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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2015年第一季度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汇总情况的通报

嘉峪检测网        2015-09-16 00:0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情况,总局现将2015年第一季度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本期公告汇总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发布《违法广告公告》方式,通报并移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药品违法广告共41096条次,医疗器械违法广告共2882条次,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共9956条次。38个药品和18个保健食品广告因严重篡改审批内容进行违法宣传,被撤消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对违法广告涉及产品共采取暂停销售、限期整改措施41次。

  二、情节严重的违法广告
  (一)贵州安平民族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枫荷除痹酊(广告中标示名称:火麒麟)”,其功能主治为“苗医:抬奥、抬蒙;僵健风,潘村,莫干已。中医:祛风除湿,舒筋活血,通络止痛。用于寒湿阻络引起的手足麻木,关节肿痛,腰腿疼痛”。广告宣称“风湿骨病吃药多年,不如苗药喷骨几十天,颈椎病快速见效、腰突一喷一揉疼痛消、骨质增生一喷一揉就见效”等。

  (二)乌兰浩特中蒙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哈敦海鲁木勒十三味丸(广告中标示名称:九九肠胃康)”,其功能主治为“清腑热,消‘粘’,止痢。用于胃肠痉挛,呕吐,腹泻,赤白痢疾”。该药品为处方药,禁止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广告宣称“胃肠病保证治一个好一个,胃肠同治第一方,病除只需三剂药,根治胃肠有奇效”等。

  (三)陕西白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天麻头风灵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金沐方)”,其功能主治为“滋阴潜阳,祛风,强筋骨。用于一般性头痛,手足麻木,慢性腰腿酸痛”。广告宣称“治好麻木只需三盒药,一盒祛风邪,周身关节不酸痛,二盒强筋骨,手脚腰腿不麻木,三盒通神精,治好麻木有金方”等。

  (四)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养心定悸膏”,其功能主治为“养血益气,复脉定悸。用于气虚血少,心悸气短,心律不齐,盗汗失眠,咽干舌燥,大便干结”。广告宣称“90天即可将心脏内所有血栓化成水样血液,血液循环速度恢复至25岁左右,三个月血脂、心率都正常,心脏内连头发丝大的血栓都没有了”等。

  (五)通化爱心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药品“洋参雪哈口服液”,其功能主治为“滋肾润肺,健脾益气。适用于腰膝酸软,头晕耳鸣,咳嗽盗汗。神疲乏力,食欲减退,手足心热,心悸气短,失眠等以肺肾阴虚、脾气不足为主要表现者”。广告宣称“服用一个周期,可使血压平稳,3个月脑血栓基本恢复正常,阳痿早泄一周就好,3-5天胃肠炎可好转,风湿骨病当天止疼、骨股头坏死等效果显著”等。

  (六)河南凌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腰枕治疗仪(广告中标示名称:曲度腰枕治疗仪)”,其适用范围为“腰肌劳损、腰椎退行性病变、腰椎间盘突出等病症的辅助治疗”。广告宣称“防治腰突不复发,使用7天,腰腿酸麻明显好转腰腿轻松,使用15天,腰腿酸麻胀消失,使用1-4个月,大多数腰椎间盘突出患者,突出部位全面复位”等。

  (七)西宁董氏康复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骨刺贴膏”,其适用范围为“骨质增生、颈肩腰腿痛、腰肌劳损、神经性疼痛、风湿及类风湿性关节炎、肩周炎等症状”。广告宣称“5年的颈椎病,只几贴头不晕了,一个多周期的时间,治好了我八年的老腰突,贴了第二天,关节不僵硬不痛,2个月用完,全面康复了,10年都没犯了”等。

  (八)山东普比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普比欧牌阿胶含片”,卫食健字(2003)第0104号,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调节血脂”。广告宣称“可以防止乳腺癌的发生,气色精神得到改善防止衰老,每天含几片,百病不来缠,补气养血百病消”等。

  (九)天津滨海索尔特生物技术中心有限公司(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科晶牌天然胡萝卜素维E软胶囊(广告中标示名称:科晶盐藻)”,国食健字G20110074,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补充β-胡萝卜素、维生素E”。广告宣称“血压一吃就降,头晕、胸闷随即消失、对中风的患者非常有效,2-3个月妇科病康复,5个月乳腺癌免受化疗之苦,喜获重生奇迹”等。

  (十)成都地奥九泓制药厂(证件持有者)的保健食品“地奥牌紫黄精片”,国食健字G20050083,其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广告宣称“提高整体抗病能力,修复骨髓,血压血糖保持稳定,可使感冒发生率降低52%,可使人年轻9岁”等。

  三、有关要求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总局工作要求,对上述曝光的10个严重违法广告,依法撤销其广告批准文号。

  (二)严格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核,进一步提高监测频率,加大对违法广告综合整治力度。

  (三)采取多种形式提醒消费者在医生或药师指导下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没有治疗作用,不能代替药品,需谨慎购买。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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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食药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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