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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3
第一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食品广告标示咨议会(以下简称本会)的任务,为就下列食品广告标示相关事项的咨询或建议:
一、 食品广告及标示法规增修订。
二、 食品广告及标示管理政策拟定。
三、 食品广告及标示调查及研究计划。
四、 食品广告及标示重大违规案件处理。
五、 其它有关食品广告及标示管理的事项。
第三条 本会置委员十三人至二十一人,由“卫生福利部”(以下简称本部)“部长”就食品安全、营养学、医学、法律、人文社会领域等学者专家聘兼之。
前项委员,其中任一性别不得少于委员总数三分之一。
“本部部长”就第一项委员中聘请一人为召集人,另一人为副召集人。
委员任期三年,期满可续聘之。委员因故无法完成任期者,可另聘委员兼之,其继任者任期至原委员任期届满之日止。
第四条 本会置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办理本会业务,由“本部部长”就“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以下简称食药署)相关业务人员派兼之。
第五条 本会每年开会二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开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为之。
第六条 本会会议由召集人担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时,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时,由召集人指定委员一人为主席;不克指定时,由出席委员互推之。
第七条 本会委员的回避事项,依行政程序法的规定。
第八条 本会开会时,可视需要,邀请相关专家学者、机关代表及食药署相关单位人员列席。
第九条 本会委员及列席人员对会议资料、委员意见或会议结论应予保密,不得泄漏。
前项会议结论,经依行政程序核定后,可由食药署公开之。
第十条 本会委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9.26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