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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41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耳背式数字助听器免验配助听器经营备案条件有关问题的请示》(苏食药监械管 〔2015〕14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在产品注册证书适用范围中明确有“不需验配,直接佩戴”标示的助听器,应属于对验配无特殊要求的医疗器械。
二、对仅零售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适用范围标示“不需验配,直接佩戴”的助听器产品,企业备案条件可以免除验配人员及验配设施设备的要求。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三条规定,配备相应的售后服务人员和售后服务条件,也可以约定由生产企业或者第三方提供售后服务支持。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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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药监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