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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人体持续接触产品的GB 4706系列标准防触电保护要求对比

嘉峪检测网        2021-08-05 22:06

按GB 4706系列“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标准原则,凡与人体持续接触的产品(包括游泳池的水),应是Ⅱ类器具或Ⅲ类器具,便携式产品不允许是Ⅰ类器具,少数情况允许驻立式产品是Ⅰ类器具,各种产品防触电保护要求汇总见下表。

 

表 GB 4706系列标准防触电保护的要求对比表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标准条款要求内容摘录

GB 4706.8-2008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

6.1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Ⅲ类器具的额定电压应不超过24V。

GB 4706.9-2008

剃须刀、电推剪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6.1 动物用剪毛器应为Ⅰ类,Ⅱ类或Ⅲ类,其他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

6.2 可洗剃须刀和湿式剃须刀应至少为IPX7,然而预期被固定的部件以及利用插销插入插座的变压器应至少为IPX4,这种分类不适用于Ⅲ类结构的部件。

GB 4706.10-2008

按摩器具的特殊要求

6.1 便携式器具应是Ⅱ类或Ⅲ类;驻立式器具应是Ⅰ类、Ⅱ类或Ⅲ类。

GB 4706.15-2008

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的特殊要求

6.1干发器、卷发棒、卷发梳、面部桑拿器及其他蒸汽发生器具或喷雾发生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

但是打算永久连接到固定线路上的固定式干发器、理发店用的头盔式干发器和理发店用的蒸汽发生器具或喷雾发生器具可以是Ⅰ类。

GB 4706.30-2008

厨房机械的特殊要求

6.1

手持式厨房机械应该是Ⅱ类或Ⅲ类器具。但是,如果它们的额定电压不超过150V,则它们可以是0类或Ⅰ类器具。

GB 4706.38-2008

商用电动饮食加要机械的特殊要求

6.1

手持式器具应属Ⅱ类或Ⅲ类器具。其他器具应属Ⅰ类、Ⅱ类或Ⅲ类。

GB 4706.41-2005

便携式电热工具及类似器具的特殊要求

6.1

除角工具应为Ⅱ类或Ⅲ类。其他器具应为Ⅰ类、Ⅱ类或Ⅲ类。

GB 4706.53-2008

电子座便器的特殊要求

6.1用裸露加热元件加热水的器具应为Ⅰ类或Ⅲ类。

GB 4706.54-2008

步行式和手持式草坪修整机、草坪修边机的特殊要求

6.1器具 是Ⅱ类或Ⅲ类。

GB 4706.59-2008

口腔卫生器具的特殊要求

6.2 该条增加下述内容:

Ⅱ类器具应为IPX7,然而,带有用于打算插入插座插头的变压器应至少为IPX4.

Ⅲ类器具应至少为IPX4。然而,如果额定电压不超过24V,可以为IPX0。

GB 4706.64-2003

剪刀型草剪的特殊要求

6.1 器具应属于Ⅱ类或Ⅲ类。

GB 4706.65-2003

步行控制的电动草坪松土机和松砂机的特殊要求

6.1 器具应属于Ⅱ类或Ⅲ类。

GB 4706.66-2008

泵的特殊要求

6.1 在游泳池内有人的情况下使用的潜水泵应是Ⅲ类,且额定电压应不超过12V。

在水中和其他导电液体中使用的其他潜水泵应是Ⅰ类或Ⅲ类,而供水族箱用的泵可以是Ⅱ类。

GB 4706.73-2008

涡流浴缸和涡流水疗器具的特殊要求

6.1 便携式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驻立式器具应为Ⅰ类、Ⅱ类或Ⅲ类。

GB 4706.78-2005

步行控制的电动割草机的特殊要求

6.1 在防触电保护方面,器具应分为Ⅱ类或Ⅲ类。

GB 4706.79-2005

手持式电动园艺用吹屑机的特殊要求

6.1 在防触电保护方面,器具应分为Ⅱ类或Ⅲ类。

GB 4706.80-2005

暖脚器的特殊要求

6.1器具应为Ⅱ类器具或Ⅲ类器具。

GB 4706.88-2008

工业和商用带动力刷的湿或干吸尘器的特殊要求

6.1携带在身体上使用的器具应属于Ⅱ类或Ⅲ类。

GB 4706.91-2008

电围栏激励器的特殊要求

6.1 电网驱动激励器和可连接电网电源的电池驱动激励器的防护类别应是Ⅱ类。

GB 4706.97-2008

电击动物设备的特殊要求

6.1 便携式和手持式电击设备应为Ⅱ类或Ⅲ类防触电保护类别。

GB 4706.99-2009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6.1 器具应为Ⅱ类或Ⅲ类,Ⅲ类器具的额定电压应不超过24V。

GB 4706.103-2010

电捕鱼器的特殊要求

6.1 在电击防护方面,打算永久连接到固定的电捕鱼器应当是Ⅰ类或Ⅱ类。其他的电捕鱼器应当是Ⅱ类或Ⅲ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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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质量观研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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