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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6-04-21 10:14
2016年4月16日,欧盟官方公报(OJ)正式发布欧盟委员会指令(EU)2016/585,修订RoHS2.0(2011/65/EU)指令的附件IV中第31条,关于豁免医疗器械和电子显微镜中回收或用于维修、翻新的备用部件中铅、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醚的要求。
本次修订要点:
1、对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其他医疗设备和电子显微镜及其附件的豁免时间分别进行规定;
2、将多溴联苯醚PBDE纳入豁免范围。
RoHS的附件IV第31条被删除,新增31(a):
31(a). |
自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中回收的,以及供维修或翻新的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设备及电子显微镜及其配件)使用的零部件中的铅、镉、六价铬以及PBDE。假设再使用是在审核闭环的商对商的回收系统中及部件的再使用已向消费者通报。 |
(a) 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外的医疗设备截止到2021年7月21日; |
(EU)2016/585将在OJ发布后的第20天生效,各成员国须于2017年2月28日前根据该指令发布相关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并在2017年11月6日开始正式实施。
2.欧盟RoHS指令部分豁免条款7月到期
根据欧盟RoHS指令2011/65/EU第五条第2点的规定,对于医疗设备和监控设备以外的其他电子电气产品,其豁免条款的最长有效期为5年(特别指定截止日期的除外)。依据此原则,众多豁免条款将于2016年7月21日到期。
指令第五条第3、4、5、6点则对豁免条款有效期的延期申请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相关方可以向欧盟委员会申请延长豁免有效期;欧盟委员会应对收到的延期申请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对豁免条款进行延期;在官方评估期内该条款仍然有效。目前,大部分原定2016年7月21日到期的豁免条款已有企业或行业组织提出延期申请,评估结果预计于2016年年底或2017年年初公布。
然而,部分没有收到延期申请的豁免条款将于2016年7月21日自动到期。相关企业深入了解自身产品是否存在以下应用,及时做好相关材料的替代工作以确保产品合规。
因未收到延期申请将于2016年7月21日到期的豁免条款如下:
3.RoHS指令MCCPs限制提议公众咨询进入第二阶段
3月23日,受瑞典化学品管理署(Kemi)委托,风险和政策分析机构(RPA)对将中链氯化石蜡MCCPs纳入RoHS指令限制的提议开展第二阶段的公众咨询,截止至2018年5月6日,本阶段公众咨询包含一份问卷调查。
这也就是说链氯化石蜡MCCPs有可能被纳入RoHS管控范围。
4.中国RoHS 2.0自2016年7月1日开始实施
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8部门联合公布了《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第32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2月28日公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业内将新颁布的《办法》称为中国RoHS 2.0。
主要修订了如下内容:
(一)扩大规章的适用范围并相应修改规章名称。《办法》将调整对象由电子信息产品扩大为电器电子产品,并将规章名称修改为《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办法》对“电器电子产品”的含义作出了规定。
(二)扩大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办法》借鉴欧盟RoHS指令和其他国家的通行做法,增加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将“铅”、“汞”、“镉”分别修改为“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将“六价铬”修改为“六价铬化合物”。
(三)增加有关科技、财政政策支持的规定。《办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替代与减量化等技术、装备。
(四)完善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采取目录管理的方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发展改革委等7部门编制“达标管理目录”,不再编制“重点管理目录”。同时,建立合格评定制度,对纳入“达标管理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合格评定制度进行管理。合格评定制度由认监委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建议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实际情况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对合格评定结果建立相关采信机制。
来源:嘉峪检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