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实验管理
嘉峪检测网 2017-05-12 17:34
文/李少斐 何宁 张勇
现阶段检验检测机构市场蓬勃发展,为社会经济提供了科学、准确的检测技术支撑,但也滋生了许多以盈利为目的的检测机构存在超资质、无资质出具虚假数据的情况。本文讨论在检验检测机构区域监管中如何行之有效地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有效落实解决。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营业执照》的有效性,检验检测机构的财务应独立核算;明确对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测数据和结果的法律责任。具有非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重点检查具备法人单位授权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授权文件。
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外对公开发布的公正性声明,包含了“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承担社会责任,对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制定实施有效的保密措施。”等承诺。如检验检测机构所在的法人单位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并采取措施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需检查的材料有但不限于:
检验检测机构《营业执照》和法人授权文件;检验检测机构房产证明/租赁合同;行业主管部门授权证明;最高管理者任命文件;检验检测机构公正性声明/承诺书。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标志使用的符合性,需要确认检验项目和使用的标准依据是否在该机构已获资质认定的项目表中。部分检验检测机构缺乏认识,往往认为取得了资质认定证书,就证明本机构已获得了对外开展检测活动的能力,有些机构甚至认为,购置的仪器设备通用性好,既能检验食品指标又能检验化学,所以对外开展检测工作时,无论是否通过了资质认定,都向客户承诺具备检验能力。
需检查的材料有但不限于:
抽查各专业领域的带有CMA标志的检验报告;核对该实验室已通过资质的项目附表,对应查找是否存在无资质、超资质检测的行为。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2016版《准则》中对技术负责人的规定:应具备中级及以上本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大型综合性实验室技术负责人可以是一人全面负责技术运作,也可以是多名技术负责人分别负责不同专业领域的技术运作,以满足不同的检测活动。同等能力指的是: 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1年及以上;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3年及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5年及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检验检测活动8年及以上。
对负责检验报告签发的授权签字人的要求,须具备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其中食品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同等能力可视为具有“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1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3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5年及以上;食品、生物、化学等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食品检验工作8年及以上”。
对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的要求。即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能力人员的比例不少于30%,应持证上岗;从事食品检验机构技术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和同等能力,从事食品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须经资质认定主管部门批准后行使其职责。
不得使用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
需检查的材料有但不限于:
技术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的任命文件;授权签字人须经行政审批部门专业考核后授权;检验人员需提供技术档案、年度培训计划、培训记录、上岗考核记录、上岗证及相关的资格证书等,以确认检验人员具备从事相关检测领域的能力,特别关注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的专业要求。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重点检查检验检测机构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检测场所检测地址是否具备自有房产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同时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标准中明确规定环境要求时,为避免影响检测结果,对涉及空间隔离、[电磁]场的隔离和生物安全等进行有效隔离。食品检测室设施设备应予以有效隔离,避免交叉污染。实验室的设施环境应合理布局,做好诸如通风、采光、喷淋、废弃物的处置等。
需检查的材料有但不限于:
确认非固定场所的真实性;检查检测室环境温湿度监控记录;关注微生物检测领域洁净区和污染区的隔离,是否明示区域标识;有足够的检测空间、布局合理,应对限制进入、监控设施有效确认。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按产品标准要求正确配备检测用仪器设备,及软件、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制定仪器设备年度总体计划,对设备的采购、验收、检定校准、使用、维护保养进行明确规定。重点检查设备检定/校准应在有效期内,有合格的检定标识。
需检查的材料有但不限于:
仪器设备标识信息及设备档案;检测用仪器设备的检定/校准证书,有效地检定/校准标识贴;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和维护保养记录;抽查检测报告中使用的检测设备,核查该设备使用记录信息的完整性。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的名称、检测地址及法人性质发生变化的;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人员发生变化的;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自行撤消的;检验标准、方法标准发生变更的,均应及时向资质认定行政审批部门提交变更申请。
需检查的材料有但不限于:
检查营业执照、法人资质证明、产权或/和租赁合同、关键人员任命文件是否发生变更,如变更重点检查审批资质。检查检测机构标准查新记录,抽查变更的检验方法是否进行了标准变更审批,通过抽查检验报告中的检测依据进一步确认变更的有效性。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等相关要求制定,其运行记录应规范、严谨。所有记录保存期应为6年,管理体系及内部文件应及时予以受控。
需检查的材料有但不限于:
检查《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作业指导性文件的审批、受控记录;检查所有运行记录、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的实际保存期限。
处罚依据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作为高技术服务业为国家质量的发展起着基础性保障,为维护社会公平、公正、保证产品质量安全、人类生命健康发挥着重要作用。未来的十年,检验检测机构将不断发展壮大,通过有效地市场监管,不断提升检验检测行业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推进行业规范运行,为社会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学、规范、高效的检验检测服务。
来源:质量与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