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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6-30 11:41
李某从某工贸公司处购买正三轮摩托车一辆,价格4050元。李某驾驶该摩托车,在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情况下,突然连人带车翻入路旁河里,经同村村民陈某等人救助,李某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事故发生当天,同村村民将涉诉车辆从河里打捞出来,发现车龙头与车身脱离,车轴部位断裂。李某于2012年向当地法院起诉工贸公司。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华碧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华碧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涉案摩托车前轮方向轴(即转向轴)与车架的连接板材料存在孔洞缺陷导致其承载能力降低,在转向轴轴承破损的使用条件下长期受较大动载荷,导致在连接螺栓处断裂。
法院采纳华碧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法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工贸公司是涉案车辆的销售者。根据华碧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明确表明孔洞缺陷属于连接板的材料缺陷问题,故法院认为涉案车辆存在产品缺陷。
李某在本次事故中受伤并产生相应的损害后果,鉴定意见明确表明连接板断裂会导致车辆在行驶中失控,从而有可能引发事故。根据现有证据李某在驾驶涉案车辆行驶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车辆、行人发生碰撞,突然连人带车翻入河中,表明涉案车辆连接板处材料存在孔洞缺陷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而连接板断裂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该处材料存在缺陷,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转向轴部件缺乏常规的维护保养,同时考虑到涉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已经超过当年的年检期限,并且事故发生后,李某没有及时报警或在身体状况改善后报警,影响工贸公司事实抗辩权的全面充分行使,综合考量上述情况,法院认为对于李某在本次事故中产生的损害后果,李某承担45%的责任,工贸公司承担55%的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工贸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某各项损失计人民币6万元;二、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