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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11-08 21:11
2015年11月2日,台湾地区“经济部”发布经商字第10400694640号公告,修正“瓷砖商品标示基准”,更名为“陶瓷面砖商品标示基准”,全文5点,自公告日生效。
一、为建立陶瓷面砖商品正确标示,维护生产者信誉,保护消费者权益,特依商品标示法第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基准。
二、本基准所称陶瓷面砖,指以黏土或其他无机质原料加以成形,经高温烧结而成,且厚度未满四十毫米之板状不燃材料;主要用于墙面及地板,具装饰及保护作用之装修材料。
三、陶瓷面砖之应行标示事项:
(一)商品名称。
(二)制造商名称、电话及地址;属进口商品者,并应标示进口商名称、电话及地址。
(三)原产地。
(四)主要成分。
(五)数量、尺度(以公分或毫米为单位)、级别。
(六)制造日期。
四、标示方法:
(一)前点规定之应行标示事项应于内外包装、附挂或贴标等其他显著方式标示。
(二)前点第三款规定之原产地,除应依前款方式标示外,并应采用成型、烧结方式,于本体以中文或外文标示之。但挤出面砖或面积小于五十平方公分之马赛克面砖,不在此限。
(三)前款之标示,厚度六点五毫米以下且面积六千四百平方公分以上之陶瓷面砖,或背面以玻璃纤维网为基材之陶瓷面砖,得以雷射打印、喷墨印、盖印或网印等不易涂改之方式为之。
(四)已依前二款标示原产地之陶瓷面砖,如切割成多片,并整组贩卖者,得免
五、本基准自公告日生效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11.3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