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9月10日的判决,REACH法规将 “物品(Article)”定义为“在制造过程中获得特定形状、外观或设计的物体,这些形状、外观和设计比其化学成分更能决定其功能”。然而,该定义并未包含任何关于含多个物品的复杂产品(Complex product)的说明。因此,无需对作为复杂产品的零配件的物品和以单独个体存在的物品进行区别。在该情况下,法院规定,作为复杂产品零部件的每一物品,当其含有浓度超过0.1%的SVHC时,需要通报及向下游传递信息。
对于生产商,必须测试本身制造的每件零部件物品或组装的零部件物品中SVHC的化合物含量是否超过0.1%。
对于进口商,该产品如一件零部件物品或多件零部件物品构成,必须测试每件零部件物品中SVHC的化合物含量是否超过0.1%。
对于供货商,该产品或多件零部件物品构成的产品,该零部件物品如含有SVHC的化合物含量超过0.1%,必须通报收件者及按消费者的要求提供有关产品含有的物质;根据最低要求,供货商须透露该物质的名称。
判决后,ECHA将已分两阶段进行修改指导手册内对物品等要求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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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源自ECJ: 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67286&page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12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