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医疗器械产品留样的法规要求。参考《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医疗器械注册自检管理规定》、《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指南》、《北京市无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指南》、《医疗器械留样检查要点指南》(北京药监2016版)。
一、留样室(区)
生产企业应当有相对独立的、足够的留样室(区)用以存放留样样品。原则上,留样样品的保存条件应当与相应成品、半成品、原材料规定的存放条件一致,留样室(区)内面积应当与生产品种及生产规模相适应。
留样室(区)应当配备满足产品质量特性要求的环境监测设备,定期进行监测,并保存环境监测记录。
二、留样比例或数量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留样目的、检测项目以及留样样品的不同,明确具体留样样品的留样比例或数量。留样量一般与留样目的、留样样品、检测项目相适应。留样比例或数量原则上由生产企业自行确定,但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至少能支持一次质量可追溯检测;
2.对于无菌产品,每个生产批或灭菌批均应当留样;
3.对于因新产品、新工艺或变更产品有效期等指标留样的,应当单独计算留样量,不得影响质量追溯检测。
三、留样检验或观察
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留样制度,定期进行留样检验或观察,并保留留样观察记录。
1.生产企业应当根据留样目的,明确留样检验或观察的频次或周期
(1)留样观察时间应当不少于产品有效期;
(2)对于稳定性研究的,可适当延长留样观察时间和(或)增加观察频次;
(3)留样原材料的,应当考虑生产批次因素,留样观察时间应当确保满足使用该批次原材料的最后一批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
(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测观察。
2.留样检验或观察项目
生产企业应当明确留样检验或观察的项目、检测方法及判定标准,并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留样期内的检验或观察项目可与留样期满的检验或观察项目有所不同。
3.留样记录
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留样品台帐,保存留样观察记录或留样检验记录,并形成留样检验报告。留样观察或观察记录应当注明留样批号、观察日期、观察人、观察结果等内容。留样检验报告应当注明留样批号、效期、检验日期、检验人、检验结论等内容。
4.留样情况汇总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留样期满后应当对留样检验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并归档。其他类产品也可参照执行,以评价产品质量,考察产品质量的稳定性。
5.特殊项目的处理
在留样检验或观察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时,应当依据相关制度进行处理并分析查找不合格原因。如果该批次产品都将出现类似不合格的,应当依据不合格品或退货、召回等相关制度处理。
6.留样样品的处理
对于留样期满后,留样检验剩余的样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制度予以处理,防止留样样品的非预期使用。
四、常见问题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留样的基本要求有什么?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和工艺特点制定留样管理制度,明 确留样目的、留样样品、留样比例或数量、留样观察等方面的要求, 开展留样观察,并保持相关记录。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产品留样的目的有什么?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根据产品特性、工艺特点、临床应用等,明 确产品留样的目的。留样目的不同,留样量及观察项目也将不同。常见的留样目的有以下几种:
(1)用于医疗器械产品质量追溯: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常见质量 问题、临床使用风险以及产品特点明确可追溯项目,如无菌性能、 物理性能。
(2)用于医疗器械产品原材料质量追溯:对于对产品质量有关键 影响的原材料,生产企业可将原材料留样,用于成品质量部分性能 指标追溯或原材料质量追溯。
(3)用于稳定性研究:生产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或变更产品 有效期等指标时,用于考察产品稳定性。
3.在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过程中,如果一个批次的产品用到同一原料两个批次,会涉及到混批, 但一混批对于产品的追溯就不好追溯,还会涉及 到产品的留样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上一批次的余量不用,直接领用下一批的物料,这样又不符合 “先进先出”原则。请问老师这个有没有好的方式去处理?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五十三条明确注册人应当建立产 品追溯性程序,规定产品追溯范围、程度、标识和必要的记录。因此,针对不同批次同种原料可否用于同一批次产品生产的问题,建议注册人基于风险管理原则,同时结合原料对产品安全和有效性的影响程度、同种原料批间质量的一致性等因素并经验证确认后,决定物料混批使用或尾料投料原则(混合批次、用量、取样检验、留样、追溯要求以及批记录审核等)。
来源:长三角质量人才
整理:器械注册里外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