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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酒类标示管理办法部分条文

嘉峪检测网        2015-09-13 07:50

201511日,台湾地区台财库字第10303787550令修订“类标示管理法”部分文,如下:

第 一            法依烟酒管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二第六项规定。

第 七            类进依本法第三十二第一第四款口酒的原地,报关地()的政府、原地()政府授的商、出口地()政府或出口地()政府授的商所出具的原明送“中央”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第 八            本法第三十二第一第五款酒者名及地址的示,包括足供消者辨联络容。

经没收或入的酒置后,由主管机关示得人名及地址,始能交付得人。

第 十            日期的示,应标台历或公的年月日。但有效期限在三月以上者,有效日期的示方式可仅标明年月,推定有效期限至月的月底。

  十一             的警语标示,长宽为2.65毫米以上字于酒品容器最大外表面显处清楚之,其应与底色互为对比,以利辨

语标示,除酒精外,以「量,有害()健康」或下列警的一示:

一、酒后不开车,安全有保障。

二、量,害人害己。

三、未十八禁止酒。

四、短时间内大量灌酒使人立即命。

五、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的警

酒精类应标示下列的警

一、高度易燃,应远离火源、火花、火焰。

二、刺激眼睛、皮、呼吸系置于阴凉且通良好并紧盖容器。

  十二             本法所年份,指水果造酒的所含同一种类水果原料,至少85%自同一收年份。

本法所,指类产品于瓶前存于容器中熟成时间;以数种的酒类调制而成,以最短的酒龄标示。

类标年者,熟成年;如以数种陈年的酒类调制而成者,以最短的酒龄标示熟成年。前熟成年示,具有详实纪录及相关证明文件,供查核。

第一至第三示,之。

口酒类标示年份或酒龄时报关地()的政府或其授的商所出具的年份或酒龄证送“中央”主管机关备供查核。

  十五             法自布日施行。

2008516日修正的第五第一第八款修正文,自2008516日施行。

2010916日修正的文,自2010916施行。

201511日修正的文,自201571日施行。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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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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