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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1-06-28 19:46
《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的发布开启了我国药物警戒工作新篇章。《规范》首次提出“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明确其是风险识别与评估的重要手段之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应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规范》专设“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一节,用10个条款对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作了统一规定,需要持有人认真学习贯彻。
●清晰界定研究内涵
药品上市后开展的以识别、定性或定量描述药品安全风险,研究药品安全性特征,以及评估风险控制措施实施效果为目的的研究均属于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重点要放在药品的安全性方面,主要偏向临床研究,不包括动物实验、毒理研究等。根据《规范》,原则上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不得干预临床用药等,主要以观察真实世界用药数据来评估药品的安全性。确实需要开展干预性研究的,可以参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执行。
为了指导持有人准确把握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规范》还列举了“量化并分析潜在的或已识别的风险及其影响因素”“评估药品在安全信息有限或缺失人群中使用的安全性”“评估长期用药的安全性”“评估风险控制的有效性”等7种研究目的,供持有人参考。
●明确划分研究类型
持有人比较关注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启动的要求及标准,但《规范》考虑到药品品种多、类别广、风险程度不一等问题,没有制定一个明确的指导标准,而是将研究启动情形划分为两大类。
一是持有人应当根据药品风险情况主动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即不是所有品种都需要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而是根据风险监测和识别的结果而定。另外,《规范》将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的主动权交给持有人,更加强调持有人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主动性,以及落实药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必要性。
二是按照省级及以上药监部门的要求开展。随着药物警戒工作的深入开展,近年来国家药监局加大了对一些老旧品种的评价力度,对于一些临床试验数据信息欠缺、安全性不明、上市后安全性监测提示风险高的品种,以及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后附条件审批上市的品种,药监部门可要求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相关品种持有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收集或累积安全性评价资料,深入评估药品获益-风险情况,提出允许相关品种继续上市使用的证据材料。
●根据实际选择方法
为了顺利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持有人应当制定研究方案,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选定适宜的研究方法,并经过药物警戒负责人审核或批准。
在《规范》起草过程中,不少持有人比较关注最低样本量和研究方法选择等问题,但考虑到每一个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都有其品种特性等差别,难以制定一个统一的最低样本量标准。另外,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属于流行病学研究范畴,其方法一般都有成熟的流行病学方法参考。因此,《规范》要求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应当根据研究目的、药品风险特征、临床使用情况等选择适宜的研究方法,如回顾性或前瞻性研究,病例对照研究或者集中监测等,并根据选定的研究方法科学测算需要的样本量。需要强调的是,对于药品监管部门要求开展的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持有人应当及时提交研究方案和报告,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范》第七章“文件、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进行存档备查。
关于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数据的收集,《规范》明确,持有人可以基于本次研究中从医务人员或患者处直接收集的原始数据,也可以基于本次研究前已经发生并且收集的用于其他研究目的的二手数据。此规定有助于提高既往研究数据的再利用效率,并有效减轻持有人经济负担。同时,《规范》强调,持有人应当遵守伦理和受试者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确保受试者的权益,并且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及其活动不得以产品推广为目的。
●强调风险评估控制
《规范》特别强调了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过程中的风险评估和控制。
《规范》要求,研究方案中应当规定研究开展期间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收集、评估和报告程序,并在研究报告中进行总结。一旦发现任何可能影响药品获益-风险平衡的新信息,应当及时开展评估。发现可能严重危害患者的生命安全或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问题时,持有人应当立即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及召回产品等风险控制措施,并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是疑似药品不良反应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之一,这和《规范》第三十二条相呼应,即持有人应履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任。另外,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也是风险识别和评估的过程,应全程贯彻风险管理理念,进一步确保受试者或用药者安全。
据悉,随着《规范》的发布,药监部门也将陆续制定与其配套的指南文件,规范指导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活动,提高研究水平,切实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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