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情形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医疗器械委托生产质量协议》(以下简称《质量协议》),明确双方在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今天我们就再来聊一聊《质量协议》中应包含哪些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及其管理职责的规定。
1、文件与记录的控制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约定生产过程的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管理要求。质量文件可以涉及委托生产产品的清单、原材料规范文件、委托生产的产品技术要求或适用标准规范、产品放行和质量检验的要求、追溯管理的要求等。质量记录可以涉及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放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校准记录、培训记录、质量审核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纠正预防措施记录等。
双方应当约定质量文件和质量记录的保存期限符合法规要求。在保存期限内,委托方有权从受托方获取委托生产产品的相关文件及记录,以满足法规要求及产品质量追溯、产品调查等需要。
2、技术文件的转移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对委托生产的每一类产品建立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并负责向受托方实施产品的设计转移;同时,应当考虑受托方为每一类受托生产的产品(通常以一个注册单元为适宜)编制并保持生产技术文件的要求。
依据转移的生产技术文件,双方应当约定对产品的性能、原材料、生产与质量控制等要求,并明确文件的转移方式。
委托方应当制定转移文件清单并附具体文件,转移的方式、转移文件的确认和使用权限等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
3、采购控制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质量协议》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的要求,执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采购要求。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对建立物料质量标准,供应商的质量审核、批准及监督,物料的采购和验收等活动实施的责任分工。
由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采购并提供给受托生产企业的物料,由受托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要求进行仓储、防护和管理。
对受托方代为采购的情况,应当约定受托方对相关供应商的管理和资质审核的方式。
如果委托生产过程包含了外包过程(如灭菌等),就应当包含对受托方外包过程的控制,明确主体责任。
4、生产与过程控制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和受托方在医疗器械委托生产中所涉及的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明确其确认、验证与维修活动的要求和责任方。相关设施、设备及系统可以包括:生产设备、计算机系统(或计算机软件)、自动化控制系统、环境监控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公用设施,以及其它在受托生产现场使用的、需要实施维修和保养的设施、设备及系统。
5、检验与检测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委托生产产品所涉及的检验要求,包括对检验人员、检验场所、检验仪器和设备、检验方法和标准操作规程、批检验记录的要求,以确保可以满足从物料验收到最终产品生产放行所需要的检验。协议应当明确双方对产品的抽样、检验、留样(如适用)及不合格品处理的责任分工。
6、放行控制
委托生产产品放行包括委托产品的生产放行和上市放行。受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委托方质量部门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
在《质量协议》中,双方应当考虑规定进行成品的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适用时,还应当包括医疗器械唯一标识)、抽样检验、成品留样(如适用)及产品放行的职责。
生产放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完成所有规定的工艺过程;规定的批生产记录完整齐全,满足可追溯性要求;所有规定的进货、过程、成品检验等质量控制记录完整、结果符合规定要求,检验/试验人员及其审核、授权批准人员已按规定记录并签字;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生产批的不合格、返工、降级使用等特殊情况已按规定处理完毕;产品说明书、标签符合规定的要求;经授权的生产放行人员已按规定签发放行文件。
委托方应当在受托方的生产放行完成后,对受托方的生产放行文件进行审核,证实已符合规定的放行要求后方可上市放行交付给顾客。
7、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委托方对受托方质量管理体系审核的要求,用以评估受托方是否按照质量协议的规定执行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委托方每年应当对受托方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质量管理体系审核。
《质量协议》应当规定受托方应当向委托方通告在受托方发生的、与受托生产产品相关的外部质量审核情况,明确双方针对质量审核中发现的问题需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原则。
在《质量协议》中,双方应当约定在接受监管部门的各项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中的义务和责任。
8、售后服务、产品投诉与不良事件监测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对产品售后服务、投诉处理和质量调查的职责。这些职责可以包括售后服务中产品维修、维护保养、投诉的接收、调查与分析、数据收集和分析、记录的管理等。
《质量协议》一般规定受托方负责进行与委托生产有关的原因调查,包括生产批记录与不合格的审查。必要时,按照委托方要求,受托方应当制定并执行与委托生产相关投诉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质量协议》应当明确委托方承担不良事件监测的职责。
9、变更控制
《质量协议》应当针对不同的变更发起者(委托方或受托方)及变更的影响程度,制定不同的变更控制及批准要求。
对于委托方发起的变更,应当判定该变更是否需要受托方重新进行工艺确认或验证,或是仅需要通知到受托方。委托方应当监督受托方对已达成变更的有效执行。
对于受托方发起的变更,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应当识别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变化并通知委托方,经协商后认为应当进行注册变更或者备案变更的,应当由委托方按照注册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无论哪种变更,在评审阶段或接到通知后,双方均应当评价变更的影响,必要时应当评估对已放行及已上市产品的影响。
产品相关变更,委托方须确保变更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有些可能会涉及产品注册或备案的变更,应当按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若医疗器械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双方应当对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主体和整改完成时间进行约定;双方对可能影响医疗器械安全、有效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活动的情形,以及应当向原生产许可或者生产备案部门报告的主体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