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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检验标准(OOS)调查流程及案例分析

嘉峪检测网        2021-12-23 14:22

OOS全称“Out of specification”,即超出检验标准。FDA、EU、WHO、ICH及中国GMP均对其有明确要求。实验室调查应遵循真实、科学、有效的原则。对于QC实验室每一位检验人员都应熟悉调查流程,并可以完成初步调查分析,以下通过例子来说明。

 

一旦发生OOS结果,应通知QA启动OOS调查,分为三步。

 

第一步:初步调查阶段 

 

详细记录OOS信息,调查包括:样品外观、仪器设备是否在有效期、称量是否有误、溶液配制是否正确、计算公式是否正确、方法是否正确等,真实填写下面表格。

 

序号

检查内容

结果详情

1

样品外观

 

2

称样量是否正确

 

3

精密仪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4

计算公式是否有误

 

5

方法设置是否正确

 

6

方法是否是法定方法,或经过验证

 

7

溶液配制(是否有损失或溢出)、稀释倍数(包括流动相、稀释剂、试液、滴定液、标准品溶液、供试品溶液等)是否正确

 

8

所用标准品是否在效期内,是否为新开瓶,含量、水分等结果是否正确

 

9

说用玻璃或陶瓷仪器等工具是否有损坏

 

10

是否满足系统适用性要求,柱子是否正确

 

11

检验人员是否进行严格培训

 

12

环境,即温度、湿度等是否符合要求

 

13

其他异常情况说明

 

 

初步阶段的调查应包含但不限于这些。一般情况下,初步阶段找到明确原因,重复进行检测,结果正常即可关闭此OOS,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核与批准。若初步阶段没有找到根本原因,则需要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进入下一个阶段的调查。

 

第二步:第I阶段调查阶段

 

复测原样(原进样小瓶、原母液、原样)等,本人遇到OOS结果,习惯先主观分析数据,看看是否有趋势或其他有价值的信息,以两个实例来说明:

 

实 例 1

 

HPLC法检测三批样品(片剂)有关物质,结果三批样品中同一位置未知杂质超标。分别为2.2%、0.6%和0.3%,未知杂质RRT:0.3结果超标(限度≤0.2%)。

 

样品处理过程:称取20片药片,研细,精密称定相当于约10 mg活性成分的药品粉末至100mL容量瓶中,加80mL稀释剂,超声10分钟。加稀释剂稀释至刻度,摇匀,通过0.45μm的滤膜过滤。

 

原因分析:①初步调查时,发现使用研钵内有小坑,其他操作正常;②对比序列中空白溶剂、标准品溶液、系统使用性溶液和序列结束时插入的对照品溶液均无此杂质峰,说明流动相、稀释剂和液相系统没有污染;③序列中所有进样小瓶中溶液进行HPLC分析前使用同一种滤膜进行过滤,说明不是滤膜污染。

 

研钵内有凹口,不能判断是造成OOS结果的原因。只能通过实验验证说明,分析整个过程,可能原因有三个:①进样小瓶污染;②容量瓶污染;③研钵。选杂质超标结果最大批次为代表批次,逐级排查:

 

序号

进样分析

结果

排除原因

1

进原进样小瓶

与OOS结果一致

再次确认非系统原因

2

进原液(来自容量瓶)

与OOS结果一致

排除进样小瓶污染

3

考虑到容量瓶污染,调查方向不明确,因此先调查研钵

4

采用新研钵研磨样品,配制样品溶液,测定

不是OOS结果(无RRT:0.3未知杂质峰)

说明此杂质源自于研钵污染

5

取2mL稀释剂溶解研钵凹口处,过滤,测定

未知杂质RRT:0.3峰面积约5%(按主成分外标法计算)

 

此OOS直接原因为研钵污染;间接原因为人员培训不到位,使用研钵时有破损仍然使用,且清洗不到位或没有仔细查看容器。

 

此OOS的整改措施:①培训人员采用玛瑙研钵重新研磨样品,制备新样品,进行检测。②进行员工再培训,对于表面不光滑或有凹坑的研钵或有破损的容器,应停止使用,进行有关物质检测时使用玛瑙研钵或表面光滑的陶瓷研钵;使用人应按照玻璃仪器的清洁SOP清洁干净并按照SOP使用洁净仪器进行试验,避免样品溶液污染。

 

第三步: 第II阶段调查

 

如果在第I阶段调查没有找到根本原因,应该启动第II阶段调查,涉及的相关部门有生产、技术、QC、QA等,应关联生产过程。

 

实例2

 

某片剂样品含量两个平行检测结果105.5%和106.1%,平均值106%超标(限度为95%-105%)。启动初步阶段调查,发现实验人员操作、仪器设备运行及计算过程等均无异常;

 

样品处理过程:精密称取20片,研细,精密称取相当于约100 mg活性成分的药品粉末至100mL容量瓶中,加60mL稀释剂,震荡10分钟。加稀释剂稀释至刻度,摇匀。精密量取1mL上清液至25mL容量瓶中,稀释剂定容至刻度,摇匀。平行制备2份样品溶液。

 

启动第I阶段调查,复测原液、原母液稀释,与OOS结果一致;重新研磨样品复测,与OOS结果一致;不同实验人员复测,与OOS结果一致。没有找到根本原因。此时发现标定工作标准品的方法没有经过方法确认(此为欧洲药典方法,采用EP药典标准品标定含量,因此方法为原料含量测定法,不存在辅料干扰,在初步阶段调查时,没有做为考虑重点)。

 

因此,此OOS的整改措施为:①进行原料含量方法学确认;②完成方法确认后,重新标定工作标准品;③重新进行样品含量检测。

 

采用与工作标准品批次相同的原料药进行含量方法确认,采用EP标准品进行精密度试验,6份样品以无水物计含量均在97.0%左右(限度为97.5%),检查试验过程无异常;采用EP标准品进行中间精密度试验,6份样品以无水物计含量均在97.0%左右,同中间精密度结果一致。经过查询比较药典各论,DMF(外购原料)和公司内部SOP发现,此原料异丙醇残留溶剂限度为3.5%,查询此批次原料厂家检验报告和本公司检验报告发现异丙醇检测结果为2.0%,同时发现欧洲药典和本公司SOP含量均以无水物计算,而厂家DMF中含量以无水和无残留溶剂计算。经过分析讨论DMF的计算方法是正确的。重新计算工作标准品含量以无水和无残留溶剂计算含量为99.0%。

 

完成含量方法确认后,升级相应SOP,采用新方法进行工作标准品标定,进行复测样品,如结果仍为OOS,需进一步进行第II阶段调查,因可能需要时间较长,OOS结果在此不再跟踪。但我们由此OOS发现我们文件起草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员,实验人员均没有发现此含量计算方法有问题,有可能此OOS的根本原因不在于此。但对于文件系统而言,便是大问题,如果各位所在公司发生此类OOS,将如何处理呢?

 

在工作中有时不好区分应进行OOS调查还是偏差调查,对于偏差和OOS有时没有明显的界限,应根据各自公司对偏差和OOS的界定。不管是OOS还是偏差,我们最终的目的是找到相应的纠偏措施,防止再次出现类似情况。

 

很久之前看过一个帖子,有人问系统适用性不符合要求(RSD、理论板数、拖尾因子、分离度和灵敏度等),应该是偏差还是OOS?我想说,我们一般说的产品如含量、有关物质等检测应该符合接受标准,这是有一个前提就是系统适用性符合要求,如果系统适用性不符合要求,则不应继续进行实验。个人认为,这既不属于偏差也不属于OOS,而是实验异常,应有相关SOP说明,这种异常情况应如何处理,建议SOP应包括但不限于情况登记,及可能的原因说明,但如果经常出现类似情况则请考虑方法的适用性(如,色谱柱不合适、灵敏度较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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