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卫生计生委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戊二醛类消毒剂监管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戊二醛消毒剂卫生标准(GB26372-2010)》(以下简称《标准》)适用范围内的产品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戊二醛类消毒剂配方中加入《标准》适用范围规定的主要成分和辅助成分以外的其他成分(香料除外)的,不适用《标准》,其杀灭微生物效果和有效期应当符合《戊二醛类消毒剂卫生质量技术规范》(卫监督发〔2007〕265号)的要求,其他指标按照在质检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执行。
二、消毒剂生产企业应当落实主体责任,保障戊二醛类消毒剂的卫生质量。产品首次上市前,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卫监督发〔2014〕36号),对产品进行卫生安全评价,并对评价结果负责,卫生安全评价合格的产品方可上市销售。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依据《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强对生产、销售和使用戊二醛类消毒剂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