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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发布实施陶瓷面砖商品标示基准

嘉峪检测网        2015-11-08 21:11

2015112日,台湾地区“经济”发布商字第10400694640公告,修正商品示基,更名为“陶瓷面商品示基”,全文5,自公告日生效。

一、建立陶瓷面商品正确标示,维护者信,保益,特依商品示法第十一条规定,定本基

二、本基陶瓷面,指以黏土或其他无机质原料加以成形,温烧结而成,且厚度未四十毫米之板不燃材料;主要用于面及地板,具装饰及保作用之修材料。

三、陶瓷面示事

(一)商品名

(二)造商名电话及地址;属进口商品者,并应标口商名电话及地址。

(三)原地。

(四)主要成分。

(五)量、尺度(以公分或毫米为单位)、级别

(六)造日期。

四、示方法:

(一)前点规定之示事项应外包、附贴标等其他著方示。

(二)前第三款定之原地,除依前款方式示外,并应采用成型烧结方式,于本以中文或外文示之。但出面或面小于五十平方公分之马赛克面,不在此限。

(三)前款之示,厚度六五毫米以下且面六千四百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或背面以玻璃纤维网为基材之陶瓷面,得以雷射打印墨印、印或印等不易改之方式之。

(四)已依前二款示原地之陶瓷面,如切割成多片,组贩卖者,得免

五、本基自公告日生效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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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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