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法规标准

9月1日起京津冀三地禁止生产销售超VOCs限值的建筑涂料与胶粘剂,否则罚三倍以下货值金额

嘉峪检测网        2017-04-14 19:17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已于2017年4月12日在三地同步发布,并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同步实施。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

问题来了!

本标准发布后,涂料企业已经生产和在售的涂料还能否在京津冀区域销售呢?

赶紧跟着小编去找答案吧!

 

发布时间:

2017年4月13日,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联合发布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发布意义: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的发布,将对生产、销售、使用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各个环节进行全过程管控,从而减少这些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

实施时间: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将于2017年9月1日起,在京津冀三地同步实施。


 

问题来了!本标准发布后,涂料企业已经生产和在售的涂料还能否在京津冀区域销售呢?

 

国内现有涂料包装上,仅给出涂料符合那项产品标准,并未明确给出VOCs含量的限值水平。

 

此次发布的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调研并综合考虑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周期。标准于4月12日发布,9月1日正式实施,4月-9月作为过渡期,便于企业用于完成已生产或在售涂料的销售;9月1日后,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含量必须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那么,标准主要内容有哪些呢?

(1)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2)检验方法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3)包装标志

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

1.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和用途。

2.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3.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量(对于用水稀释的胶粘剂或建筑类涂料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此外,本标准为全文强制。未来在京津冀区域生产、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不仅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要满足标准要求,包装标志也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而对不符合该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亮点1

含量限值从源头引导VOCs减排

该标准是专门针对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制定的含量限值标准,规定了每种类型建筑涂料与胶粘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用标准限值引导京津冀区域的生产者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与生产工艺,向市场提供达标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达标的产品,消费者选购达标的产品,从而达到从源头实现VOCs减排的目的。

 

亮点2

标准限值严格且具有可操作性

在标准编制阶段,对京津冀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开展了大量调研、检测、论证工作,在不影响产品性能的前提下加严了产品标准限值。同时,产品中VOCs含量的检测分析方法使用现有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与现有检测方法保持统一,提高了可操作性。

 

亮点3

提出包装标志要求

为利于监管,同时引导消费者自主选择低VOCs含量的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包装标志补充产品类型、产品用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推荐稀释剂、稀释比例、施工配比等内容。

 

亮点4

拓宽标准管控覆盖范围

《标准》中规定在京津冀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都必须满足VOCs含量限值要求,从单一的产品生产环节抽检,拓宽至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共同对产品进行管控。

 

分享到: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