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其他
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2
公告事项如下:
一、应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的食品业者如下:
(一) 食用油脂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二) 肉类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三) 乳品加工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四) 水产品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五) 餐盒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
(六) 食品添加物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七)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输入业者。
(八) 应标示“基因改造”或“含基因改造”字样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九) 标示“非基因改造”或“不是基因改造”字样食品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
二、有关第一点食品业者的规模及实施日期如下:
(一) 第一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者,自
(二) 第一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
(三) 第二款至第五款的制造、加工、调配业者:办理工厂登记者,自
(四) 第六款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的输入业者:办理商业登记、公司登记或工厂登记者,自
(五) 第八款至第九款的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办理工厂登记者,自
三、一定规模以上的食用油脂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其依“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踪系统管理办法”规定保存的纪录,应于原料、半成品或成品进货后三个工作天内完成上传“供货商信息”至“食品追溯追踪管理信息系统(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并于产品出货日后三个工作天内完成完整信息的上传:
(一) 资本额三千万元以上的食用油脂制造、加工、调配业者,自
(二) 食用油脂的输入业者,自
四、符合第三点的食用油脂制造、加工、调配及输入业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应使用统一发票者,应使用电子发票,自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30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