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典委员会发布《关于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3个通则草案的公示》,内容如下:
5200 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
1、范围
本通则规定了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以下称橡胶密封件)生产和使用及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通则适用于药品包装系统组成部分的橡胶密封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橡胶密封件相关通则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必不可少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增补版、勘误表等形式)适用于相关通则。
通则5201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已公示)
通则5202 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已公示)
通则5301 注射液用塑料容器及组件(起草中)
通则5510 预灌封注射器通则(已公示)
通则5540 笔式注射器通则(起草中)
通则1142 热原检查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02 包装材料红外光谱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12 药包材密度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15 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16 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落屑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204 药包材溶出物测定法(已上网征求意见)
通则4206 药包材不溶性微粒测定法(已公示)
通则4214 药包材金属元素、金属离子测定法(已上网征求意见)
通则4219 橡胶密封件挥发性硫化物检查法(已公示)
通则4220 橡胶密封件灰分测定法(已公示)
通则4221 橡胶密封件水分测定法(已公示)
通则4222 橡胶密封件表面硅油量测定法(已公示)
通则4223 硅橡胶密封件特定残留物测定法(已公示)
指导原则9251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药包材修订内容见起草说明)
指导原则9651 药包材生物学评价与试验选择指导原则(已公示)
指导原则9652 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已上网征求意见)
指导原则9653 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起草中)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橡胶密封件相关通则。
3.1 橡胶 Rubber
是指具有可逆形变的弹性高分子聚合物材料,在外力作用下能产生较大形变,除去外力后能快速恢复原状,经交联(如硫化)后,可溶胀但不溶于热的有机溶剂。橡胶分为天然橡胶与合成橡胶,天然橡胶是从橡胶树等植物中提取胶质后加工制成,合成橡胶由各种单体经聚合反应制得。
3.2 橡胶密封件 Rubber Closure
是指以一种或多种橡胶作为主体材料,使用填充剂及硫化剂等必要添加剂,经交联(如硫化)制成弹性体基体,以不同结构和形制,与其他包装密封系统组件配合使用,从而起到密封作用的包装组件。
4、分类
橡胶密封件可从用途、基体材料、整体结构、使用前处理等方面进行分类。
4.1按用途分类 可分为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吸入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以及其他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等。
4.2按基体材料分类 可分为(卤化)丁基橡胶密封件、聚异戊二烯橡胶密封件、硅橡胶密封件、乙丙橡胶密封件、其他合成橡胶密封件等,以及由不同橡胶经混合或层接制成基体材料的橡胶密封件。
4.3按整体结构分类 可分为普通橡胶密封件、层接橡胶密封件和具膜橡胶密封件。具膜橡胶密封件按成膜工艺可进一步分为覆膜、涂膜、镀膜橡胶密封件等,常用膜材包括有机氟、有机硅以及其他塑料材料。
4.4按使用前处理分类 可分为常规、免洗、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等,其中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也称为即用型橡胶密封件。
5、总体要求
橡胶密封件在生产和使用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5.1生产要求
橡胶密封件在进行配方设计和研究开发时,应确认相关材料及组分的合规性和安全性,不得使用再生橡胶或显著影响药品质量的原辅材料及加工助剂,应加强对有毒有害杂质的识别和控制,需关注橡胶密封件有机小分子残留、金属残留或其他相关可提取物。
橡胶密封件的配方和生产工艺应经过充分验证,并根据相关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有效控制,以确保质量均一性。具膜橡胶密封件如采用阻隔性膜材,需加强对膜材完整性和厚度的控制。
橡胶密封件应进行适宜的清洗和干燥,应根据预期用途要求,选用质量适宜的粗洗和精洗用水,必要时对清洗工艺应进行清洗效果验证;如进行硅化,宜使用符合药用要求的二甲硅油,并加强对硅油用量和硅化均匀性的控制。如需进行灭菌处理,应进行灭菌效果验证,并就灭菌工艺对橡胶密封件性能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
橡胶密封件的生产、包装、贮藏、运输过程需关注所包装药品质量管理的相关要求。免洗和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的清洗、灭菌(适用时)和包装工艺应在受控生产环境中进行,需考虑所包装药品的生产洁净度要求。需关注免洗橡胶密封件和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包装的保护性及有效期。
5.2使用要求
橡胶密封件使用前应按药包材生物学评价与试验选择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651),对橡胶密封件进行相应评价和试验;适用时,应满足相容性研究要求,加强对重点关注物质和元素杂质的风险评估;需评估并确认药品包装阶段的加工配合性能,药品全生命周期的保护性,以及药品临床使用阶段的功能性。
需关注橡胶密封件结构及规格尺寸与其他组件的配合性,具膜橡胶密封件还需关注膜材的覆盖范围及密封面的密封性能,避免由于不同材料的性质差异,导致膜材部分脱落或对密封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应根据药品全生命周期风险管理的要求,通过必要的相关研究和评估,确定橡胶密封件的关键质量属性,并按照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进行严格控制,以保护药品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
6、质量控制
橡胶密封件应进行以下鉴别和理化性能检查,并按各品类通则项下进行临床使用性能检查和其他检查。相关方应按照包括但不限于本通则及各品类通则的相关规定、药包材检验规则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652)的相关要求,合理确定测试项目、方法、限度和规则,对特定用途橡胶密封件进行质量控制。
6.1鉴别
用于橡胶密封件基体材料及膜材(如有)的鉴别。为提高橡胶密封件表征的可靠性,宜结合采用包括下列方法在内的多种鉴别手段进行检查。
6.1.1红外光谱 用于橡胶密封件基体材料。取样品切开,截面部位照包装材料红外光谱测定法(通则4002第二法)检查;如橡胶材料(含较多碳黑)无法反射红外光,照包装材料红外光谱测定法(通则4002第一法3)检查。基体材料(含每层材料)红外光谱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相关规定。
用于具膜橡胶密封件的膜材。用丙酮或其他适宜溶剂适量擦拭膜材部位,挥干后,取擦拭部位照包装材料红外光谱测定法(通则4002第二法)检查,膜材红外光谱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相关规定。
6.1.2灰分 用于含无机填充剂的橡胶密封件,照橡胶密封件灰分测定法(通则 4220)检查。含量在10%以上,不得过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规定含量±2.0%;含量在10%及以下,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相关规定。
6.1.3密度 用于硅橡胶密封件。取样品2g,加水100ml加热回流2小时,80℃干燥后,照药包材密度测定法(通则4012)检查,应为1.05~1.25g/cm3。
6.2 理化性能检查
用于橡胶密封件可能浸出物的日常评估。通常对受控提取条件下的水溶出物和特定残留物进行检查,以降低橡胶密封件实际使用时的相关风险。如橡胶密封件用于包装含非水溶剂的制剂,需评估非水溶剂的可能影响,必要时通过企业标准和质量协议予以控制。
6.2.1水溶出物
用于需耐受湿热灭菌的橡胶密封件,照药包材溶出物测定法(通则4204)进行以下相应检查。如采用其他灭菌工艺,如环氧乙烷灭菌、辐照灭菌等,需评估灭菌工艺的可能影响,必要时通过企业标准和质量协议予以控制。
用于(卤化)丁基橡胶和聚异戊二烯橡胶密封件。取完整样品适量(表面积接近于200cm2),按药包材溶出物测定法(通则4204)表1方法二制备供试液(免洗和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无需进行煮沸和冲洗)和空白液。
用于硅橡胶密封件。取完整样品适量(质量接近于25g),按药包材溶出物测定法(通则4204)表1方法十一制备供试液和空白液。
6.2.1.1澄清度与颜色 供试液应澄清无色。如显浑浊,与2 号浊度标准液比较,不得更浓。如显色,与黄绿色5 号标准比色液比较,不得更深。
6.2.1.2 pH变化值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如符合规定,一般不再进行酸/碱度检查;如不符合规定,应进行酸/碱度检查,并以酸/碱度检查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6.2.1.3酸/碱度 消耗氢氧化钠滴定液(0.01mol/L)的体积不得过0.3ml;消耗盐酸滴定液(0.01mol/L)的体积不得过0.8ml。
6.2.1.4吸光度 供试液在220~360nm波长范围内的最大吸光度,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1.5易氧化物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1.6不挥发物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1.7电导率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包装系统/组合件
|
橡胶密封件
|
限度
|
pH变化值
|
吸光度
|
易氧化物(ml)
|
不挥发物(mg)
|
电导率(μS/cm)
|
注射液用包装系统
|
胶塞
|
1.0
|
0.1
|
3.0
|
2.0
|
10.0
|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包装系统
|
胶塞
|
2.0
|
0.2
|
7.0
|
4.0
|
20.0
|
预灌封注射器、笔式注射器
|
活塞
|
1.0
|
0.1
|
3.0
|
2.0
|
20.0
|
锥头护帽
|
2.0
|
0.2
|
3.0
|
2.0
|
20.0
|
针头护帽
|
3.0
|
0.3
|
7.0
|
4.0
|
40.0
|
(层接)垫片
|
2.0
|
0.2
|
3.0
|
2.0
|
20.0
|
塑料输液容器组合盖
|
垫片
|
3.0
|
0.3
|
3.0
|
4.0
|
40.0
|
表2
包装系统
|
橡胶密封件
|
限度
|
pH变化值
|
吸光度
|
易氧化物(ml)
|
不挥发物(mg)
|
口服制剂用包装系统
|
硅橡胶密封件
|
1.0
|
0.1
|
1.0
|
2.0
|
(卤化)丁基橡胶、聚异戊二烯橡胶密封件
|
3.0
|
0.3
|
7.0
|
4.0
|
6.2.1.8铵离子 用于使用或产生含胺基化合物的橡胶密封件。不得过0.0002%。
6.2.1.9金属离子 适用时,按橡胶密封件中可能的有害元素和配方元素种类,照药包材金属元素、金属离子测定法(通则4214)检查,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的相关规定。
6.2.2特定残留物
残留物种类及含量主要取决于橡胶密封件的配方和工艺。(卤化)丁基橡胶和聚异戊二烯橡胶密封件应进行以下挥发性硫化物检查;硅橡胶密封件应按硅橡胶密封件特定残留物测定法(通则4223)进行以下含苯化合物、正己烷不挥发物、挥发性物质、矿物油、过氧化物相应检查。
6.2.2.1挥发性硫化物 用于使用硫或含硫化合物的橡胶密封件。照橡胶密封件挥发性硫化物检查法(通则4219)检查,供试品硫斑颜色不得深于标准硫斑(以硫计不得过1.0μg/cm2)。
6.2.2.2含苯化合物 最大吸光度不得过0.4。
6.2.2.3正己烷不挥发物 不得过15mg。
6.2.2.4挥发性物质 不得过2.0%。
6.2.2.5矿物油 应无荧光;若呈荧光,不得比对照溶液更强。
6.2.2.6过氧化物 用于过氧化物交联的硅橡胶密封件。供试品与空白消耗滴定液之差不得过2.0ml[相当于0.08%二(2,4-二氯苯甲酰)过氧化物]。
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联系电话:021-50798250
参与单位: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5201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
1、范围
本通则规定了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生产和使用时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本通则适用于注射剂包装系统组成部分的橡胶密封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通则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必不可少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增补版、勘误表等形式)适用于本通则。
通则5200 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已公示)
通则5301 注射液用塑料容器及组件通则(起草中)
通则5510 预灌封注射器通则(已公示)
通则5540 笔式注射器通则(起草中)
通则1142 热原检查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15 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016 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落屑测定法(《中国药典》已收载)
通则4206 药包材不溶性微粒测定法(已公示)
通则4221 橡胶密封件水分测定法(已公示)
通则4222 橡胶密封件表面硅油量测定法(已公示)
指导原则9251 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药包材修订内容见起草说明)
指导原则9653 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起草中)
3、分类
除按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通则5200)从基体材料、整体结构和使用前处理进行分类,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还可从用途及形制、与制剂接触程度和临床使用方式进行分类。
3.1按用途及形制分类 可分为玻璃输液瓶和玻璃注射剂瓶用橡胶塞、塑料输液容器及组件用橡胶密封件、预灌封注射器用橡胶密封件和笔式注射器用橡胶密封件等。塑料输液容器及组件用橡胶密封件包括塑料输液容器组合盖用橡胶垫片、塑料输液袋组合接口用橡胶塞和垫片、塑料输液瓶用橡胶塞等;预灌封注射器用橡胶密封件包括活塞和护帽,护帽可分为针头护帽和锥头护帽;笔式注射器用橡胶密封件包括活塞和垫片,其中垫片一般与铝盖组合使用。
3.2按与制剂接触程度分类 按与制剂直接接触时间,可分为持续接触、临时接触和非接触橡胶密封件;按与制剂直接接触状态,可分为注射液包装用橡胶密封件、注射用无菌粉末(含注射用冻干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
3.3按临床使用方式分类 可分为经穿刺使用和非穿刺使用的橡胶密封件,经穿刺使用的橡胶密封件可进一步分为经输液器单次穿刺进行静脉滴注的橡胶密封件(以下称输液器穿刺橡胶密封件)和经注射针单次或多次穿刺进行药品溶解或转移的橡胶密封件(以下称注射针单次或多次穿刺橡胶密封件)。
4、总体要求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在生产和使用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通则5200)总体要求项下的相关规定。
用于冻干制剂的橡胶密封件,需关注结构设计,如定位体的位置和尺寸等,不得对橡胶密封件的密封性能产生不良影响;需关注橡胶密封件的水分,必要时评价配方、工艺的可能影响,可采用适当技术评估水分含量及干燥工艺条件的有效性,并根据制剂稳定性需求,使用前对水分应进行有效控制。
预灌封注射器用橡胶密封件和笔式注射器用橡胶密封件的设计需考虑手动或自动给药功能的不同要求。
5、质量控制
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进行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通则5200)质量控制项下的相关检查及以下检查。
5.1 理化性能检查
5.1.1水分 用于免洗免灭菌的冻干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必要时进行检查。照橡胶密封件水分测定法(通则4221)第二法检查,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相关规定。
5.1.2表面硅油量 用于制剂质量可能会受硅油影响的直接接触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必要时进行检查。照橡胶密封件表面硅油量测定法(通则4222)检查,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相关规定。
5.2 临床使用性能检查
应根据药品生产工艺和临床使用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通则规定的项目,进行相应检查。如橡胶密封件临床使用时可能同时涉及注射针和输液器穿刺,必要时,照注射针穿刺橡胶密封件和输液器穿刺橡胶密封件的要求分别进行相应检查,均应符合相关规定。
5.2.1 玻璃输液瓶和玻璃注射剂瓶用橡胶塞
玻璃输液瓶和玻璃注射剂瓶用橡胶塞进行以下检查。冻干制剂包装用橡胶塞,按照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规定的条件进行冷冻预处理后,进行以下检查。
5.2.1.1穿刺落屑 用于输液器穿刺橡胶塞。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落屑测定法(通则4016)第一法检查,落屑数不得过20粒。
用于注射针穿刺橡胶塞。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落屑测定法(通则4016)第二法检查,落屑数不得过5粒。
5.2.1.2穿刺力 用于输液器穿刺橡胶塞。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一法检查,平均穿刺力不得过75N,且每个胶塞的穿刺力均不得过80N,穿刺过程中不应有胶塞被推入瓶内。
用于注射针穿刺橡胶塞。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二法检查,穿刺力均不得过10N。
5.2.1.3密封性与穿刺器保持性 用于输液器穿刺橡胶塞。取样品10个,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一法进行预处理,另取10个与之配套的注射剂用瓶,加水至标示容量,再加上与之配套的铝盖或铝塑组合盖,压盖。采用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一法的金属穿刺器,向穿刺标记部位垂直穿刺,穿刺器刺穿胶塞,倒挂瓶,穿刺器悬挂0.5kg重物,穿刺器应保持4小时不被拔出,且瓶塞穿刺部位不得泄漏。
5.2.1.4自密封性 用于注射针多次穿刺橡胶塞,仅需在与其他配套组件组装后进行。取样品10个,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二法进行预处理,另取10个与之配套的注射剂用瓶,加水至标示容量,用上述橡胶塞和与之配套的紧固件进行密封。采用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二法的注射针,向样品不同穿刺部位垂直刺穿,每个样品穿刺3次,每穿刺10次后更换注射针。将上述样品倒置,放入含有0.1%亚甲蓝溶液的带抽气装置的容器中,抽真空至低于常压27kPa,维持30分钟,恢复至常压,再放置30分钟,取出,用水冲洗瓶外壁,观察,亚甲蓝溶液不得渗入瓶内。凡规定检查自密封性的橡胶塞,一般不再进行密封件与容器密封性检查。
5.2.1.5密封件与容器密封性 用于注射针单次穿刺橡胶塞,仅需在与其他配套组件组装后进行。取样品10个,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二法进行预处理,另取10个与之配套的注射剂用瓶,加水至标示容量,用上述橡胶塞和与之配套的紧固件进行密封。将上述供试品倒置,放入含有0.1%亚甲蓝溶液的带抽气装置的容器中,抽真空至低于常压27kPa,维持30分钟,恢复至常压,再放置30分钟取出,用水冲洗瓶外壁,观察,亚甲蓝溶液不得渗入瓶内。如无法直接观察,可以用适宜方法取出溶液,目测观察,不得显蓝色。
5.2.2 塑料输液容器及组件用橡胶密封件
塑料输液容器组合盖用橡胶垫片进行以下检查,其他塑料输液容器及组件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注射液用塑料容器及组件(通则5301)临床使用性能项下的相关规定。
5.2.2.1穿刺落屑 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落屑测定法(通则4016)第三法进行检查(塑料输液包装系统可作为支撑装置。将垫片分别装配在配套使用的塑料输液容器上,在容器中灌入标示容量的水后封口,按预处理条件灭菌后进行检查),落屑数不得过20粒。
5.2.2.2穿刺力 照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三法进行检查(塑料输液包装系统可作为支撑装置。将垫片分别装配在配套使用的塑料输液容器上,在容器中灌入标示容量的水后封口,按预处理条件灭菌后进行检查),平均穿刺力不得过75N,且每个垫片的穿刺力均不得过80N。
5.2.2.3密封性与穿刺器保持性 仅需在与其他配套组件组装后进行。取样品10个,分别装配在配套使用的塑料输液容器上,在容器中灌入标示容量的水后封口。采用注射剂用胶塞、垫片穿刺力测定法(通则4015)第三法的塑料穿刺器,向垫片穿刺标记部位垂直穿刺,穿刺器穿刺垫片,倒挂容器,穿刺器悬挂0.3kg 重物,穿刺器应保持4小时不被拔出,且垫片穿刺部位应无泄漏。
5.2.3 预灌封注射器用橡胶密封件
仅需在与其他配套组件半组装或组装后进行相应检查,应符合预灌封注射器通则(通则5510)的相关规定。
5.2.4 笔式注射器用橡胶密封件
仅需在与其他配套组件半组装或组装后进行相应检查,应符合笔式注射器通则(通则5540)的相关规定。
5.3 其他检查
5.3.1不溶性微粒 用于免洗待灭菌橡胶密封件和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必要时进行检查。照药包材不溶性微粒测定法(通则4206)检查,应符合表中的规定。
包装系统/组合件 橡胶密封件 限度(粒/ml)
10 μm及以上 25 μm及以上
注射液用包装系统 胶塞 30 3
注射用无菌粉末用包装系统 胶塞 60 6
5.3.2生物负载 必要时,照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653),进行生物负载检查,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的相关规定。凡规定检查无菌的注射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一般不再进行生物负载检查。
5.3.3无菌 用于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必要时,照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653)进行无菌检查,应符合规定。
5.3.4细菌内毒素或热原 用于免洗待灭菌橡胶密封件和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必要时,照细菌内毒素检查法应用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251)进行细菌内毒素检查,应符合各药品品种项下的相关规定;如无法明确药品品种及其相关规定,细菌内毒素应小于0.25EU/ml,或取供试液适量,照热原检查法(通则1142)检查,应符合规定。
6、包装与贮藏
直接接触橡胶密封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药品包装的相关要求,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包装需耐受灭菌工艺,并不对灭菌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包装应密封完整,内外包装整体需满足运输和贮藏过程的保护性能要求。免洗免灭菌橡胶密封件包装需满足药品生产质量管理和便利化要求。
宜保存于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清洁环境。
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联系电话:021-50798250
参与单位: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医药包装协会
5202 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
1、范围
本通则规定了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生产和使用时应符合的基本要求。
本通则适用于口服制剂包装系统组成部分的橡胶密封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本通则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必不可少的条款,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增补版、勘误表等形式)适用于本通则。
通则5200 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已公示)
指导原则9653 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起草中)
3、分类
除按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通则5200)从基体材料、整体结构和使用前处理进行分类,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还可从形制进行分类,可分为胶塞、垫片、胶盖及其他。
4、总体要求
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在生产和使用期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符合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通则5200)总体要求项下的相关规定。
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的设计需考虑配方和工艺对嗅觉和味觉的可能影响。
5、质量控制
口服制剂包装用橡胶密封件应进行药品包装用橡胶密封件通则(通则5200)质量控制项下的相关检查及以下检查。
5.1 使用性能检查
5.1.1密封件与容器密封性 用于与紧固件配套使用的橡胶密封件,仅需在与其他配套组件组装后进行。取样品10个,至烧杯中,加水煮沸5分钟后取出,70℃干燥1小时,备用。另取10个与之配套的口服制剂用容器,加水至标示容量,用上述橡胶密封件和与之配套的紧固件进行密封。将上述供试品倒置,放入含有0.1%亚甲蓝溶液的带抽气装置的容器中,抽真空至低于常压27kPa,维持30分钟,恢复至常压,再放置30分钟取出,用水冲洗瓶外壁,观察,亚甲蓝溶液不得渗入瓶内。如无法直接观察,可以用适宜方法取出溶液,目测观察,不得显蓝色。
5.2 其他检查
5.2.1微生物限度 用于免洗橡胶密封件。必要时,照药包材微生物检测指导原则(指导原则9653)进行相应检查,应符合企业标准或质量协议的相关规定。
6、包装与贮藏
直接接触橡胶密封件的包装材料应符合药品包装的相关要求,包装应密封完整,内外包装整体需满足运输和贮藏过程的保护性能要求。
宜保存于干燥,通风良好的室内清洁环境。
起草单位:上海市食品药品包装材料测试所 联系电话:021-50798250
参与单位: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上海市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山东省医疗器械和药品包装检验研究院、江西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中国医药包装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