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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8-09-17 15:26
1 总 则
1.1 目的
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
1.3 使用单位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负责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管理,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与节能主体责任。
1.4 监督管理
1.4.1 职责分工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1.4.2 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
1.4.3 监督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4.4 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省级以下(不含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2 使用单位及其人员
2.1 使用单位含义
2.1.1 一般规定
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
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者约定。
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
2.1.2 特别规定
新安装未移交业主的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是使用单位;委托物业服务单位管理的电梯,物业服务单位是使用单位;产权单位自行管理的电梯,产权单位是使用单位。气瓶的使用单位一般是指充装单位,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的使用单位是产权单位。
2.2 使用单位主要义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
(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
(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并且
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
(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格式见附件A,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
(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
(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下同)、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
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
(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2.3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2.3.1 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是指使用单位中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责的内设机构。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将节能管理职责交由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是贯彻执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负责落实使用单位的主要义务;承担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职责的机构,还应当负责开展日常节能检查,落实节能责任制。
2.3.2 机构设置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类别、品
种、用途、数量等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1)使用电站锅炉或者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
(2)使用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电梯的(注2-2),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注2-3)使用
30 台以上(含30 台)电梯的;
(3)使用10 台以上(含10 台)大型游乐设施的,或者10 台以上(含10 台)为公众
提供运营服务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的;
(4)使用客运架空索道,或者客运缆车的;
(5)使用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50 台以上(含50 台)的。
注2-2: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指以特种设备作为经营工具的使用单位。
注2-3: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车站、机场、客运码头、商场、餐饮场所、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宾馆、影剧院、图书馆、儿童活动中心、公共浴池、养老机构等。
2.4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2.4.1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是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实际最高管理者,对其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负总责。
2.4.2 安全管理人员
2.4.2.1 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是指使用单位最高管理层中主管本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如下: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的领导职责,确保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2)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
(3)组织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管理员配备;
(4)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且定期组织演练;
(5)对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组织进行隐患排查,并且提出处理意见;
(7)当安全管理员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应当停止使用时,立即作出停止使
用特种设备的决定,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
2.4.2.2 安全管理员
2.4.2.2.1 安全管理员职责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是指具体负责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的人员。
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2)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3)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4)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5)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
(6)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7)按照规定报告特种设备事故,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
(8)发现特种设备事故隐患,立即进行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且及时报告本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
(9)纠正和制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 锅炉的;
(2)使用5 台以上(含5 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 公里以上(含10 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 台以上(含20 台)的。
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但是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仍然是使用单位。
2.4.3 节能管理人员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节能管理人员,负责宣传贯彻特种设备节能
的法律法规。
锅炉使用单位的节能管理人员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锅炉节能制度,对锅炉节能管理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组织开展锅炉节能教育培训;编制锅炉能效测试计划,督促落实锅炉定期能效测试工作。
2.4.4 作业人员
2.4.4.1 作业人员职责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主要职责如下:
(1)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并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2)按照规定填写作业、交接班等记录;
(3)参加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4)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
(5)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参加应急演练,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置技能。
锅炉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锅炉节能管理制度,参加锅炉节能教育和技术培训。
2.4.4.2 作业人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的作业人员在岗。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额定速度大于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有相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操作。
2.5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格式见附件B,以下简称使用登记表);
(3)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技术资料和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含合格证及其数据表、质量证明书)、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书、型式试验证书等;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修理的方案、图样(注2-4)、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施工
质量证明文件、安装改造修理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等技术资料;
(5)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报告)和定期检验报告;
(6)特种设备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7)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维护保养记录;
(8)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9)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改造技术
资料等。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地保存2.5 中(1)、(2)、(5)、(6)、(7)、(8)、(9)规定的资料和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档案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以便备查。
注2-4:压力管道图样是指管道单线图(轴测图)。
2.6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6.1 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使用安全节能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特种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和有关记录制度;
(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4)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6)特种设备采购、安装、改造、修理、报废等管理制度;
(7)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8)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9)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
2.6.2 特种设备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2.7 维护保养与检查
2.7.1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
2.7.2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
2.7.3 试运行安全检查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开展设备运营前的试运行检查和例行安全检查,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并且作出记录。
2.8 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2.9 安全警示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置于易于引起乘客注意的位置。
除前款以外的其他特种设备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环境、场所,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警示标志。
2.10 定期检验
(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 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内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
(3)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注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
2.11 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
2.11.1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1.2 异常情况处理
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得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2.12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置
2.12.1 应急预案
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作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演练,并且作出记录。
2.12.2 事故处置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立即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且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要求,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同时配合事故调查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特种设备安全时,使用单位应当立即疏散、撤离有关人员,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2.14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单位认为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2.15 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单位特别规定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充装许可资质,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2)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并且落实充装前、充装后的检查与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
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不得错装、混装介质;
(3)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车用气
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并且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为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建立充装档案;
(4)禁止充装永久性标记不清或者被修改、超期未检或者检验不合格、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不得充装未在充装单位建立档案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器用气瓶除外);
(5)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建立气瓶管理信息系统,对气瓶的数量、充装、检验以及流转进行动态管理;
(6)鼓励气瓶充装单位利用二维码、电子标签等技术对气瓶进行信息化管理。
2.16 起重机使用单位特别规定
使用单位负责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在使用过程中的顶升行为,并且对其安全性能负责。
3 使用登记
3.1 一般要求
(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 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2)流动作业的特种设备,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3)移动式大型游乐设施每次重新安装后、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4)车用气瓶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使用登记;
(5)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性能或者能效指标要求的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3.2 登记方式
3.2.1 按台(套)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当按台(套)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车用气瓶以车为单位进行使用登记。
3.2.2 按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
气瓶(车用气瓶除外)、工业管道应当以使用单位为对象向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