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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接触器具法规EC/1935/2004

嘉峪检测网        2015-07-23 16:23

 EC/1935/2004作为框架性法规,于2004年12月3日正式生效,替代过去的框架性指令:89/109/EEC和80/590/EEC。两者的区别是过去的框架规定形式是指令,需要各成员国进行转换,而此次是直接以法规形式颁布的。这意味着各成员国不需任何转换,应直接完整地遵守本法规。在某种意义上,其法律效力更强更直接了。该法规对包装材料的管理范围、一般要求、评估机构等作了详细的规定,详见图2。

框架法规EC/1935/2004 列明了与食品接触的产品/物质生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良好制造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GMP);2)不能释放出对人体健康构成危险的成分;3)不能使食品的成分产生不能接受的改变;4)不能降低食品所带来的感官特性(使食品的味道,气味,颜色等改变);5)材料和制品的标签、广告以及说明不应误导消费者。

图1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框架示意图

图2   EC/1935/2004法规的框架

 

(2)法规适用范围

框架法规适用于所有最终状态将要与食品相接触的材料和物品(可能包括诸如印刷用墨水和粘性标签之类)。但不适用于作为食品一部分并在食用时会吃到的那些表面层物质(如香肠的外衣),也不适用于一些在公共场合和消费者供水系统中使用的材料和物品。

(3)对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

该法规提出了活性包装材料和智能包装材料的概念。活性包装材料或活性包装物是指包装材料可以吸收食品中的成分,或释放某些成分到环境中,达到延长货架期或改善保存条件的作用。该法规对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制订了特殊要求: 1)活性材料和制品可以导致食品感官特性和组成发生变化,但条件是其变化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如果没有相应共同体规定的,其变化应符合各成员国有关食品的规定;2)有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的补充规则尚未通过时,有意识地掺入到活性材料和制品中并被释放到食品或食品周围环境中的物质,其许可和使用应符合适用于食品的共同体规定,以及本法规及其实施措施的规定;3)活性材料和制品不应导致食品组成或感官特性的变化,譬如掩饰食品的酸败,这可能误导消费者;4)智能材料和制品不应给出有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有关食品状态的信息;5)已经与食品接触的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应充分标识,以使消费者识别不可食用部分;6)活性和智能材料及制品应充分标识,说明此材料和制品是活性的和(或)智能的。

(4)适用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

该法规的附件9列出了17类材料和物品,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物品、粘合剂、陶瓷、软木塞、橡胶、玻璃、离子交换树脂、金属和合金、纸张和板材、塑料、油墨、再生纤维素、硅树胶、纺织品、外漆和涂层、蜡、木材。对这些材料和制品(包括它们的复合物)以及在它们生产中使用的回收材料和制品,法规要求制订特定措施。目前已对陶瓷、再生纤维素和塑料制定了特定规范措施。特定措施的内容通常包括:1)在材料和制品的制造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清单;2)这些物质的纯度标准;3)这些物质特定的使用条件以及使用范围;4)被授权允许掺入到活性或智能食品接触材料和制品中的物质清单,或者活性或智能材料和制品清单,必要时也包括这些物质和(或)材料和制品合并时的特定使用条件;5)某些或某类成分向食品内或表面迁移的特定限量规定,适当考虑这些成分其他的暴露途径;6)成分向食品内或表面迁移的总体限量规定;7)旨在保护人体健康,避免由口部接触的材料和制品所引发的任何危害的条款;8)其他确保符合通用要求以及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的特殊要求的规定;9)检查符合性的基本规则以及有关抽样和分析方法的规定;10)确保材料和制品可溯性的特殊规定;11)有关活性和智能材料和制品标签的附加规定;12)必要时,制订特定的适用于某些类型的材料和制品及其生产中使用的工艺授权的程序规则。

(5)欧盟允许使用物质的授权及清单

这是框架法规的核心内容,新法规规定:增加到许用目录中的新物质需要按规定向国家主管部门申请,经欧盟食品安全局评估后,由欧盟委员会授权批准。以下是申请注册时所需的资料: 1)材料的性质描述;2)物理及化学特性;3)材料的用途;4)微生物特性;5)使用该材料的授权书;6)与食品接触的迁移量数据;7)残留物含量;8)毒物学数据。

如有需要,必须提供所有有关该产品、材料的文件包括生产商、制作商及分销商,以作核实。法令对此项要求于2006 年10 月27 日正式生效。

对各成员国采取国内措施的授权,新法规第6 条规定,当各类材料和制品的特定措施还没有制定时,允许维持和采用各成员国的相关规定。

对符合食品级安全的产品可在包装或包装表面上显示图3的标志, 表示“产品可适用于包装食品”(例如:炊具、餐具、电器产品) 。对于功能明显的食品接触产品可直接标明其功能特性(如:汤勺、碗等),或用如下文字描述: 1)“for food use”或“food gradesymbol”文字;2)特殊使用、安全使用的说明及预防措施需列出(例如:不能于微波炉使用;不适用于脂肪类食品)。

(6)关于可溯性和符合性的相关规定

新法规对与食品接触的材料提出了具有追溯性的要求。新法规规定,为了便于材料的生产控制、有缺陷产品的召回、消费者信息的获取以及责任分摊,在任何阶段都应保证材料和制品的追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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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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