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蓄电池相关要求,2006/66/EC

电池、蓄电池相关要求,2006/66/EC
  • 参考报价:0 元

  • 服务周期:5 工作日

  • 认可资质:CMA CNAS CAL

  • 服务地点:广东省 深圳市

  • 适用范围:电子电气\机械设备与装置\机动车\日用消费品

  • 标签: 电池、蓄电池相关要求 2006/66/EC Hg Pb Cd

一键咨询

项目详解

-  主要情况:2006/66/EC即《电池、蓄电池、废电池以及废蓄电池指令》,将所有电池纳入其管控范围。其主要在有害物质含量要求、电池标识要求、回收及再利用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服务介绍

-  有害物质:禁止汞含量超过0.0005%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汞含量2%以下的纽扣电池豁免至2015101日);禁止镉含量超过0.002%的电池及蓄电池出售,豁免用于紧急和报警系统,包括紧急用灯、医疗设备,(无线电动工具豁免至20161231日)。

 

-  标识要求:当电池、蓄电池存在以下情况:汞含量〉0.0005%,或镉含量〉0.002%,或铅含量〉0.004%时,应标下图所示标注元素的符号,对于标识尺寸也有明确规定。

 

回收再利用:根据指令规定,分销商有责任向消费者回收使用后的电池,并向消费者告知这项责任,达到指令要求的最低回收目标。

相关资料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