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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注册检验流程及案例解析

嘉峪检测网        2024-07-03 09:37

近期,陆续在不同药检机构配合完成2个原料药项目的注册检验工作,对《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标准管理办法》、《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等法规中的注册检验相关规定有了更深的理解,结合前期项目的注册检验经验,写出自己的一些心得和思考,和大家一起探讨。

《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试行)》中规定,药品注册检验包括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样品检验是指按照申报或者核定的药品质量标准对样品进行的实验室检验。标准复核是指对申报药品质量标准中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的实验室评估[1]。《药品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与国家药品标准收载的同品种药品使用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一致的药品上市申请以及不改变药品注册标准的补充申请,可以不进行标准复核。其他情形应当进行标准复核[2]。

因此,对于申请人自建的方法或者使用国外药典的方法,往往需要进行标准复核;而使用中国药典收载的质量标准作为复核标准,往往不需要进行标准复核,但是不同药检机构或者对于不同的项目,即使使用的是中国药典的方法,有时也需要进行部分的复核工作,比如一些较老的品种或者较为复杂的方法。

药品审评中心在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四十日内启动药品注册检验。在药品注册检验申请前,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注册检验品种所需资料、样品和标准物质等具体要求,必要时与相应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沟通。

申请人应及时与药检机构沟通,一般可以与负责该项目的老师直接沟通,探讨复核的内容和技术问题。准备好所需的耗材、样品和标准物质等。在准备时应注意,样品和标准物质应至少3倍量,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80个工作日(同时进行样品检验和标准复核的品种)。

杂质的定量分析方法,需要复核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属性与系统适用性、定量限、准确度、精密度,如杂质带有校正因子,应该确认其校正因子的准确性,因此还需要增加线性的复核。如果检测报告中出现杂质未检出的结果,需增加检测限的复核。如果规定了主峰保留时间或者采用相对保留时间(RRT)进行杂质定位,可能会增加对保留时间或者相对保留时间的复核。在复核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下面的情况或问题:

(1)系统适用性溶液中主峰保留时间与标准中不一致或者杂质相对保留时间(RRT)与标准中不一致。例如标准中规定主峰保留时间为23min,但是在复核过程中主峰保留时间为20min,申请人需要对此进行说明,结合方法开发或验证的数据,证明主峰保留时间范围的合理性。

(2)系统适用性溶液分离度/峰谷比等不符合要求。需根据方法验证耐用性参数或根据中国药典中规定的允许调整的色谱参数及范围进行调整以满足系统适用性要求。

(3)杂质准备不充分导致专属性试验数据不满足要求。专属性实验应该使用各特定杂质进行定位,而不仅仅是含有校正因子的杂质或者其中的某几个特定杂质。应当在标准复核前将所有特定杂质准备充足。

(4)校正因子与质量标准中不一致。校正因子在质量标准规定值的0.9-1.1倍范围内,被认为是可以接受的,但是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应该进行调查,由药检机构或者申请人出具调查报告。校正因子超出范围的原因可能有:1、称量误差,如使用不符合精度的天平进行称量。2、对照品降解导致含量变化。超过有效期的杂质不能继续使用,但是有些杂质没有超过有效期,依然发生了降解,比如某些大环内酯类抗生素中的杂质,可能开口后半年内含量就会急剧下降。因此,应该准备好复核用对照品,尽量提供未开口的新制对照品。如果杂质之前未使用过,建议提前验证杂质的校正因子。如果在复核过程中,出现了因杂质降解导致的校正因子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也可以对该对照品使用核磁、TGA等方法重新进行定量获得准确含量值,重新赋值后进行校正因子的计算。3、色谱条件变化导致。例如检测苯胺时,如果流动相偏酸性,苯胺成盐后,氮原子上未成键电子对消失,p-Π共轭作用减弱,最大吸收波长蓝移,校正因子与验证时发生变化。因此,在方法开发时,建议进行校正因子的耐用性考察。

(5)定量限或检测限不符合要求。例如标准中规定灵敏度溶液(0.05%的供试品浓度)中主峰峰高的信噪比应≥10。在实际复核过程中,信噪比低于10。这种情况可能是流动相中试剂或缓冲盐的质量发生变化,色谱柱柱效降低,仪器变化等原因造成。因此在方法发开发时应充分考虑不同仪器、不同实验室的差异,以确保标准复核时符合要求。

药品检验机构会对设定项目的科学性、检验方法的可行性、质控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实验室评估,并提出复核意见[2]。

 

一、设定项目的科学性。

质量标准中设定的项目要具有科学性,结合各国药典及产品质量情况具体制订各检查项。在进行某项目的复核时,提交材料后,药检院与申请人沟通,中国药典标准中含有“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检查项,而我司提交的标准中未含有该检查项,经过确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资料时遗漏该检查项,因此申请人提供了“关于**项目注册标准的修正说明”,将遗漏的“溶液的澄清度与颜色”检查项进行补充,重新进行了该项的复核检验。

 

二、检验方法的可行性。

检验方法的可行性指方法的可重现性。比如实验步骤应明确,如果提取应明确提取次数,如振摇应明确振摇频率,如萃取应明确分离时间等。进行某项目的补充研究时,使用高分辨LC-MS对某遗传毒性杂质进行补充研究,但是在复核标准时,药检院提出“方法无具体的描述”,因此需要对“喷雾电压、传输管温度”等参数进行详细的描述。

 

三、质控指标的合理性。

质控指标要满足质控要求。例如,申请人标准中的系统适用性要求是“灵敏度溶液色谱图中主成分峰高的信噪比应≥10”,复核过程中已经证明其中某杂质A的校正因子为3,主成分定量限浓度(供试品浓度的0.05%)峰高的信噪比为15,该种情况下虽然满足申请人制订的灵敏度要求,但是不足以保证杂质A检测的灵敏度,标准制定不合理,无法保证质控的可行性。

除了上述意见外,还有一个最常见的复核意见:请参照《中国药典》2020年版对质量标准的格式及文字进行规范。其实,我们在审核验证方案、验证报告及质量标准的过程中,常常发现很多的描述规范性问题。最为常见的有:液相方法使用“流速”,气相检测方法使用“柱流速”,不可混肴;气相色谱柱低极性填料为“100%二甲基聚硅氧烷”,而非“100%聚二甲基硅氧烷”;液相色谱柱的描述为“**色谱柱或效能相当的色谱柱”,气相色谱柱的描述为“**色谱柱或极性相近”;标准中对于进样体积的描述为“进样体积10µl”,而非“进样体积为10µl”或者“进样量10µl”等等。

药品注册检验有助于加强药品监管,支持药品审评审批。因此作为申请人要提前做好准备,与药检院保持良好沟通,努力推进项目的注册检验工作,避免因为注册检验影响到整个项目的审评审批进度。

 

参考文献

[1]《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规范((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024年2月27日.

 

[2]《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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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药事纵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