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所有可洗涤纺织品将禁止使用一种对水生环境有害的物质

嘉峪检测网        2015-08-11 22:52

2015年7月22日,欧盟理事会于属下网站公布欧洲委员会 (欧委会)一项法例草案,限制欧盟市场内的纺织制品含有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欧盟快将采纳这项法例,适用范围涵盖所有由香港出口商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服装及其他纺织品配饰。

2013年9月,瑞典建议在欧盟层面限制使用NPE及壬基酚 (NP)。 之后,由于NP并非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故意使用,因此从日后实施的限制措施适用范围中剔除。
   
自2005年起,欧盟禁止在纺织品及皮革加工过程中使用浓度为0.1%或以上的NPE(及NP)物质或混合物。不过,欧盟市场内大部分纺织品都是从欧盟以外地区进口,包括香港及中国内地。
   
瑞典指出,时至今日,全球各地供应商仍然使用上述物质,例如在生产纺织品时用作洗涤剂或乳化剂。这些纺织制品进入欧盟后,会经洗涤,有关残留物质便会释放到废水中,最终污染水生环境。
   
由于这项环境威胁必须由欧盟所有成员国共同应付,所以有理由在全欧盟范围内限制纺织品使用NPE。
   
建议中的法例包含以下条款:

  • 法例生效后60个月,NPE不得用于纺织品内。这项限制适用于在正常产品周期会用水洗涤的纺织制品,而NPE浓度以重量计,不得相当于或超过纺织制品或其部件的0.01%。
  • 上述限制措施并不适用于市场内的二手纺织制品,或只以回收纺织品制成的新纺织制品,当中没有使用NPE。
  • 「纺织制品」的定义是指,以重量计至少含80%纺织纤维的任何未制成、半制成或制成品,或者任何其他产品,所附有的部件以重量计至少含80%纺织纤维。这些产品包括服装、配饰、室内纺织品、纤维、纱线、布片及织片。

欧盟的《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法规》(REACH法规)附件XVII第46条已有关于纺织品及皮革加工时使用NE及NPE的现行限制,因此新限制规例将列为附件XVII第46a条。

若欧盟理事会及欧洲议会未有反对上述限制措施,欧委会将采纳该项规例,并把规例列入REACH法规附件XVII内。

分享到:

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