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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37
(1993年1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量函[1993]0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1979年第16届国际计量大会重新定义了发光强度单位坎德拉(cd).这在光度和辐射度计量的发展进程上具有重大意义。我国和一些工业先进国家根据新定义重新复现了发光强度单位坎德拉。并于1985年参加了由国际计量局组织的发光强度和总光通量标准的国际比对,结果表明,我国新复现的发光强度单位量值与国际平均单位量值基本一致。根据1986年国际计量委员会第11届光度和辐射度咨询委员会的建议,国际计量局自1987年1月1日起,调整了所保持的坎德拉和流明的量值,使之与1985年国际比对的坎德拉和流明的平均量值一致。同时,该建议要求各国家实验室也能调整各自的坎德拉和流明的量值,使之与它们的新定义相一致。
虽然我国现行的由铂凝固点黑体复现的发光强度单位2 042K坎德拉的量值是准确的,且对发展我国的光辐射计量起了重要作用。但从2 042K坎德拉通过异色光强过渡得出的高色温下坎德拉的量值,与按新定义复现并由2 856K发光强度基准保持的坎德拉的量值相比有较大差异。经实验确定,我国现行的2 856K坎德拉的量值比按新定义直接复现的坎德拉小1.6%,现行的2 788K流明比新的流明小2.5%.
为了使我国的光辐射计量单位符合国际单位制的有关定义,并使单位量值与国际上保持一致,决定调整我国光辐射计量单位的量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自1994年1月1日起,改变我国现行坎德拉和流明的量值。使之与我国按1979年新定义复现的坎德拉和流明的量值相一致。新的坎德拉的量值(2 856K)增大1.6%,新的流明的量值(2 788K)增大2.5%。
2.直接由2 856K坎德拉导出的光照度单位勒克斯(lx)、曝光量单位勒克斯秒(lx·s)和光亮度单位坎德拉每平方米(cd/m2)及有关的单位量值也做相应的改动。
3.荧光灯和高压汞灯的总通光量单位量值暂不改变。
4.光辐射计量单位改值涉及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文教、卫生、影视、体育、交通、国防等部门。各有关部门主管计量工作的机构应充分重视这一工作,弄清改值对本部门工作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根据实际需要在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及监督工作方面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应及时向有关方面领导报告,以保证改值工作的顺利进行。
5.各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做好组织协调和宣贯工作,保证本地区改值工作顺利进行。
6.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技术刊物和会议,广泛宣传光辐射计量单位改值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与协助。并根据“改值实施办法”(见附件)和“宣贯手册”(由我局计量司组织编写)办好改值工作学习班,以指导改值工作正确实施。
附件:我国光辐射计量单位改值实施办法
附件:
我国光辐射计量单位改值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光辐射计量单位改值通知的精神,我国发光强度坎德拉(2 856K)的量值应增大1.6%,总光通量单位流明(2 788K)的量值应增大2.5%,并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改值工作的实施办法规定如下:
1.各种色温度的发光强度、光照度、光亮度及有关的单位量值均以新复现的坎德拉(2 856K)为准,由标准光度观察者导出。
2.各种总光通量标准的量值,均力求直接溯源于国家总光通量基准。不同规格总光通量标准灯的量值变化也不相同。BDP型标准灯的量值(这是指灯的光通量值而不是单位量值)将减少0.7%~2%。BDX型标准灯的量值将变化-0.2%~1%。因而各种标准灯总光通量值的实际变化均以新的检定数据为准,不得自行套改。
3.荧光灯和高压汞灯的总光通量单位量值暂不变动,仍按现行单位量值传递。但要求有关方面积极做好改值准备工作。
4.自1993年4月1日起,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给出的检定证书和测试证书,应同时给出按新的单位量值和按旧的单位量值赋值的两种数据。按旧的单位量值赋值的数据有效期到1993年12月31日;按新的单位量值赋值的数据,从1994年1月1日起生效。在证书上应给出明显的标识,不致错用。省级计量检定机构应在1993年6月1日之前完成光辐射计量器具的检定。从1993年7月1日起,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测试证书应给出用新、旧两种单位量值赋值的数据。两种数据的有效期同上。
5.从事光辐射计量器具生产的企业和单位,应及早送检有关标准计量器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得从1994年1月1日起出厂的产品必须按新的单位量值赋值或分度。
原有的光辐射计量测试仪器按旧的单位量值分度合格,而按新的单位量值分度出现超差,应允许继续使用,但检定时应给出修正量,并引入其测量结果。
6.与这次改值相关的法定技术文件,应分类进行清理,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修订。
7.1994年6月30日之前出厂的电光源产品,可按旧的单位量值的测量结果判定其是否合格。1994年7月1日以后出厂的产品,则应按新的单位量值的测量结果判定其是否合格。
8.从1993年7月1日起,我国向境外订购的光辐射计量器具,应要求对方按照我国的新单位量值,或新的国际平均单位量值赋值或分度。
9.总不确定度等于或大于4%的光辐射计量器具可按原检定量值继续使用,小于4的光辐射计量器具,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必须重新检定后才能使用。
1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计量管理机构,负责完成各自管辖范围的光辐射计量单位改值工作
11.由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和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共同设立“光辐射计量单位改值技术指导办公室”,负责培训专业人员及办理日常技术指导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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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