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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检讨纺织规例发现若干标签规定仍有问题

嘉峪检测网        2015-01-25 23:01

2014年10月29日,欧洲委员会刊登一份报告,分析《纺织规例》(第1007/2011号规例)的实施情况。这项规例于2012年5月8日起生效,涉及纺织纤维名称及纺织品纤维成份的标签和标记。

报告涵盖的时期由《纺织规例》生效日至今年6月底,概述规例的核心条文以及实施情况,并提出一些最受关注的问题,而企业及主管当局亦应加大力度处理这些问题。

报告亦提及成员国的主要市场监察活动,以及向违规经济经营者施加的惩罚。这份报告是根据成员国的专家、业界组织(如零售协会)及消费者团体的意见撰写而成。

报告重点阐述《纺织规例》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欧委会计划日后推出的监管措施。

根据《纺织规例》,纺织品的定义如下:

 

 

  • 按重量计纺织纤维含量至少达80%的所有产品,包括未加工、半加工、已加工、半制成品及完成品(仅有少数例外);
  • 纺织部分至少占整体重量80%的家具、雨伞及遮阳伞;
  • 多层地毯上层、床垫覆盖物、露营用品覆盖物的纺织部分,而该等纺织部分以重量计至少占这些地毯上层或覆盖物80%;
  • 包含在其他产品之中成为其不可分割部分的纺织品。

制订《纺织规例》有多个目的。首先,规例旨在进一步协调现行的欧盟纺织纤维名称及纺织品纤维成份标签和标记法例。另一个目的是简化及改善监管架构,有利于研发及引进崭新纤维,从而鼓励纺织品及服装领域不断创新。除此之外,针对统一纤维名称清单增添新纤维名称的问题,规例亦有意提升有关过程的透明度。

其他主要目的是通过标签及标记规定,确保所有欧盟消费者可获正确产品资料。例如,规例规定,若产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品部分,供应商必须在产品标纤上注明。

报告指出,在规例实施后,大部分成员国发现公众要求索取资料的次数增加,这些要求通常来自企业。到现时为止,规例第12条所引起的问题最多,这条条文规定若产品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必须注明。

事实上,一些成员国及很多业内人士都表示,注明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的规定,以及标签和标记必须使用产品所在成员国语文的规定(第16(3)条)所引起的问题最多,包括混淆不清、过分复杂及成本问题。

此外,欧委会及成员国的主管当局都接获与规例第12条相关的多个查询,要求澄清是否必须在标签内注明纺织品含有源自动物的很细微部分,如骨、珍珠或牛角。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必须在产品标签内注明。至于第16(3)条有关标签或标记必须使用产品所在成员国语文的规定,报告指出,消费者的得益大于规定所带来的成本及负担,所以,实施该规定是理据充足。

市场监察活动及惩罚方面,报告指出,规例未有制订任何市场监察机制,因此成员国各自进行市场监察活动,并以年度检查计划为主,考虑因素包括过往经验及调查结果、经由快速预警系统(RAPEX)通报的违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这些计划通常根据来自消费者、企业及其他来源的资料,优先检查经常出现消费者健康及安全风险的消费品类别。

一般来说,市场监察活动和海关当局均未有发现重大问题。不过,欧委会在报告中指出,企业(生产商及进口商等)有一些主要的违规情况,包括:

  • 使用不包括在附件I内的纺织纤维名称
  • 未有使用产品所在国的官方语文标示纤维成份
  • 在标签或标记上标示错误的纤维成份
  • 未有附上标签或标记

惩罚方面,成员国针对违规行为制订了各种惩罚措施,包括行政和法律惩罚。最严厉的行政惩罚是下令从市场上收回违规产品。成员国的罚则各有不同,一些业内人士提议,根据《纺织规例》制订统一的欧盟惩罚制度。根据欧委会的调查,公众对罚则的认识相当有限。一些业内人士认为,罚则不够严厉,未能产生阻吓作用。

报告指出,只评估《纺织规例》由2012年5月至2014年6月的实施情况,不足以找出规例所有优劣之处,不过,总的来说,规例生效以来似乎运作良好。

欧委会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改善现行监管架构:

  • 以现有的常见问题作基础,发出一份指引文件,厘清《纺织规例》的不同条文;
  • 研究可行措施以改善新纤维名称申请程序;以及
  • 考虑要求相关的欧洲标准化组织(特别是欧洲标准化委员会)进行标准化工作,包括订立统一标准,以分析含有二元及三元纤维混合物的纺织品。

请浏览以下网址:
The Commission's report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textile Regulation
The textile Regulation (Regulation 10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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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