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抽检可以探寻影响药品质量安全的潜在问题和隐患,及时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并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行为,同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允许检验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申请复验[1-2]。2019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的《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新药管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处罚力度大幅提高,例如,对于假劣药品生产和批发环节的罚款额度一百万元起,零售环节十万元起[3]。因此,复验直接关系到不符合规定药品生产、销售单位的切身利益,得到这些单位的重视,这也对检验工作的科学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4]。若复验结论为符合规定,即复验结论改判[5],说明检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影响药品监管和检验部门的公信力[6],应引起足够重视。研究复验结论改判问题,对检验机构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检验结论的准确无误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因此,笔者梳理复验相关法律法规,并收集整理了 2016— 2021 年国家药品抽检中出现的复验结论改判情况,分析原因,提出建议,以期为药品检验机构提高检验结论准确率提供参考。
一、法律法规
“新药管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3],当事人对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药品检验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向原药品检验机构或者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申请复验,受理复验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验结论。《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7],当事人申请复验时应向复验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原药品检验报告书,复验的样品从原药品检验机构留样中抽取。以上规定为复验工作提供了上位法依据。在此基础上,《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8]进一步细化了复验要求,包括在法定时间向法定单位申请复验,否则不予受理;申请复验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复验申请表》等 5份资料;受理复验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审核资料并开具《复验申请回执》;药品标准中规定不得复试的检验项目等 5 种情形不得受理复验;在规定时间内调取复验样品并按规定进行移交和接收确认;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复验结论并向规定单位传递复验报告书;复验机构出具的复验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以及复验费用的相关要求。上述法律法规为复验提供了充分的上位法依据。
二、国家药品抽检中的复验结论改判情况
通过查询“国家药品抽检信息系统”,并梳理2016—2021 年国家药品抽检整体复验情况见表 1,6 年的整体复验率高达 19.67%,整体改判率达13.97%,而且复验率逐年升高,尤其是处罚力度加大的“新药管法”实施后开展的 2020—2021 年国家药品抽检,约一半的不符合规定检验结论受到质疑,反映出这些单位的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复验工作面临更多压力和挑战。另一方面,复验改判率也仍处于较高水平,这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药品监管部门的形象,应引起药品检验机构的足够重视。
通过梳理 2016—2021 年国家药品抽检复验结论改判的各品种情况(表 2)以及进一步计算可以发现:①6 年来 64 批次的复验改判样品涉及 24 个品种,涵盖了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抗菌药物等 4 个类型,制剂包括片剂、口服液、膏剂、注射剂、胶囊剂等 5 个剂型,检验项目包括性状、检查、含量测定、浸出物等三大类别;②从各品种改判率看,改判率最低的品种为 2017 年抽检的山药和 2021 年抽检的桑叶,但改判率也高达20.0%;改判率最高为 2016 年抽检的厚朴等 15 个品种,改判率均为 100.0%,提示这些品种的复验改判率处于较高水平;③从改判药品类别看,中药饮片的改判率为 43.75%,制剂的改判率为91.49%,说明中药饮片的改判率远低于制剂;④从复验机构看,非原检验机构复验的改判率为68.66%,原检验机构复验改判率 64.29%,说明原检验结论被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指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或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改判的可能性更高。
三、 原因分析
3.1样品质量不均
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规定,药品抽检的抽样量一般应为检验需要的 2 倍量,按 1∶0.5∶0.5 的比例分装为3 份,其中第 1 份样品作为原检验时的全项目检验用,第 2 份样品作为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复试用,第 3 份样品即留作复验样品[9]。若所抽的同一批次样品不同包装之间的质量存在差异,则按照以上取样方式就有可能出现复验结论改判的情况,例如,可见异物系指存在于注射剂、眼用液体制剂和无菌原料药中,在规定条件下目视可以观测到的不溶性物质[10],此类物质的出现具有偶然性,不可能每一支(瓶)中均会出现,出现的支(瓶)中可见异物尺寸和数量也不可能一致,因此除了原检验检出明显可见异物不予复验外,微细可见异物的复验极易出现结论改判。此外,抽样时操作不规范,所抽样品的代表性不足导致不同样品个体之间的质量差异,不能客观反映药品整体情况,也是造成复验结论改判的因素。
3.2检验机构之间的能力水平差异
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的能力主要包括组织管理和技术能力 2 个方面,这 2 个方面的水平差异会对检验结果的准确可靠性造成影响。限于药品检验机构的管理效率、技术装备、人才队伍等方面的差异,检验机构的能力水平参差不齐。例如,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从 2013—2018 年按照国际标准 ISO/IEC17043《合格评定能力验证的通用要求》实施了 175 项能力验证计划,参加实验室940 家,总体满意率的平均值为 86.4%[11],仍然存在一定数量的实验室的能力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不同的实验室之间的能力水平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会造成复验机构与原检验机构对同一批次样品得出不同的检验结论。
3.3 不同检验人员的判断差异
有些检验项目由检验人员通过专业视角进行主观判断而不是通过仪器测定数值得出检验结论,由于不同检验人员主观判断不同可能导致复验结论改判。例如,性状项下记载的外观对药品的色泽外表感官的描述,其中色泽外表的感官描述带有主观性,不同的检验人员对同一样品色泽外表的感官感受可能不一样;崩解时限系指口服固体制剂在规定条件下全部崩解溶散或成碎粒的时间,除不溶性包衣材料或破碎的胶囊壳外,规定时间内应全部通过筛网,如有少量不能通过筛网,但已软化或轻质上漂且无硬心者,可作符合规定论[10],其中“少量”的规定无具体数量,这需要检验人员进行主观判断多少视为“少量”,不同检验人员的判断也可能不同。
四、讨论与建议
药品抽检是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重要途径,已成为行政监督执法的重要技术依托[12-13],检验结论的准确可靠是正确开始药品监督执法进而防控药品质量安全风险的基本前提。复验结论改判是药品抽检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的体现,通过以上原因分析可以发现至少包括抽样和检验 2 个方面。为减少复验改判的情况,促进原检验结论准确可靠,建议如下:
4.1规范抽样,保证所抽样品均匀
抽样是药品抽检全过程的上游环节,抽样质量直接影响下游工作环节[14]。因此,加强抽样管理,提高抽样质量,确保所抽样品均匀是减少复验改判率的重要途径之一,建议抽样单位组织抽样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药品抽样原则及程序》,加强抽样人员的技能培训,尤其是中药饮片、药用辅料等散装样品,科学合理设计取样点,确保所抽样品能够代表批次的整体质量状况,通过规范抽样减少复验改判的可能性。
4.2规范检验,保证检验结论准确
规范检验首要的是建立完善、规范和严格的检验质量保证体系,这是保证检验结论准确、可靠提高药品监管科学性的基本前提[15]。《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专门针对检验机构的质量管理做出了规定,要求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8]。因此,建议检验机构按照《药品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加强检验人员、仪器设备、实验物料、检测环境等质量要素的管理,强化检验质量过程控制,确保检验结论准确可靠,通过规范检验减少复验改判的可能性。
4.3纳入考核,保证抽检工作质量
工作考核可以一定程度上促进药品抽样和提高检验机构工作质量。鉴于复验结论改判所暴露的抽样和检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组织药品抽检的监管部门应将复验改判纳入对抽样单位、检验机构、复验机构的考核中,建议出现复验结论改判时,组织药品抽检的监管部门根据单位回避原则成立由监管、抽样、检验等方面的专家组对复验改判的具体原因进行调查研究,若并非药品本身的质量不均造成,而是因参与抽检的单位造成,则在工作考核中对责任方进行扣分,发现严重问题的则依法依规严肃处理,以此监督参与抽检的单位认真履职减少复验改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