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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7-08-03 11:11
塑料材质-密胺餐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塑料材质-密胺餐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为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塑料材质-密胺餐具。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
产品分类 |
一级分类 |
二级分类 |
三级分类 |
分类名称 |
食品相关产品 |
塑料材质 |
塑料类食品相关产品-密胺餐具 |
2.2 产品种类
产品种类按照生产许可划分单元为食品用工具。
产品形态可包括碗、盘、杯、壶、勺、筷、托盘、分格盘(餐盘)、快餐盒、汤盅、味碟、双耳煲等。
按颜色分有单色、双色及贴花。
3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所指塑料材质-密胺餐具,是以三聚氰胺—甲醛树脂为基材,以纤维素为填料的密胺模塑粉为原料,加入颜料及其他助剂,经模压成型制得的密胺塑料餐具,见附录1。
4 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密胺餐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密胺餐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2 企业规模分类表
企业规模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销售额/万元 |
≥10000 |
≥1000且<10000 |
<1000 |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GB 5009.156-2016 食品用包装材料及其制品的浸泡试验方法通则
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31604.1-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
GB 31604.2-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高锰酸钾消耗量的测定
GB 31604.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脱色试验
GB 3160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总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9-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食品模拟物中重金属的测定
GB 31604.1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2,4,6-三氨基-1,3,5-三嗪(三聚氰胺)迁移量的测定
GB 31604.48-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 甲醛迁移量的测定
QB/T 1999-1994 密胺塑料餐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品种
在企业生产的各类产品中抽取一种产品。应优先抽取S/V(表面积体积比)最大、使用条件(如接触食品类型、接触时间、接触温度不同等)更苛刻、颜色较深的产品。
6.2抽样方法、抽样基数及抽样数量
在企业成品仓库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应抽取2017年4月19日后(含4月19日)生产的产品。原则上抽样时应从同一批次样品堆的不同部位选取3个或3个以上包装箱,分别取出相应的样品数量。随机选取的包装箱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确定。在流通领域抽取样品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量即可。
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见表3。
表3 抽样基数和抽样方法
序号 |
产品形态 |
抽样基数 |
抽样数量 |
---|---|---|---|
1 |
勺、叉、筷或容量小于500mL的碗、杯、汤盅等密胺餐具 |
不少于200个 |
50个×2 |
2 |
容量大于500mL(包括500)的碗、杯、汤盅、餐盒等密胺餐具或其他盘、碟、双耳煲等餐具 |
不少于200个 |
30个×2 |
注: (1)抽取的两份样品分别单独封装,一份作为检验样品,一份作为复检备用样品。所有样品均保存在承检机构。检验样品和复检备用样品包装内应至少分别放一张所抽样品的产品合格证。 (2)在满足检验的条件下,产品抽样数量可根据样品的实际大小做适当调整。 |
6.3 样品处置
抽样后,将所抽检验样品及备用样品应分别进行封样。封装后加贴封条,在封条上面应加盖抽样单位公章,并由双方人员签字。样品包装内至少应放一张产品合格证。样品由抽样人员负责带回检验机构或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防雨淋措施,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应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检验机构负责对样品进行验收,样品接收时,应查验封条是否完好,包装是否损坏,如发现包装损坏应及时确认样品损坏情况,检查是否影响检测工作。并做好记录。
6.4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密胺餐具的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被抽查企业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则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此类产品的销售总额。
在抽样单备注栏中注明产品的颜色等信息。
抽样单应有抽样人员签字和受检企业及生产企业负责人的签字盖章。
7 检验要求
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表4密胺餐具检验项目
序号 |
检验项目 |
依据法律法规 或标准条款 |
强制性/推荐性 |
检测方法 |
重要程度分类 |
|
---|---|---|---|---|---|---|
A类a |
B类b |
|||||
1 |
耐干热性 |
QB/T 1999-1994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推荐性 |
QB/T 1999-1994 |
|
● |
2 |
耐低温性 |
QB/T 1999-1994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推荐性 |
QB/T 1999-1994 |
|
● |
3 |
耐湿热性 |
QB/T 1999-1994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推荐性 |
QB/T 1999-1994 |
|
● |
4 |
耐污染性 |
QB/T 1999-1994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推荐性 |
QB/T 1999-1994 |
|
● |
5 |
翘曲(地部) |
QB/T 1999-1994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推荐性 |
QB/T 1999-1994 |
|
● |
6 |
跌落 |
QB/T 1999-1994 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
推荐性 |
QB/T 1999-1994 |
|
● |
7 |
感官 |
GB 4806.7-2016 |
强制性 |
GB 4806.7-2016 |
● |
|
8 |
总迁移量 |
GB 4806.7-2016 |
强制性 |
GB 31604.8-2016 |
● |
|
9 |
高锰酸钾消耗量 |
GB 4806.7-2016 |
强制性 |
GB 31604.2-2016 |
● |
|
10 |
甲醛单体迁移量 |
GB 4806.6-2016 |
强制性 |
GB 31604.48-2016 |
● |
|
11 |
重金属(以Pb计) |
GB 4806.7-2016 |
强制性 |
GB 31604.9-2016 |
● |
|
12 |
脱色试验(65%乙醇) |
GB4806.7-2016 |
强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13 |
脱色试验(浸泡液) |
GB4806.7-2016 |
强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14 |
脱色试验(冷餐油或无色油脂) |
GB4806.7-2016 |
强制性 |
GB 31604.7-2016 |
● |
|
15 |
三聚氰胺单体迁移量 |
GB4806.7-2016 |
强制性 |
GB 31604.15-2016 |
● |
|
注:a极重要质量项目,b重要质量项目。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的指标。
7.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的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
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9.3甲醛单体迁移量项目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9.4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应向原承检机构提出异议,并在本次任务承检机构范围内选择其他承检机构进行复检,并以复检结果为准。
10 附则
本细则编制单位: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来源:质检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