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9日,为实施《用能相关产品能源和其他资源消耗标签标识》(2010/30/EC),欧盟发布新版家用滚筒式干衣机能效标签标识法规,法规号为(EU) No 392/2012。
该法规适用于电源驱动和燃气点火的家用滚筒式干衣机,以及内置型家用滚筒式干衣机,包括那些销售于非家用的干衣机。该法规不适用于家用洗衣干衣一体机和涡轮式脱水机。
一方面,法规规定了家用滚筒式干衣机能效标签的具体要求,另一方面,法规还对产品信息进行了补充规定,包括供货商责任、贸易商责任、以市场监测为目的的认证要求以及过渡性条款等,详细内容如下:
1)能效标签要求
不同类型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能效标签如图1-图3所示,并按附件Ⅰ的第4部分规定的要求进行设计,标签内容包括供货商名称、商标、产品型号、能效等级、加权年度能耗、满负荷标准棉程序下的循环时间、额定容量和噪音等级等信息。
图1 排风式家用滚筒式干衣机能效标签 图2 冷凝式家用滚筒式干衣机能效标签
图3 燃气式家用滚筒式干衣机能效标签
与原能效标签相比,新标签的能效等级向上扩展了3个等级,即为“A+”、“A++”和“A+++”,共有7个不同等级,并以7种不同的颜色表示,红色能效最低,深绿色能效最高,其能效等级的确定以能效指数为基础,两者的对应关系见表1。
表1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能效等级
能效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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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指数(E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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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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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I<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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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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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EEI<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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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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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EEI<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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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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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EEI<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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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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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EEI<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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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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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EEI<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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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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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E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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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货商责任
a、供货商应在每台干衣机上附上图1-3所示的能效标签。
b、供货商应提供附件Ⅱ规定的产品标准信息卡片,卡片上的信息主要包括:供货商名称、商标、产品型号、满负荷下标准棉程序时的额定容量(kg)、干衣机类型(排风式、冷凝式还是燃气式)、能效等级、加权年度能耗、是“自动干衣机”还是“非自动干衣机”、满负荷和部分负荷下标准棉程序的能耗、是否有电源管理系统、满负荷和部分负荷下标准棉程序的标准循环时间、是否符合“生态标签指令”[(EC) No 66/2010]以及噪音水平等信息,并且,卡片上的信息能以与能效标签相同的形式给出,可以是彩色的,也可以是黑白的。
c、供货商应确保根据成员国授权机构和委员会的要求提供附件Ⅲ所述的技术文件。
d、供货商应确保在体现产品能耗和价格关系的广告中,提供产品的能效等级。
e、供货商应确保某一类型干衣机技术参数的宣传材料中包含其能效等级信息。
其中,a、b和c所述的责任从2012年5月29日起实施,d和e所述的责任从2012年9月29日起实施。
3)贸易商责任
a、贸易商应确保每台干衣机在出售时,供货商提供的能效标签在产品的前面或顶部清晰可见。
b、在销售时,如果最终用户看不到在售、租赁和分期付款购买的干衣机,贸易商应确保附有供货商按附件Ⅳ的规定提供的信息,包括满负荷下标准棉程序时的额定容量(kg)、干衣机类型(排风式、冷凝式还是燃气式)、能效等级、是“自动干衣机”还是“非自动干衣机”、满负荷和部分负荷下标准棉程序的能耗、满负荷和部分负荷下标准棉程序时关机和待机模式的能耗、满负荷和部分负荷下标准棉程序的标准循环时间、是否可作为内置式干衣机使用以及产品标准信息卡片上提供的其他所有信息。
c、贸易商应确保在体现产品能耗和价格关系的广告中,提供产品的能效等级。
d、贸易商应确保某一类型干衣机技术参数的宣传材料中包含其能效等级信息。
其中,a所述的责任从2012年5月29日起实施,b、c和d所述的责任从2012年9月29日起实施。
4)冷凝效率等级
家用滚筒式干衣机冷凝效率等级也分为7级,即A、B、C、D、E、F、G,A级冷凝效率最高,G级冷凝效率最低,冷凝效率等级根据加权冷凝效率(根据附件Ⅶ第2点的规定进行计算)来确定,两者的对应关系见表2。
表2家用滚筒式干衣机的冷凝效率等级
冷凝效率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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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冷凝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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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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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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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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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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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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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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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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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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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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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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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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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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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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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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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测试和认证要求
为证明产品符合本能效标签法规的要求,成员国授权机构须使用可信、准确、可重复的测试方法对干衣机进行测试,测量值与额定值的差值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测量值与额定值的差值
测量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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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值-额定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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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年度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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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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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能源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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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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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冷凝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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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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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权程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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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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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机和关闭模式功率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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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大于1W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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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小于等于1W的,≤0.1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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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机模式持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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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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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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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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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额定值为供货商规定的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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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法规自官方公报发布第20天生效,原家用滚筒式干衣机能效标签指令91/17/EC于2012年5月29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