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浙江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首起以贩卖实验室数据形式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顺利结案,涉事人员被追责处罚!
离职员工贩卖原公司实验数据
沈某曾任浙江某药业有限公司技术优化改良工艺项目组组长。离职后,他擅自将其职务之便掌握的研究成果——多次实验认证的中间体优化改良技术数据,以20万元的价格贩卖给江苏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某药业公司发现沈某的行为,且估计泄密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时,第一时间带着比较充分的证据材料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安部门在立案调查过程中,对秘密点是否存在、同一性如何认定等问题存在疑问,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多次会商论证。在公安机关调查确认不符合追诉标准后,案件被移交至台州市市场监管局。
台州市市场监管局接手该案后,对于实验室数据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问题,又与台州市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共商论证,在统一认识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近日,当事人沈某将5万元罚款缴入财政罚没账户,同时明确不提起复议诉讼。
实验室数据也能作为商业秘密
据了解,以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实用性”作为商业秘密的三大要件之一,在此背景下,历年来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均是“拿来即可用”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而实验室数据因其无法直接投入“实用”而得不到保护。
《反不正当竞争法》24年首修通过,对违法行为最高可处300万元罚款!
“我们受理此案后,发现该案属于新领域案件,具有很大的挑战性和争议性。若按照传统观点,沈某贩卖的实验数据不能作为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平交易处负责人告诉记者,“经过深入研究,我们认为实验数据是权利人花巨资试验研究的成果,虽然不能直接投入生产使用,但同行获取后便可少走弯路,能够以较少的研发成本抄捷径获得研发硕果。这就是实验数据的价值性体现,且该实验数据是沈某以20万元价格贩卖的、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符合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应予以保护。”
今年1月1日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印证了该案的查处是与时俱进的、正确的。该法第九条第二款将商业秘密“实用性”要件改成“价值性”,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即使失败的实验室数据也能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而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旧法修改期间,就敢于突破传统思维,突破新领域,对该案立案查处,体现了我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执法意识和执法水平走在时代前列。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市场竞争力所在,即使失败的实验数据也具有商业价值,在市场竞争中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科技创新中,除了保护好研发成果外,也要高度重视研发过程中各类数据的保密,要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健全企业的保密措施。
在发现泄密后,要在第一时间收集线索证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