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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6-20 16:04
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鉴定意见是具有专业性知识的独立证据,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必须具有科学性、规范性与公正性,才能具备证明能力。但在司法实践中,毒品鉴定状况较为复杂,微观上在个案中出现很多不规范甚至无法补正的鉴定意见。这些情况多数人并不注意,也很少质疑。
一、检材分类
如果不是制毒案件,通常只有两类检材:毒品疑似物和生物检材。毒品疑似物的检测,是涉毒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所在。生物检材,是涉案人员是否吸毒的嫌疑人品格证据。
制毒案件的检材,还包括:原料,半成品,废液,废渣,制毒设备残留物等。
“种毒”案件的检材是:原植物(如罂粟,麻黄草,大麻叶等),种子,幼苗等。
二、取样送检的时间、检测时间
警方缴获的毒品疑似物,涉案人员的尿样采集和送检时间,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时间限制,制毒原料、半成品、废液、废渣及制毒原植物、种子、幼苗的送检时间并无单独的明确规定,笔者个人认为:应参照毒品疑似物的送检时间。
三、检测方法及国标检测方法
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适用国家标准,并且及时更新。
国标检测方法的适用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海洛因、冰毒、氯胺酮疑似物的国标检测方法,都只适用于固体毒品疑似物。也就是说,不适用于液体,也不适用于膏状物。湄公河惨案的主诉公诉人之一,李凌检察官讲过一个案例,嫌疑人把海洛因溶解,把溶解液倒进棉衣里,怎么办?侦查机关可以通过萃取的方法,把毒品疑似物提取出来,进行鉴定和称量吗?不行!因为没有法律依据。
“毒品理化检验报告”中,检测方法就是一个代码,比如:海洛因的国标检测方法代码是:GB/T 29635-2013,冰毒的国标检测方法代码是:GB/T 29636,氯胺酮的国标检测代码是:GB/T29637。
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