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有多种功能的器械,如能够操作各种附件的控制台,如何定义预期用途?
在定义预期用途时,必须确保覆盖器械的总体用途,例如指定使用器械的领域或外科干涉。在极少数情况下,可以记录有条件的预期用途声明,例如“在与附件x组合使用时,器械预期用于y。”请注意如果器械被指定为多种功能,可能会对其分类产生影响。
2、适应症有哪些?预期用途是什么?这些功能有什么区别,是否可以简单组合?
关于这些术语通常存在困惑。重要的是,MDR强制要求在临床评价中规定预期用途,并(在第2(12)条)中将其定义为“器械的预期用途……”。预期用途通常描述器械的作用,而适应症通常是指器械适合的病况。例如,预期用于发射射频电流,以进行消融的器械可能适用于治疗房颤。某些器械具有通用的预期用途,因此无具体的医疗适应症。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明确记录,并且应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器械的预期用途,不仅仅限于具体的适应症、人群、子群等。
3、通常是否必须制定临床开发计划(CDP)?如果需要,是否可以将其作为CEP的一部分?
是,通常需要制定CDP,遵循法规第61(10)条时也是如此。对于遗留器械,大多数的临床开发活动将已经完成。然而,根据附录十四第A 1(a)部分第8点,在CDP中仍然应满足PMCF的要求。请注意,如果预期遗留器械会发生变更,则应在CDP中加以考虑。可以将CDP纳入到CEP范围内。
4、如果CDP涵盖PMCF计划,为什么需要单独制定PMCF计划?
根据与器械相关的总体临床开发策略,CDP应考虑PMCF的要求。该计划并不能取代PMCF计划,后者详细说明了根据临床评价的调查结果,在上市后阶段应开展的活动。
5、在制定CEP时,主要考虑是什么,CEP应多长时间更新一次?
没有关于CEP的模板或具体指导,但MDR附录十四第A部分就应考虑的事项提供了指导。所有器械,无论是遗留器械还是新器械,都需要有自己的CEP。CEP可在CER正文中列出,作为独立文件提供或作为附录纳入。在制定CEP时,制造商需要考虑哪些GSPR需要临床证据作为支持,确定和分析临床数据所采用的方法学,并确定现有技术水平、目标和PMCF活动。CEP应包括器械的监管历史。CEP为一份动态文件,应根据器械的风险分类和上市后活动的结果进行更新。
6、现有技术水平(SOTA)和基准器械的作用是什么,是否需要进行文献综述,以确定SOTA?
制造商在定义SOTA时,需要考虑以下问题:
i)治疗的疾病的现行最佳实践是什么?
ii)有哪些替代治疗?
iii)是否有基准器械?如果有,其风险收益特征是什么?
要回答这些问题,通常需要进行具体的文献综述。该文献综述的结果将指导制造商根据SOTA确定其自己可测量且有意义的安全性和性能目标。
7、记录临床安全性的定性和定量方面的最佳方法是什么?临床数据由哪些类型的数据构成?
制造商应参照所确定的临床安全性问题的详细信息,考虑临床安全性的定性方面。例如,如果安全性问题为不良事件,则定性方面应包括不良事件的详细信息,如出血或感染等。定量方面是指发生频率或严重程度(或二者皆涉及)。在记录频率时,必须提供背景信息,包括时间范围、销售/使用的器械数目,以及数据与SOTA的比较。临床数据可能包括由于使用器械所产生的任何安全性或性能相关信息。因此,投诉数据可能构成临床数据,尤其是在涉及安全性的情况下。例如,如果据报道器械在手术操作过程中断裂,则可能会导致用户或患者面临伤害风险或导致实际伤害。
8、制造商应如何设定性能目标?是否有优选的方法来量化这些目标?这些目标的依据是什么?
性能目标应根据SOTA制定,同时考虑到器械的预期用途及其临床获益。如果确定了替代治疗或基准器械,则在设定性能目标时,必须要考虑这些器械的报告性能。例如,对于监测患者生理参数的器械,性能目标可以是在范围(70-180 mg/dL) > x %内的时间百分比。通常情况下,预期性能目标至少应相当于基准器械的报告性能,并且/或符合标准或指南(如适用),以便制造商证明他们的器械符合SOTA要求。
9、是否可以声称器械无临床获益,例如在第61(10)条适用的情况下?如果可以,在临床证据要求方面有什么后果?
第2(44)条规定了临床评价的定义,包括对器械临床获益的参考。第2条第51-53款、第62条第1(b)款以及MDR文本的其他章节中也提及了该术语。具体而言,附录十四第A部分第1(a)和(e)款规定了其定义,以便得出有关器械安全性和临床性能的结论。某些器械的临床获益可能为间接获益,例如,器械为系统的一个组件,或在临床工作流范围内使用,并且其本身不会对患者直接带来临床获益。对于这类器械,制造商仍然应将器械的临床获益视为系统或工作流的组成部分,但性能/安全性目标可能更具体地涉及器械本身的功能。在此情况下,必须要明确记录性能/安全性目标与器械之间的关联,以及系统所提供的临床获益。制造商仍然需要证实是否符合性能/安全性目标。如果认为临床数据不合适(如依照第61(10)条),则仍必须记录直接或间接临床获益。请注意,附录十六(第61(9)条)下的器械可以无需记录临床获益。
10、如果不能定义器械的临床获益(例如简单的手术工具),该怎么办?
如果器械有通用用途,则形成临床获益声明可能存在困难。然而,器械的使用最终仍然有利于患者和/或用户。因此,即使是简单的手术器械,制造商也必须定义其临床获益。然后由制造商商根据其对器械性能和安全性的声明以及其他因素(如是否存在任何创新性)来确定支持临床性能/安全性目标所需的证据水平。
11、MEDDEV 2.7/1第4版是否仍然适用于依照MDR进行的风险获益评估和临床评价?
MEDDEV 2.7.1第4版依照MDD和AIMDD编写,旨在提供有关进行临床评价的指导,该临床评价包括获益风险分析。然而,MDCG 2020-6明确要求本指南适用于MDR,因此应在相关情况下仍需遵循本指南,直至提供进一步的更新。MDCG 2020-6附录一指明了MEDDEV 2.7.1第4版的哪些章节与MDR相关。
12、BSI如何定义“变体”?
每个产品系列通常都包括多个变体/构型。在评估临床数据时,通常需要能够看到收集的数据与所有变体相关。举个简单的例子,导管系列可能包括多种长度,我们将这视为多个变体。同样,导管可能采用不同的本体刚度设计,例如标准型、坚固型、重型,这也将被分类为不同的变型。可能无需提供每个变体的数据,但制造商需要能够合理说明为什么该数据可代表整个系列。
13、属于同一技术文档的变体之间是否需要证明等效性?
如果需要使用来自同一器械系列中不同器械或变体的数据来证明受试器械/变体的安全性和性能,则需要证明等效性。其中可能包括同一技术文档申报范围内的器械变体,在该申报中,可能所有器械均为需要进行合规性评估的受试器械,但需要将一个变体的数据用于另一个变体。
14、在声明IIa类和IIb类非植入器械的等效性时,MDR要求制造商有充分的访问权限,能够访问与等效器械相关的数据。什么是有“充分的访问权限”的数据?
为了根据三个等效性标准对器械进行全面比较,根据制造商识别等效器械关键特性的能力来判断是否有充分的访问权限。公告机构不接受未知或假设数据:公告机构很可能会要求制造商披露他们提供的与声称的等效器械相关的数据的来源。
15、如果企业有多个法定生产实体A和B,并且法定制造商A要声明其器械与法定制造商B的器械等效,法定制造商A是否需要同法定制造商B签订合同?
是,仍然需要签订合同,因为法定制造商和SRN不同等效器械需要根据MDR进行认证。
16、在获得初始CE标记后,是否仍然需要证明等效性?如果不需要,在后续CER更新中,制造商如何对此进行管理?
需要在器械的整个生命周期提供数据支持,因此可能仍然需要不断证明等效性。然而,根据PMCF计划,应在认证后收集有关受试器械的数据,以便随着时间推移,逐渐减少对等效性的依赖。
17、如何定义纯软件器械的使用寿命?
尽管纯软件器械的制造商通常声明使用寿命为无限期,但应将根据统计确定来规定纯软件器械的使用寿命,例如故障前的平均时间、网络安全事件的风险、预期服务频率和任何可用性考虑等。通常情况下,对于任何医疗器械,制造商不得声称其使用寿命为无限期。使用寿命声明需要得到相关数据的支持。
18、BSI如何定义/解释术语“创新性”?
BSI遵循欧盟委员会MD专家小组2020/C 259/02关于新颖性的指导。根据该指导,基于与临床手术操作和物理器械相关的特征等维度来确定创新性程度。对于所有分类的器械,无论器是否被视为标准治疗,都需要考虑新颖性程度。BSI已经整理了一张新颖性表格来帮助制造商。该表将提供给所有制造商,作为临床大师班系列发布的工具包的一部分。
19、您能否确认“临床研究”是指上市前临床研究?在确定合适的临床研究参与患者人数时的最佳实践和注意事项是什么?是否应将随附的与临床研究相关的文档纳入CER的附录?
有关临床研究的定义,请参见MDR第2条:(45)“临床研究”是指涉及一例或多例人类受试者的任何系统性研究,旨在评估器械的安全性或性能。因此,可在器械生命周期的上市前和上市后阶段进行临床研究。鉴于SOTA以及根据研究问题,应证明临床研究的患者样本量合理,并且与认为合理的样本量保持一致。应根据充分定义的统计分析计划来确定样本量,该分析计划包括统计上计算的样本量。然而,样本大小的计算通常可以操纵以提供期望的结果,因此审查人员可以采用常识性的方法以及一定程度的务实态度。请注意,统计方法异常可能引起额外的审查,并导致外部专家参与审查过程。临床研究文档应作为技术文档临床章节的一部分提交。如果制造商愿意,可以作为CER附录提交。
20、如果IIa类遗留器械只存在有限的临床数据,是否可以使用第61(10)条?
只有在基于临床数据证明符合GSPR不合适的情况下,才可使用第61(10)条。遗留器械临床数据不足,不能支持临床数据不适用的理由。
21、PMCF评价报告与CER在评价临床数据方面有什么不同?如果直接将新临床数据纳入CER,生成单独的PMCF评价报告会不会被认为是“重复工作”?
所有相关数据(上市前和上市后)都应在CER范围内考虑,并以适当的安全和性能衡量指标为基准。PMCF评价报告为有关PMCF活动结果的具体报告:请参见MDCG 2020-8模板。如果对PMCF活动的数据进行了适当评价,则可以在CER范围内对PMCF活动进行评价,但制造商应注意说明此类方法是如何符合MDR附录十四第B部分中概述的PMCF评价要求的。
22、如果一种器械有多种适应症,大多数PMCF数据支持一种适应症是否可接受?
PMCF数据应反映真实世界使用情况,因此应考虑所有适应症,尤其是在临床证据可能存在差距的情况下。如果进行“开放性”PMCF研究,并且一种适应症与其他适应症相比患者人数相对较少,则在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接受。制造商应在计划PMCF活动考虑使用频率和预期用途。最终所有适应症都必须要有“充分的临床数据”。
23、通常是否需要进行PMCF,即使是有多年数据的成熟技术(WET)器械?
所有器械都应当制定PMCF计划,包括有长使用历史的WET器械。如果制造商决定不开展PMCF活动,则应根据MDR附录三1(b)条第10点在计划中明确证明其合理。应定期重新考虑是否需要进行PMCF,且时间间隔需要合理性证明。对于WET器械,可能只进行一般的活动,但需要适当证明其合理。鉴于根据MDR进行的PMCF是一个连续过程,包含了收集用户反馈和筛选科学文献等一般活动,因此不开展任何PMCF会被质疑。
24、收集投诉和反馈信息均被提及为PMS和PMCF活动。投诉是否为PMCF临床数据的来源?
MDR或相关MDCG指南中未明确确定投诉是PMCF数据的来源之一。根据MDR附录十四第B部分,PMCF的目标是确定未知副作用和突现的风险。MDR中提及的一般PMCF活动包括收集用户反馈,尽管该要求的目的在任何地方都没有明确定义,但它可以被理解为通过用户调查等主动收集反馈,而不是通过投诉被动收集数据。所有PMS和PMCF活动都应有明确的目的并适当证明其合理:该活动生成的临床数据的相关质量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25、当PMCF活动发现超范围使用时,应如何处理,什么被视为是“系统性误用”?是否可以使用该数据来扩大适应症?
MDR附录十四要求制造商的上市后临床跟踪(PMCF)计划必须确定器械的系统性误用或超范围使用,以便确定器械的预期用途是否正确。当确定超范围使用时,无论是否为系统性,都应记录,并适当评估。系统性误用是指有证据表明器械在其批准的预期用途和适应症外重复或连续使用,如文献中有多篇文章描述了同一种超范围使用。
超范围使用可指器械的以下用途:
• 在规定人群外,如儿童患者中使用
• 用于不同的疾病分期或严重程度
• 用于类似(而非相同)的临床病况
• 通过其他路径引入体内
如果确定了系统性误用,制造商应根据风险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如新增明确的警告或禁忌症。与超范围使用有关的任何数据均应在临床评价中加以考虑,以确定是否有真实的未满足的医疗需求 - 如果结论认为存在未满足的医疗需求,则应进行正式的临床研究。“Team-NB立场文件 - 超范围使用V1,20221005”中提供了一些有用的指导。
26、对于I类或IIa类器械,PMCF计划的要求是什么?
无论器械分类如何,MDR对PMCF计划要求均相同。任何计划均应考虑一般和特定活动。活动应与评价的器械相符,并且旨在响应临床评价期限确定的未解决的问题。对于风险较低的器械,可以降低PMCF活动要求。
27、制造商非试验申办方的第三方研究是否可以在PMCF计划中列为PMCF活动?
如MDR附录十四中规定,PMCF的具体方法和程序包括评价合适的注册人。因此,如果制造商能够获得结果和方法,则第三方研究活动可以适用,例如,由医学协会/共识团体管理的国际器械注册评价。
28、如果计划进行的研究出现延误,或未按照计划进行,是否需要更新PMCF文档(计划、评价报告),即使未发现其他关切或安全性问题?
是:附录十四第6.2(h)部分规定PMCF计划应包括PMCF活动的详细并充分证明其合理的时间计划。中断和延迟计划的PMCF活动会导致时间计划发生改变,因此需要适当证明其合理,并且公告机构需要确信这些活动不会因不可接受的原因而被延迟。PMCF评价报告应提供有关所有的PMCF活动信息。一项特定活动的延迟不应导致其他活动数据评价的延迟。
29、根据MDD进行的PMCF研究中生成的临床数据是否可以被用于证明MDR器械安全性和性能的临床数据?
是,绝对可以!所有数据,无论是有利还是不利,都应纳入到需要进行PMCF评价的临床评价中,并在该临床评价中列出。这是否足以证明符合MDR GSPRs要求取决于PMCF研究所生成的数据质量 - 有关如何进行良好的PMCF研究以及应避免的潜在陷阱的信息,请参见MEDDEV 2.12/2第2版和有关PMCF的临床大师班系列网络研讨会。MDCG 2020-6提供了有关遗留器械申请MDR如何呈现充分数据的指南。
30、在需要确定现有技术水平、类似器械和受试器械(在CEP、CER以及PMCF计划中)的情况下,似乎需要进行文献检索。对于每份文档是否要求进行单独的文献检索?
可以将文献检索的结果用于每份文档。可能需要多次进行文献检索。PMCF计划要求评价与类似和等效器械相关的临床数据。制造商应在PMCF计划范围内进行该评价,以告知计划本身。
31、SSCP可能包含两部分,第一部分供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使用,第二部分(如相关)供患者使用。可读性检查是否仅适用于患者部分?
第32(1)条规定SSCP“编写方式应确保预期用户和患者(如相关)明确理解”。虽然两部分都应明确,并且提供具有适当深度的信息,以针对不同的认知水平,但可读性检查将集中于患者部分。当公告机构进行SSCP验证,并且确认SSCP患者部分的可读性时,可以接受以非专业人士能明确理解的方式编写信息。针对非专业人士的测试或通过软件方法(包括Flesch-Kincaid评分系统)进行的可读性测试均为证明可读性的可接受方法。无论使用哪种方法,公告机构都需要确信医疗术语已简化,且以简单、清晰的方式传达患者信息。
32、在更新SSCP时,是否需要重新评估患者部分的可读性?
每次公告机构对SSCP进行验证时,都将会确认SSCP患者部分的可读性。在每一份SSCP中添加信息时,制造商都必须确认整个SSCP中的信息是否明确并且适用于其预期受众。对于所有更新,均应考虑是否需要对SSCP的患者部分再次进行可读性检查,但是否需要进行检查将取决于在患者SSCP中添加的信息类型。如果不对更新后的患者SSCP进行可读性检查,则应在技术文档中合理解释为什么认为不需要。
33、SSCP是否应每年进行一次更新或“审查”?
对于III类和可植入器械,PMCF评价报告至少应每年更新一次。当更新PMCF报告时,应对SSCP进行审查和更新,以确保其中的临床与安全信息正确且完整。在更新SSCP时,应更新所有章节,以便与现行版本的技术文档保持一致。
34、如果在年度时间点对SSCP进行审查,但无需更新该怎么办?是否仍应将SSCP提交至NB?
制造商有义务持续更新SSCP。应对SSCP进行审查,并且如有要求,应每年进行一次更新。如果制造商的年度审查确认SSCP中的临床和安全性信息正确、完整并且与技术文档保持一致,则无需更新或重新发布SSCP。如果年度审查确认无需更新SSCP,则需证明不更新SSCP的合理性。如果与提交给BSI的最新SSCP相比,纳入了新的或变更后的信息,则只需要在下次计划PSUR审查时将SSCP提交给NB。
35、几个月前完成了我的SSCP的初始验证,之后花了些时间来完成符合性评估的其他部分。我现在正在进行年度CER更新。在更新CER时,我是否需要更新SSCP?BSI是否要求提交更新后的SSCP进行验证?
更新时间表可能会变得复杂,因为您将更新CER、风险管理文件、PMCF评价报告、PSUR和技术文档的其他部分。SSCP需要进行年度审查,并且如有要求,需要更新,以确保列出的临床与安全性信息正确、完整并且与现行版本的技术文档保持一致。对于符合MDR中所概述要求的所有文档,应由制造商来确定适当的更新时间表。从公告机构的角度看,在下次计划PSUR评价之前,不会要求提供更新的SSCP。在计划的PSUR评价之外,公告机构有可能在证书变更的符合性评估时验证SSCP的更新情况。在PSUR评价或证书变更的符合性评估之外,BSI不会验证SSCP的更新情况。
36、对于通过MDR QMS证书认证,并且通过抽样评估技术文档的IIa类可植入和IIb类可植入WET器械,能否澄清制造商应在什么时候提供SSCP的最终版本?
在完成初始符合性评估和颁发范围内相应产品系列的MDR QMS证书之前,我们需要组内所有器械经验证和未经验证的最终SSCP。所有最终SSCP(已验证和未验证)都将在颁发MDR证书,并在EUDAMED中注册MDR QMS证书之前上传至EUDAMED。已验证和未验证的最终SSCP都将通过EUDAMED向公众提供。在我们在整个MDR QMS监督的认证周期内根据技术文件抽样计划评估相应的技术文件时,未验证的版本将被已验证的版本取代。
37、如果SSCP的更新时间早于计划的PSUR申报,制造商能否翻译未经验证的SSCP并提供给医疗保健专业人员和患者,或者是否只能向公众提供经过验证的SSCP?
已验证和未验证的SSCP都将上传至EUDAMED,因此会向公众提供。将未验证的SSCP上传至EUDAMED的唯一情形是IIa类可植入或IIb类可植入WET器械,对于这类器械,我们将推迟SSCP验证,直至相应的技术文档在抽样审核中被审核到。在EUDAMED完全正常可用,以及SSCP实际上传到EUDAMED之前,制造商应负责制定一个流程,使最终SSCP能够及时被医疗保健专业人员、患者和公众获取到。提供给这些利益相关者的版本应与通常在全功能版的EUDAMED中提供的版本保持一致,这些版本将作为初始符合性评估或SSCP更新(作为PSUR评价或支持证书变更批准的补充符合性评估的一部分)期间提供给公告机构的最终SSCP(已验证,或如果为某些IIa类可植入和IIb类可植入WET器械,则为未验证)。
38、由于SSCP是为患者提供的,我们是否需要像使用说明书一样将其翻译成器械上市销售所在地的官方语言?
产品使用说明书通常包括其他(非欧盟)语言,以支持全球分销。SSCP应翻译成预计销售的各成员国所接受的欧盟语言。每份翻译的SSCP都应标明语言。只能将官方欧盟语言译文上传至EUDAMED。
39、尚不清楚应如何根据语言要求编制SSCP,以便高效上传至EUDAMED。例如,每个语言版本是否应作为单独的文件提供,是否应选择勾选框,以指出公告机构验证了SSCP?
每种欧盟语言应有单独的SSCP文件。由认证机构进行的SSCP验证仅涵盖该认证机构接受并与制造商达成一致的一种语言;在BSI中,主SSCP为英文版的SSCP。公告机构不对翻译成其他语言的SSCP文件进行验证。如果对SSCP进行了验证,制造商应在主SSCP和翻译后的SSCP文件的修订历史中指出公告机构采用哪种语言对SSCP进行验证。如果未对主SSCP进行验证,则应在主SSCP和翻译后的SSCP文件的修订历史的“公告机构是否验证了修订版”一栏中选择“否”,以便公众了解公告机构尚未对SSCP文件进行验证。
40、是否需要SSCP反映整体临床数据(CER和PMCF评价报告)的变化,还是仅反映PSUR的变化;当公告机构进行SSCP更新验证与PSUR评价一致性时,是否要考虑这一点?
SSCP验证检查确认SSCP的内容与制造商技术文档的数据是否一致。在可以验证SSCP中的相应信息之前,始终需要评估源技术文档。在PSUR评价时进行的SSCP验证需要在PSUR涵盖的范围内。编辑更新也可以和PSUR一起验证。如果对SSCP的任何更新超出了PSUR的范围(编辑更改除外),则需要提交技术文档,以便进行进一步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