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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24-09-20 08:11
钢和高温合金化学分析用试样的取样要求
引用规范HB/Z 205
5.2 成品分析用试样的制取
5.2.1 大截面材料
5.2.1.1 对于大截面的钢和高温合金材料包括钢坯、钢锭、圆钢、方钢、铸件、锻件等大截面材料应在材料的整个截面上用铣或刨的方法取样或者在料的二分之一或四分之一截面上取样,或从料的横截面中心至边缘的中间部位(或对角线的四分之一处)平行于轴线钻取,钻孔应均匀分布,各点钻孔的深度应大致相同,或从料的侧面垂直于轴中心线钻取,直至轴心处。
5.2.1.2 大截面中空铸、锻造材料应从壁厚内外表面的中间部位钻取,或在端头整个截面上刨取。
5.2.2 小截面材料
5.2.2.1 小截面材料包括圆钢、方钢、槽钢、工字钢、角钢、钢管、盘条、钢带、钢丝等等,不适宜用5.2.1条的规定取样时,可从材料的整个截面上刨取;或从横截面上沿轧制方向钻取,钻孔应均匀分布;或从材料外侧面的中间部位垂直轧制方向用钻通的方法钻取。异形钢材在腿宽的中间或在断面高度的四分之一处钻取样屑。
5.2.2.2 钢带、钢丝等材料经酸洗或磨光将其外表面洗净,然后经一次或多次折叠并压紧成样块,可以从横截面上刨或铣取,或从不同根钢带、钢丝上截取。钢丝也可以在距盘(卷)端头的10~15mm处截取。如钢带太薄或钢丝太细不能用一般的铣、锯、钻等手段取样时,可用剪剪取试样。
5.2.2.3 钢管可围绕其外表面在几个位置钻通管壁取样;薄壁钢管可压扁选合后在横截面上刨取(注意钻取或刨取时要距焊缝20~25mm)。
当钢板宽度小于1m时,沿钢板宽度自边缘至中心剪切一条50mm的试片,经酸洗或打磨清洁后将试片两端对齐,折叠1~2次或多次并压紧成块,然后在其长度中间,沿剪切的内边刨取或自表面用钻通的方法钻取。
5.2.3.2 横轧薄钢板
自钢板端部与中央之间沿板边剪切一条50mm的试片,经酸洗或打磨洁净后会同5.2.3.1条操作进行刨取或钻取。
5.2.3.3 厚钢板
厚度小于或等于50mm的钢板可通过钻透板材厚度取得碎屑。厚度大于50mm的板材可位于轧制面与一半厚度之间的区域内的面上均匀钻取。
对于一般厚度但不便折叠的板材,也可在上述5.2.3.1条或5.2.3.2条所述相应折叠的位置钻取或刨取,然后将等量样屑混合均匀。一些成品分析用试样的常规取样示意图见附录A (参考件)。
5.2.3 板材
5.2.3.1 纵轧薄钢板
5.3 原材料复验分析用试样的制取
5.3.1 原材料入库时应按技术标准和特殊要求进行化学成份复验,复验时按本规范第4章关于取样和制样的一般要求及第5.2条成品分析用试样制取的一般要求制成符合分析方法所要求的合格试样。
5.3.2 对于粉料、海绵状料可参照第4章取样和制样要求取得实验室样品,然后采用“四分取二法”(HB/Z207附录B)缩分以取得合格的试料。有条件时也可取足够量的粉料或海绵状料的实验室样品用小炉重熔,再按熔炼分析用试样的取样要求从小铸锭上制得合格的试样。
5.4 重新取样
当成品分析和原材料复验分析的结果不满意时可以重新取样。重新取样时根据需要可取双倍料(一份试样),也可取双份料(二份试样)进行复验,取双倍料时在原取样部位及其他部位取样。取双份料时,即在原取样部位及同一批材料或零件的其它适宜部位各取一份,但不能在同一批料的同一根(张、卷、盘)上同时切取两个试样。
6 仲裁和故障分析用祥的制取
6.1 仲裁分析用的制取
6.11 当供、需双方对品成份的分析结果有争时,可由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或由双方的主管部指定的仲裁室迸行仲裁分析,最后以仲裁分析的结果为准解决争以。
仲裁分析用在争双方同时在场时,严格按照本规范关于取样和制制样的一般要求或按双方的规定制取。必要时样削混匀后分成三等份,分别交仲裁室及有争的双方。
6.12 仲裁室对取样有特殊要求时(如需要提供原始断面尺寸的)按其要求行取样。
来源:铜银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