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其他

台湾地区修订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销管理办法

嘉峪检测网        2015-08-28 23:43

2014101,台湾地区“生福利部”发布部授食字第1031203130,修订“婴儿与较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促管理”第三、第五、第七。修订后的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本办法依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以下称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订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其范围及定义如下:

一、婴儿配方食品:指特制的母乳替代品,于采用适当的辅助食品前,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至六个月内婴儿的营养需求。

二、较大婴儿配方辅助食品:指供逾六个月至十二个月的较大婴儿,于断奶过程中,配合婴儿副食品所使用的配方食品,但不适用于六个月以下婴儿单独使用。

三、特殊医疗用途婴儿配方食品特制的母乳或婴儿配方食品的替代品,单独食用即可满足出生数月内患有失调疾病或医疗状况的婴儿的特殊营养需求,直到较大时再采用适当的辅助食品。

第三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为广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载于学术性医疗刊物。

二、未开放民众取阅,仅供医事人员使用的说明数据。

第四条  依前条但书方式刊登者,不得宣称或影射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等同或其营养优于母乳。

第五条  婴儿与较大婴儿配方食品,不得以样品、赠品、折扣券、优待券、开罐价、搭配其它物品销售或以特别展示会的方式为促销。

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者,应依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罚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后六个月施行。

本办法修正条文,自发布日后三个月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4.10.8

分享到:

来源:未知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