度联系了起来,堪称经典,相关要求如下图所示:
个人理解,该规定可以作为收载入药典的方法的相关要求,但在药品研发过程强制实施,可能会事与愿违,USP<1220>也提出了分析方法的生命周期管理,药物研发处于药品产业链的上游,分析方法只要可以满足药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评估即可,关于方法本身的准确度及精密度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是药品全生命周期中逐步完善的一部分。
关于2020版《中国药典》9101项下关于回收率及精密度的多次征求意见稿如下表所示:
个人理解,由上表可知药典委在进行准确度、精密度的相关修订时肯定也考虑了不少的问题,但有三处疑惑,
药物研发属于产业链的上游,分析方法处于成型阶段,目前最新的ICHQ2(R1)及USP1225中也并未对重复性及回收率的可接受标准明确规定,但明确指出“接受标准将取决于含量和分析物的性质”。综上所述,该限度要求作为药物研发分析验证的标尺,对于有些品种,可能无法满足,在审评中应考虑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
各国法规指南对方法验证中重复性、精密度项下的相关规定如下表所示,
法规指南 |
回收率 |
精密度 |
ICHQ2(R1) |
1、应该用已知量的杂质加入到样品中(原料药/制剂)来评价准确度。 2、准确度的评价需采用指定范围内的最少9个测定点,最少3个浓度水平。 |
1、精密度应该用同一均匀,权威样品进行考察。然而,如果不能获得同一均匀样品,可以用人工制备样品或样品溶液进行考察。 2、最少6个测定值,浓度在100%的测定浓度。 |
USP<1225> |
1、可接受标准有赖于含量及其可变性,以及具体样品。 2、范围:50%-120%。 |
1、均质样品。 2、最少6个测定值,浓度在100%的测定浓度。 |
USP<1092>溶出 |
标示量的95-105% |
至少6次测定(同一溶出杯样品连续进针6次);溶出曲线可只比较最低浓度与最高浓度(USP1092)。 检测方法,RSD<2.0%。 中间精密度的可接受标准或耐用性是预先确定的,溶出度小于 85% 的时间点,RSD不能超过 10.0%;大于 85%的时间点,RSD不能超过 5.0%。 |
USP42 NF37<1467>残留溶剂 |
80%~120% |
NMT20% |
USP42 NF37<233>元素杂质 |
50%~150% |
NMT20% |
APIC清洁验证指南(原料2014) |
例如在杂质定量测试中,回收率≥ 90 %时一般认为是可以接受的。在清洁验证中,如果回收率≥90 %,在M残留量真值计算中可以不需要考虑回收率;如果回收率<90%,则需要在M计算时加以考虑(参见公式 4),如果回收率<50%,则该方法不适用。 M=MRES/R,M:清洁后设备上残留物的数据真值,MRES测得残留量 R:回收率除以100(例如,对于75%即为75/100=0.75) |
整个方法浓度范围内的总体相对标准偏差≤10%; 一个浓度水平的相对标准偏差≤20%。 |
2010版GMP实施指南 |
限度< 0.5%,80-120% 0.5%≤限度<5%,90-110% 限度≥5%,95-105% |
重复性,n≥6 限度< 0.1%,srel≤30% 0.1≤限度< 0.2%,srel≤20% 0.2≤限度<0.5%,srel≤10% 0.5≤限度<5%,srel≤5.0% 限度≥5%,srel≤2.5% 中间精密度,n≥6 限度< 0.1%,srel≤40% 0.1≤限度< 0.2%,srel≤30% 0.2≤限度<0.5%,srel≤15% 0.5≤限度<5%,srel≤7.5% 限度≥5%,srel≤4.0% |
2020版《中国药典》9101 |
AOAC《Guidelines for Single Laboratory Validation of Chemical Methods for DietarySupplements and Botanicals》 |
AOAC《Guidelines for Single Laboratory Validation of Chemical Methods for DietarySupplements and Botanicals》 |
个人理解,从国内外相关法规指南,对于方法验证中的精密度及回收率的考察的可接受标准不尽相同,但均需满足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的底线,分析方法的精度与准确度是我们不懈追求的目标,但也需权衡仪器设备、人员及时间成本。
本文从“9101关于回收率、精密度相关规定的溯源”、“2020版《中国药典》两次征求意见对比”、“各国法规指南对该项可接受标准的相关规定”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目的是说明:
[1] 9101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 新版GMP实施指南-质量控制实验室与物料系统
[3] USP鉴别、杂质检查和含量测定的方法验证
[4] USP<1200> 、USP<1092>、USP<233>、USP<1467>、USP<1225>
[5] 2010版GMP实施指南
来源:雨化田/药事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