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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的函(质检法函〔2015〕36号)

嘉峪检测网        2015-09-17 22:30

【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法函〔2015〕36号
【发布日期】 2015-04-3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tda.gov.cn/eap/808.news.detail?news_id=7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转去,请依法遵照执行。
 
 
  质检总局法规司
 
  2015年4月30日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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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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