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要求:
标签中涉及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的,应当与获得注册的产品配方的内容一致。其声称的内容也必须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标准基本要求的基础上,更加明确地强调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标签不得含有:(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三)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四)对于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不应当在产品配方中含有或者使用的物质,以“不添加”“不含有”“零添加”等字样强调未使用或者不含有;(五)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绝对化的内容;(六)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不一致的声称。
二、产品名称要求
2.1 标准和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对食品名称的要求
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要求 “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的基础上,明确不再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
婴配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更加清晰明确地指出:“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必须由商品名称和通用名称组成,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使用规范的汉字。申请注册的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还可标注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有对应关系。”这里明确名称中可以使用的外文只有“英文名称”,所以对于其他外文名称,如日文、韩文等非英文的名称一概不得使用,而且也仅限于申请注册的进口产品。意即国内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只有一个规范的中文名称,不得使用包括拼音、英文及少数民族语言等名称。这一点也比GB 7718要求的更加严谨。
2.2标准和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对通用名称的要求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中的通用名称,根据GB 7718标准中明确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或等效的名称。对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目前只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GB 10765和GB 10767,其标准中已经规定此类食品名称为:乳基婴儿配方食品、乳基较大婴儿配方食品、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和幼儿配方食品。在此名称的基础上,结合适用月龄及段次,婴配注册办法明确其通用名称应为“婴儿配方乳(奶)粉(0-6月龄,1段)”、“较大婴儿配方乳(奶)粉(6-12月龄,2段)”、“幼儿配方乳(奶)粉(12-36月龄,3段)”。至此,已经明确,所有婴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通用名称只能为:“婴儿配方乳粉(0-6月龄,1段)”、“婴儿配方奶粉(0-6月龄,1段)”;所有较大婴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通用名称只能为:“较大婴儿配方乳粉(6-12月龄,2段)”、“较大婴儿配方奶粉(6-12月龄,2段)”;所有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通用名称只能为:“幼儿配方乳粉(12-36月龄,3段)”、“幼儿配方奶粉(12-36月龄,3段)”。从而达到了在通用名称上的完全统一化。
2.3 婴配注册办法对商品名称的要求
关于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名称中的商品名称,对于这里说的“商品名称”不能与目前市场上的商品的商品名称混淆,也不是海关HS商品编码系统中的商品名称,此商品名称可能完全不体现其食品的属性名称,可能更贴近于“商标名称”、“品牌名称”等反映企业名称的文字。关于商品名称的管理要求,没有明确不合格的界限。但对于其中涉嫌虚假、夸大、治疗、误导等及封建、庸俗、人体器官等词语,在GB 7718的基本要求中已经明确在标签中不得使用,所以不管是名称或其他任何部位都不得出现这类文字。同时部分专家已经明确表示: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中有“益”、“智”、“宝”、“金”等明示或暗示功能或“最佳”的文字也不得出现在产品名称上。这一点要比GB 7718标准要求的条款更严格。同时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系列不同适用月龄的产品,其商品名称应相同或相似。
2.4 产品名称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的要求
婴配注册办法配套文件中明确要求企业提供“关于产品名称不构成侵权的声明”,结合以上的产品名称构成来看,其通用名称基本是完全一样的,所以必须要在商品名称上下功夫,确保其不构成侵权,企业使用自己注册的商标和品牌,可能是预防侵权的最好办法。
总结:对于新注册的产品名称,因为在原来的名称基础上又增加了商品名称和适用月龄及段次等内容,这样完整的食品名称的字符就比较多,在确保完整的食品名称的字体、字号及色泽完全一致的前提下,文字编排可能会很长,所以一定要注意。否则极易导致完整的食品名称与净含量不在同一个展示面上。同时其他一些不必要的文字如某种配料名称,参考2016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选择性添加的物质,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在命名中体现。”所以一些配料的名称就不要再出现在产品名称中了。
婴配注册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中的标签要求(二)将重点介绍配料表、营养成分表及声称以及其他方面对标签的要求。
三、配料表
3.1 关于动物来源的配料
在GB 7718标准对配料表要求的基础上,对动物性乳和乳制品的配料增加来源动物的名称标识。多种动物来源的乳,要标明各种动物性来源名称及所占比例。《0502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13版)》细则明确:“适用于企业申请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及其加工制品(乳清粉、乳清蛋白粉、脱脂乳粉、全脂乳粉等)和植物油为主要原料……”。同时2016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十六条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不得在国内生产销售其仅在境外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地址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得使用除牛羊以外其他动物的乳和乳成分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二者都明确不得使用“牛羊乳”以外的其他动物乳和乳制品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
同时原辅料来源声称的,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等模糊信息,必须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
3.2 关于植物油的配料
GB 7718标准对植物油的标识方法有二种,一种是,直接标识为“植物油”,以植物油的总量进行降序排列;另一种就是标识其各种植物油的具体名称,并按各自的添加量在总配料表中进行降序排列。但是新的婴配注册的配套文件中明确:“应当将食用植物油具体的品种名称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注”。首先要建立植物油,然后在植物油后面用括号将各品种名称的植物油按递减的顺序标注,如植物油(大豆油、花生油、菜籽油)。再以植物油的总量参与总配料表的降序排列,而不能将具体品种的植物油分开按各自的添加比例参与总配料表的排序。
配料表部分总结
对于配料表,婴配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仅在乳粉来源及植物油的配料上进行了明确地规定。其他方面都还严格地按GB 7718标准实施,包括不得以“零添加”“不含有”等字样强调本来就不允许添加的配料或成分。
四、营养成分表及声称
4.1 营养成分表的标识要求
4.1.1与GB 13432和GB 10765及GB 10767对婴配产品的营养成分表的标识要求相比,再次确认必须使用“每100kJ”和“每100g”中的含量标示,可同时标示每100mL中的含量。但未明确可不可以使用“每份”的含量进行标示。同时营养成分的名称、标示单位应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的标示一致,但需将GB 14880标准中将相应的单位“/kg”折算成“/100g”和相应的“/100kJ”。
4.1.2营养素之间要建立“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维生素、矿物质、可选择性成分” 的类别,并按此类别排序分类列出,并将此类别名称用黑体或加粗并配以适当地底色以示突出显示。
乳清蛋白等蛋白质放在蛋白质类别下,亚油酸等脂肪酸放在脂肪类别下,但花生四烯酸(AA 或ARA)和二十二碳六烯酸(DHA)不能放在脂肪类别下,只能放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而且其单位必须使用“%总脂肪酸”。对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营养强化剂,全部列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
4.1.3相比前期的标识要求,明确了营养素的排序问题,先按相应的标准GB 10765(或GB 10767)列的营养素进行排序,对于使用GB 14880 C.2表中的营养强化剂,也按GB 14880的排序依次排列在可选择性成分类别下。
4.2关于营养声称
营养声称必须与产品配方注册的内容一致。再次强调不得使用“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声称的符合性还是以GB 14880和GB 28050为主要依据。同时鉴于2016年10月19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九十五条 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标签应当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如实标注原料的具体来源,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不得进行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一旦此送审稿正式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的任何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都将被取消,任何企业都必须要删除所有含量声称和功能声称的内容。
营养成分表及声称总结
对于营养成分表,在营养素类别划分及标示方面比GB 13432的要求更加严格,包括突出显示以示强调的部分营养素类别。并且规定了严格的排序。同时对于营养声称方面,请关注正式发布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如果正式稿还是明确要求不得进行含量和功能声称,那就必须要对此类声称实施“归0清洁行动”。如果取消了此条款要求,企业仍可以严格执行GB 13432和GB 28050标准就可以。
五 其他方面标示要求
5.1 必须注册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号格式为:国食注字YP+4位年代号+4位顺序号,其中YP代表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如国食注字YP20160066。
5.2 声称应当注明婴幼儿配方乳粉适用月龄,可以同时使用“1段、2段、3段”的方式标注。
5.3 关于标签上不得使用“人乳化”“母乳化”或近似术语表达,进一步扩大到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的范围。
总体来说,婴配注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目的就是为了打击婴配产品的产品名称不准确、标识夸大宣传与声称及易产生误导等乱象,维护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的稳定秩序。2016年12月14日,总局发布了《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标签标识规范和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对于一些“利用字体字号及色泽等误导性标识”、“商业性炒作”、“模糊声称信息”、“未互认的认证”等商业性的“噱头”性的语言及文字是本次规范检查工作的重点。只要没有足够地法规和标准证据或科学性依据的用语都必须谨慎对待,任何“打擦边球”的语言和文字都需要进行清洁处理。关于其他未修改的内容,还是严格执行现有的法规和标准。
总之,随着婴幼儿配方乳粉配方注册工作的开展,企业应做好相关标签自查、清理、整顿工作,婴配产品“清洁标签”已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