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药典的内容和结构,包括以下部分:
——General notices(凡例)
凡例是欧洲药典的第一部分,内容适用于所有文本,旨在向用户提供基本信息,解决一般性问题。企业应在使用各论和其他文本之前阅读凡例。
——General chapters & general texts(通则)
通则是对药品质量指标检测的统一规定,避免在每个各论中重复标准程序或要求。当在各论中被提及时,其将成为强制性的。General chapters提供标准分析方法,可以在没有各论指导时使用,General texts聚焦于某些主题,阐述监管指南原则。
——Individual monographs(各论)
具体但不是独立的文本;分析方法(Analytical procedures)和验收标准(acceptance criteria)代表所需的质量标准(quality standards);依赖制造商的反馈(公众咨询)。
——General monographs(总论)和Dosage form monographs(制剂各论)
总论和制剂各论对其定义范围内的所有物质/产品都是强制性的。总论包括Individual monographs(各论)中没有的方面,与各论互补且并不排斥。
通则部分:
1、凡例适用于欧洲药典的所有各论和其他文本。
2、欧洲药典的官方文本以英语和法语出版。其他语言的译文可由《欧洲药典公约》签署国准备。如有疑问或争议,仅英文和法文版本具有权威性。
3、在欧洲药典的文本中,没有限定的“药典”一词是指欧洲药典。官方缩写Ph. Eur.表示欧洲药典。
4、使用各论的标题或副标题意味着产品符合相关各论的要求。药典文本中对各论的引用使用斜体的各论标题和参考编号显示。
5、一个制剂必须在它整个有效期内符合要求;开口或拉制容器的单独有效期或质量标准可由主管当局决定。任何其他各论的内容必须在它整个使用期间遵守。制定任何特定产品的有效期和计算期限的时间由主管当局根据稳定性研究的实验结果决定。
6、除非在凡例或各论中另有说明,否则各论中的陈述构成强制性要求。在各论中提及的凡例要求一般为强制性的,除非这种提及的方式表明,其意图不是使所提及的文本成为强制性的,而是引用它以供参考。
7、各论中描述的活性物质、辅料、药物制剂和其他物品旨在供人类和兽医使用(除非明确限于其中一种用途)。
8、各论所代表的质量标准仅在有关产品是在适当的质量体系框架内生产的时才有效。质量体系必须确保物品始终符合药典的要求。
9、所描述的测试和含量测定是药典标准所依据的官方方法。经主管当局同意,可采用其他替代方法进行控制,但所使用的方法必须能够明确决定如果使用官方方法,是否符合各论的标准。如有疑问或争议,仅药典的分析方法具有权威性。
10、一个产品除非符合各论中规定的所有要求,否则就不符合药典质量。但这并不意味着各论中所有测试的性能一定是制造商在产品放行前评估是否符合药典的先决条件。制造商可以根据其设计以及其控制策略和数据(例如生产工艺的验证研究)来保证获得的产品符合药典质量。
11、 增强的质量控制方法可以利用过程分析技术(PAT)和/或实时放行测试(包括参数放行)策略作为单独最终产品测试的替代方案。因此,在主管当局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进行实时放行测试并不违反药典的要求。
12、减少动物试验:欧洲药典致力于根据《欧洲保护用于实验和其他科学目的的脊椎动物公约》规定的3R(替代、减少、改进)逐步淘汰用于试验目的的动物。为了证明符合药典,制造商可以考虑建立额外的系统来监控生产的一致性。
13、作为药典各论内容的某些物料可能有适合不同目的的不同等级存在。除非各论中另有说明,否则这些要求适用于所有等级的材料。在一些各论中,特别是关于辅料的各论中,可能会在各论中附一个列表以供参考,同时还可能给出用于确定这些特性中的一个或多个的测试方法供参考。
14、总论。作为各论内容中的活性物质和制剂也必须遵守相关的、适用的总论。各论中通常不对适用的总论进行交叉引用。
15、总论适用于总论定义部分范围内的所有活性物质和制剂,除非序言限制应用。
16、总论和各论是互补的。如果总论的规定不适用于特定产品,则在各论中应明确说明。
17、各论和通则中给出的测试方法已根据公认的科学实践和当前关于分析验证的建议进行了验证。除非各论或通则中另有说明,否则不需要分析人员对测试方法进行验证。
18、在实施药典方法时,用户必须根据相关各论,通则和质量体系评估该方法在实际使用条件下的适用性。
19、某些通则中包含声明指出有关文本与日本药典和/或美国药典的相应文本一致,并且这些文本可以互换。这意味着,如果使用这些药典之一的可互换方法发现活性物质或制剂符合要求,则符合欧洲药典的要求。如有疑问或争议,仅欧洲药典文本具有权威性。
20、各论和通则中可能包含对药品监管机构发布的文件的引用,例如欧盟指导指令和说明。这些参考资料仅供药典用户参考。列入这种引用文件并不改变所提及文件的地位,后者可能是强制性的或作为指导。
21、在具有数值限制的测定和含量测试中,所述用于检查的数量是近似值。实际使用的数量可在所述相差不超过10%的范围内精确称重或测量,并根据该确切数量计算结果。在限值不是数值,但通常取决于与相同条件下对照物质的行为进行比较的测试中,则取所述数量进行检查。试剂按规定量使用。
22、称量或测量量的准确度与预期的精度有关。对于称量,精度对应于所述最后一个数字后的正负 5 个单位(例如,0.25 g 应解释为 0.245 g 至 0.255 g)。对于体积测量,如果小数点后的数字为零或以零结尾(例如,10.0 mL 或 0.50 mL),则酌情使用移液器、容量瓶或滴定管测量体积;否则,可以使用刻度测量筒或刻度移液器。以微升为单位的体积使用微量移液器或微量注射器测量。
23、在某些情况下,描述数量的精度与特定数字限制中规定的有效数字的数量不符。那就需要以足够高的准确性进行称重和测量。
24、体积玻璃器皿需符合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相应国际标准的A级要求。
25、除非另有规定,分析过程通常是在15~25˚C下进行。
26、除非另有规定,比对试验通常使用具有平坦底座的无色,透明,中性玻璃的相同试管进行比较。通常使用内径为16毫米的试管,但调整使用的液体体积,也可以使用内径较大的管子。在白色背景下沿管的垂直轴向下检查等体积的待比较液体,或者在必要时在黑色背景下检查。检查应在漫射光下进行。
27、除非规定了空白测试,否则在使用指示剂的测试或测定中所用的任何溶剂应先中和。
28、除非指定温度,水浴通常是指沸水浴。如果温度接近但不高于100˚C或规定温度,则可以使用其他加热方法。
29、干燥或炽灼至恒重是指连续两次称量的重量相差不大于0.5mg,第二次的称重应根据残留物的性质和数量在额外干燥或炽灼一段时间后称量。如果使用 “在干燥器中”或“在真空中”的表述之一进行干燥,则使用第2.2.32章中所述的条件进行干燥。
30、药典中描述的分析程序的正确进行和结果的可靠性部分取决于所用试剂的质量。试剂在通则第4章中描述。通常使用分析级试剂;对于某些试剂,规格中包括了确定适用性的测试。
31、如果没有指明溶剂名称,“溶液”通常指水溶液。
32、在药典中描述的分析程序中指定或暗示使用水或用于制备试剂,应使用符合专论纯化水(0008)要求的水。除了出于多种目的,细菌内毒素(散装纯化水)和微生物污染(容器中的纯净水)的要求不相关。术语“蒸馏水”表示通过蒸馏制备的纯净水。
33、没有限定的术语“Ethanol”是指无水乙醇。没有限定的“Alcohol”一词是指乙醇(96%)。乙醇的其他稀释液由术语“Ethanol”或“Alcohol”表示,后跟所需乙醇体积百分比(C2H6O)的声明。
34、在定义含量时,“百分比”一词根据情况使用,具有以下两种含义之一:
m/m(质量百分比),表示在100g产品中活性物质的克数。
V/V(体积百分比),表示在100mL产品中活性物质的毫升数。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百万分之几”(或ppm)一词是指质量比。
35、如果分析程序描述温度而没有数字,则使用的一般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in a deep-freeze(冷冻): 低于 -15 °C;
in a refrigerator(冷藏): 2 °C~ 8 °C;
cold or cool(阴凉): 8°C ~15°C;
room temperature(室温): 15 °C~ 25 °C.
36、用于容器的材料在通则第3.1章中描述。用于材料,特别是塑料材料的通用名称,每个都涵盖了一系列产品,不仅主要成分的特性不同,而且使用的添加剂也各不相同。材料的测试方法和限值取决于配方,因此仅适用于规格序言中涵盖其配方的材料。使用具有不同配方的材料,以及适用于它们的测试方法和限制,须经主管当局同意。
37、各论标题为英文和法文,并有拉丁文副标题。
38、相对原子质量(Ar)或相对分子质量(Mr)在每个各论的开头适当地显示。相对原子和分子质量以及分子式不构成所述物质的分析标准。
39、在适用的情况下,各论中包括了CAS登记号,以便用户方便地获取有用的信息。
40、“Definition”标题下的陈述构成各论内容中的活性物质、制剂或其他产品的官方定义。
41、在规定含量限度的情况下,它们是由含量测定项中描述的方法确定的。
42、在“Characters”标题下的陈述内容不需要从严格意义上解释,也不是要求。
43、在特性部分中的溶解度声明中,使用的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术语“partly soluble”用于描述只有部分组分溶解的混合物。
术语“miscible”用于描述与所述溶剂按所有比例混溶的液体。
44、“Identification”部分中给出的测试并非旨在全面确认产品的化学结构或成分;它们旨在以可接受的保证程度确认物品符合标签上的描述。
45、 某些各论中有有标题为“第一鉴别”和“第二鉴别”的细分。构成“第一鉴别”的一个或多个测试可用于所有情况。构成“第二鉴定”的一个或多个测试可以在药房使用,前提是可以证明该物质或制剂完全可追溯到经认证符合各论所有其他要求的批次。
46、某些各论为第一次鉴别的目的提供了两套或多套测试,这些测试是等效的,可以独立使用。这些集合中的一个或多个通常包含对各论“Test”部分中规定的测试的交叉引用。它可用于简化执行鉴别和规定测试的分析人员的工作。例如,一个鉴别集中交叉引用了对映体纯度测试,而另一个鉴别集给出特定旋光度的测试:两者的预期目的是相同的,即验证是否存在正确的对映异构体。
47、“Test and Assays”的要求中没有考虑到所有可能的杂质。如果常识和良好制药规范中要求不能存在的杂质不能被描述的方法检测到,那么我们不能推断它是可以接受的。
48、如果需要在干燥或无水物或一些其他指定的基础上计算测试或含量测定的结果,则应通过各论中相关测试的方法测定干燥失重,水分或其他特性。同时“dried substance”或“anhydrous substance”等字样出现在结果后面的括号中。
49、如果对残留溶剂进行了定量测定,但未进行干燥失重测试,则在计算活性物质的含量,比旋度和旋光度时应考虑残留溶剂的含量。
50、规定的限值是基于在正常分析实践中获得的数据。它们考虑了正常的分析误差、制造和组合的可接受变化以及可接受的劣化程度。对于确定被检查产品是否符合各论要求的规定时不得再增加允许误差。
51、在确定是否符合数值限值时,除非另有规定,否则测试或含量测定的计算结果首先修约到所述有效数字的数量。无论限度值是表示为百分比还是绝对值,都认为显示的最后一位数字是有效数字(例如,140 表示 3 个有效数字)。修约方式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
52、有关物质的验收标准在各论中以峰面积比较(比较测试)或数值表示。对于比较测试,可以在括号中标明容许杂质的大致含量或杂质的总和,仅供参考。接受或拒绝是根据是否符合所述测试来确定的。如未规定使用对照品作为指定杂质,该含量可表示为各论中规定的用于制备对照品溶液的活性物质的标称浓度,除非另有说明。
53、在“Storage”标题下提供的信息和建议不构成药典要求,但主管当局可以具体说明必须满足的特定储存条件。
54、药典中描述的物品的储存方式可以防止污染,并尽可能防止变质。如果建议特殊储存条件,包括容器类型和温度限制,则在各论中说明。 在各论中,使用了以下表达式,其含义如下所示。
“In an airtight container ”表示产品储存在密封容器中。在潮湿的环境中打开容器时要小心。如有必要,可以通过在容器中使用干燥剂来保持低水分含量,前提是避免与产品直接接触。
“Protected from light” 指产品储存在由充分吸收光化光的材料制成的容器中,以保护内容物免受此类光引起的变化,或储存在封闭在提供此类保护的外壳中的容器中,或储存在排除所有此类光的地方。
55、通常,药品标签受国家条例以及国际协定的约束。因此,标签标题下的陈述并不全面,此外,就药典而言,只有那些证明符合或不符合各论所必需的陈述才是强制性的。任何其他标签声明都作为建议包括在内。当药典中使用“标签”一词时,标签声明可能出现在容器、包装、包装随附的传单或物品随附的分析证书上,由主管当局决定。
56、除非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否则药典中各论指定使用的和试剂中描述的材料可能对健康有害。应始终遵守良好质量控制实验室规范的原则和任何适当法规的规定。通过警告声明提请注意某些各论中的特定危害,与此同时没有这种声明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危险。
57、关于辅料的各论中可能有关于功能相关特征的部分。这些特性、任何测定的测试方法和公差都不是强制性要求;然而,它们可能与辅料的使用有关,并仅供参考。
58、某些各论需要使用参考标准品(化学参考物质、草药参考标准品、生物参考制剂、参考光谱)。欧洲药典委员会制定了官方参考标准,这些标准在仲裁的情况下是唯一权威的。这些参考标准可从欧洲药品和医疗保健质量理事会(EDQM)获得。有关可用标准品和批次有效性声明的信息可通过EDQM网站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