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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3-29 09:53
2017年3月11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了一项属于第2014/53/EC号指令(对无线电设备投放市场作出规管)实施框架内的欧洲委员会通报。通报列出适用于所有欧盟国家的最新协调标准清单,代替《官方公报》之前刊登的所有清单。
在2014/53/EC号指令下,「无线电设备」的定义指专门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的电器或电子产品;或者专门发放及/或接收无线电波以用作无线电通讯及/或无线电测定,并须配合天线等配件才可使用的电器或电子产品。新指令适用于各类无线电设备,但列入指令附件I以及专为公众安全、防卫及国家安全而设的无线电设备除外。
例如,电视机、遥控器、无线电通讯器,以及用于电台和电视广播的无线电设备都受新指令规管。此外,新指令将适用于9千赫(kHz)频率以下的无线电设备。
指令本身只限于表达无线电设备须遵守的基本规定。虽然如此,符合协调标准或部分协调标准的无线电设备(有关参考资料刊登在《官方公报》),可推定已符合协调标准或部分协调标准所涵盖的基本规定。因此,香港公司出售受指令规管的产品给予欧盟客户时,须确保符合在3月11日刊登的最新欧洲委员会通报详细列出的标准清单所涵盖的基本规定。
通报列出的标准清单有15页之多,当中许多标准之前已存在,但新文件内亦包含一些从没有刊登过的题目。
举例来说,新刊登的通报涉及:频率25兆赫至1,000兆赫的短距装置、宽频传输系统、无线麦克风、超高频船上通讯系统及设备、使用超宽频技术的短距装置、非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船只使用的导航雷达,以及在飞机系统使用的流动通讯。
至于无线电设备指令本身,自去年6月起,欧盟成员国必须采纳及公布法例,订明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必须遵守第2014/53/EU号指令。之前实施的无线电设备及电讯终端设备指令(第1999/5/EC号指令)将被废除。
新指令旨在确保欧盟市场内的无线电设备能够达到以下要求:
a. 对人体健康及安全有高度保障
b. 有充足的电磁兼容性
c. 能有效使用无线电频谱
d. 避免有害干扰
这些「基本规定」载于新指令第3条,适用于所有经济经营者。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