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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3
第一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其范围及定义如下:
一、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的母乳替代品,于采用适当的辅助食品前,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内婴儿的营养需求。
二、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指供逾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较大婴儿,于断奶过程中,配合婴儿副
三、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的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的替代品,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数月内患有失调、疾病或医疗状况的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直到较大时再采用适当的辅助食品。
第三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为广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
二、未开放民众取阅,仅供医事人员使用的说明数据。
第四条 依前条但书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称或影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等同或其营养优于母乳。
第五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以样品、赠品、折扣券、优待券、开罐价、搭配其它物品销售或以特别展示会的方式为促销。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应依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后三个月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8
来源: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