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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药物分析方法转移工作

嘉峪检测网        2020-08-31 17:54

分析方法转移(analytical method transfer),是一个文件记录和实验确认的过 程,目的是证明一个实验室(方法接收实验室)在采用另一实验室(方法建立实 验室)建立并经过验证的非法定分析方法检测样品时,该实验室有能力成功地操 作该方法,检测结果与方法建立实验室检测结果一致。分析方法转移是保证不同 实验室之间获得一致、可靠和准确检测结果的一个重要环节,同时也是对实验室 检测能力的一个重要评估。
 
1、转移类型
     分析方法转移可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最常用的方法是比对相同批次均一样品 或比对专门制备用于测试的样品的检测结果。其他方法包括:实验室间共同验证、接收方对分析方法进行完全或部分验证和合理的转移豁免。分析方法转移实验、转移范围和执行策略制订要依据接收方经验和知识、样品复杂性和特殊性、分析 过程的风险评估。
1.1  比对试验
     比对试验是分析方法转移时最常用的方法,需要接收方和转移方共同对预先确定数量的同一批次样品进行分析。也可以采用其它方法,如:在样品中加入某 个杂质的回收率实验,接收方能够达到预先制定的可接受标准。分析时要依据已 被批准的转移方案,此方案包括明确列出的细节、使用的样品、预先制定的验收 标准和可允许的偏差。检测结果符合预先制订的可接受标准是确保接收方有资格 运行该方法的必要条件。
1.2 两个或多个实验室间共同验证
     执行分析方法验证的实验室要具备实施该分析方法的资格。转移方可与接收方一起进行实验室间的共同验证工作,包括接收方可作为转移方分析方法验证团 队的一部分,从而获得重现性评价数据。共同验证要按照预先批准的转移或验证 方案进行,方案中需说明具体方法、所使用样品和预定的可接受标准。通则 9101 《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对分析方法验证指标选择提供了指导意见。
1.3 再验证
     分析方法转移的可接受方法还包括再验证或部分验证。再验证时应对通则9101《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中收载的可能在转移中受到影响的验证指标进行 说明。
1.4  转移豁免
      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常规的分析方法转移可豁免。此时接收方使用转移方 分析方法,不需要比对实验室间数据。转移豁免的情况如下:
     (1)新的待测定样品的组成与已有样品的组成类似,和/或活性组分的浓度 与已有样品的浓度类似,并且接收方有使用该分析方法的经验。
     (2)被转移的分析方法收载在药典中,并无改变,此时应采用分析方法确 认(见通则《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
     (3)被转移的分析方法与已使用方法相同或相似。
     (4)转移方负责方法开发、验证或日常分析的人员调转到接收方。 
     如果符合转移豁免,接收方应根据豁免理由形成文件。
 
2、转移要素
     本原则推荐了能够成功进行分析方法转移的一些要素,这些要素也可能存在 关联性。实施分析方法转移前,转移方应对接收方进行培训,或者接收方需在转 移方案批准前进行预实验以发现可能需要解决的问题。培训要有记录。
     转移方,通常是方法开发方,负责提供分析方法过程、对照品、验证报告和 必需文件,并在方法转移的过程中根据接收方需要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帮助。接收方可能是质量控制部门、公司内部的其他部门、或其他公司(如委托研发机构)。在方法转移前,接收方应提供有资质的人员或培训适当人员,确保设施和仪器根 据需要被正确校正并符合要求,确认实验室体系与执行法规和实验室内部管理规程相一致。转移方和接收方应比较和讨论转移方案的数据和偏差。为了重现分析 方法,讨论中要涉及在最终报告中的必要更新和能够重现的分析过程。
     方法转移可选择一个批次样品,因为转移目的与生产工艺无关,是为了评价 接收方是否具备使用该方法的能力。
3、转移方案
      分析方法转移前,双方通过讨论达成共识并制订文件形成转移方案。文件要表达双方的一致意愿与执行策略,并包含各方的要求和职责。建议方案要包含以 下内容:转移的目的、范围、双方责任、使用的材料和仪器、分析方法、试验设 计和在方法转移中使用的可接受标准。根据验证数据和验证过程知识,转移方案 应明确需要评价的验证指标和用于评价可接受的转移结果的分析。(见通则 9101 《分析方法验证指导原则》和《分析方法确认指导原则》)
分析方法转移可接受标准如果是基于现有的分析方法和药物稳定性、释放度 的试验数据,该标准应涵盖所有比对结果。这些标准可以用统计学方法制定,根 据平均值和置信区间,并应提供变异估计(例如:每个试验场所的相对标准偏差 RSD),特别是接收方的中间精密度 RSD 和/或用于对比含量和含量均匀度试验 均值的统计学方法。在杂质检查时,精密度一般较差(如痕量杂质检查),可使 用简便的描述性方法。溶出度可通过使用 f2 因子或比较特定时间点的溶出数据 进行评价。对于未评价的分析方法验证指标,双方实验室应说明原因。对所使用 的材料、对照品、样品、仪器和仪器参数也要逐一说明。
      应慎重选择并评估失效、久置或加标样品,从而说明采用不同设备制备样品 的潜在差异,并评估对已上市产品的潜在异常结果的影响。转移方案的文件应包 括报告的格式,以确保可持续记录检测结果,并提高实验室间的一致性。该部分 还应包含实验结果的其他信息,如样品的色谱图和光谱图、误差的相关信息。方 案中还应说明如何管理可接受标准的偏差。当转移失败,对转移方案发生的任何 变更,须获得批准后才能收集新数据。
 
4、转移方法
     应详细阐述分析方法的细节并进行明确的指导说明,以保证培训后的分析人 员能够顺利实施该方法。方法转移前,为了说明并解决方法转移中的相关问题,转移方和接收方可以召开会议,讨论相关事宜。如果有完整验证或部分验证数据,应同实验实施技术细节一并提供给接收方。在某些情况下,转移现场有参与初始 方法开发或验证的人员将有助于方法转移。使用液相色谱或气相色谱时,应明确 规定重复次数和进样序列。在进行溶出度试验时,应明确规定每种剂量的试验次数。
 
5、转移报告
     如果实验结果符合制订的可接受标准,则分析方法转移成功,并且接收方具备了实施该方法的资质。否则不能认为分析方法转移已完成,此时应采取有效的补救措施使其符合可接受标准。通过调查研究,可以提供关于补救措施性质和范 围的指导原则,依据不同的实验过程,补救措施可以是再培训,也可以是对复杂 检测方法的清晰阐述。当分析方法转移成功后,接收方应起草方法转移报告,报 告应提供与可接受标准相关的实验结果,确认接收方已具备使用所转移分析方法 的资格。应对方案中的所有偏差进行完整记录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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