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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市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峪检测网        2015-09-24 15:58

【发布单位】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5-05-20
【生效日期】
【效    力】
【备    注】  http://www.hcfda.gov.cn/News_View.asp?NewsID=3604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相关科室:
 
  现将《全市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0日
 
  全市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委、市人民政府2015年食品安全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河池市食品安全共治大行动,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为期两个月的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行动,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业主守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通过为期两个月(从5月15日至7月15日)的行动,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探索创新以单一品种为单元的食品安全综合治理模式,做到“四个一批”,即“取缔一批、整改一批、规范一批、提升一批”,使全市小油坊的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稳定向好。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各县(市、区)要按照河池市食品安全共治大行动(河食药监办〔2015〕33号)以及深化整治现制现售食用植物油专项行动(河食药监函〔2015〕6号)中关于食用植物油专项整治的要求,继续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一)继续开展调查摸底,建立食用植物油小油坊档案
 
  各县(市、区)要在前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打破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界限,对所有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开展普查登记和建档工作,做到“一坊一档”。普查登记的内容按《河池市食用植物油小油坊普查登记表》的要求如实填写(附件3),小油坊监管档案至少包括普查登记表、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登记备案申请书)等证照、监督抽样检验记录、执法检查记录、违法查处及存在问题的整改记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材料。
 
  这次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行动,是自治区局围绕单一重点品种进行综合监管执法及治理的一次创新探索,各县(市、区)要统一思想,在治理工作中不要再有环节的区分,将所有食用植物油小油坊都纳入普查和监管治理范围,不能有所遗漏。
 
  (二)严格规范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生产经营秩序
 
  1.依法规范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生产经营条件。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具备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环境卫生条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原料贮存、生产加工、产品销售等功能间,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备案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登记备案。
 
  2.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要督促食用植物油小油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落实原料采购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产品销售和产品检验等制度,建立原料进货台帐、产品销售台帐、产品检验台帐等记录;生产加工的食用植物油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上市销售(主要检验黄曲霉毒素B1及苯并(a)芘等指标);监督抽检不合格、质量不安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用植物油严禁上市销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农业、工商等部门联合对原料供应商进行监管,确保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植物油来源可追、去向可查、原料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3.严格规范食用植物油小油坊产品标签标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的产品必须严格标示其原料种类和真实品名,生产加工的调和油必须按所添加成分含量的高低如实标明油品的成分;散装食用植物油的销售严格按照自治区局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食药监食流函〔2015〕14号)要求,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食用植物油不得上市销售。
 
  (三)加强日常监管,继续深入排查隐患
 
  各县(市、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用油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管责任人,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对小油坊的生产经营进行检查,并不定期地对其产品进行监督抽检。辖区监管责任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一是要针对少数小油坊使用发霉变质的花生原料导致黄曲霉毒素B1超标,烘炒过程温度、时间控制不当导致苯并(a)芘超标等问题,要督促其落实原料采购控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确保生产的食用植物油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二是要针对小油坊生产设备简陋,容易出现浸出溶剂去除不彻底导致食用油溶剂残留量超标的问题,禁止小油坊使用浸出法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
 
  2.销售环节监管。要加大日常巡查监管力度,督促生产经营者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台账制度,重点检查散装食用油的查验情况以及食用植物油标签标识查验情况等;全面清理、从严查处无证经营食用植物油的违法行为。
 
  3.餐饮环节监管。要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等制度,全面排查餐饮业食用油隐患。禁止中央厨房、学校幼儿园食堂、大中型餐饮业采购和使用小油坊生产的食用植物油。
 
  4.加大对生产经营“黑心油”的整治力度。食品安全监管各环节要通力协作,对小油坊开展联合检查,重点检查小油坊的登记备案情况、加工销售场所卫生条件(包括生产设备、人员健康状况,原料存放区、生产加工区、成品存放区是否相对分开等)、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和登记台账、防止常见问题(如食用植物油黄曲霉毒素 B1 超标)发生的工艺和措施、上市检验,以及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油品冒充合格油品等行为,及时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专项抽检和快速检测工作
 
  各县(市、区)要根据今年食品安全共治大行动的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抽检,检测项目主要是脂肪酸组成和黄曲霉毒素B1。并在开展共治大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食用植物油快速检测手段,对食用植物油小油坊产品加强开展现场快速检测工作。现场检查中发现或怀疑有问题的产品和原料要立即进行监督抽检,强化追根溯源,及时核查处置;对抽检不合格的食用植物油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坚决杜绝其流入市场。
 
  (五)坚持综合治理,依法严惩重处
 
  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办的组织协调作用,协调公安、工商、农业、商务等食品安全办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联合监管执法行动,提升综合监管合力。推进系统各部门、企业各岗位、社会各单位共同投入行动中,发挥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能作用,强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现场检查与监督抽检、稽查执法与刑事司法相结合,协同推进投诉举报、新闻宣传、信息公开、应急处置等工作,实现协作联动无缝衔接,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深化治理要充分体现“严”字当头,严格监管、严格检查、严厉处罚,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必须严格依法查处。对不符合小作坊备案要求、产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提供不出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植物油小油坊一律停产整顿,整改后仍不能达到产品质量合格、卫生条件符合要求的小油坊一律予以取缔。各县(市、区)对查出的掺杂掺假及不合格产品,要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停售、召回或就地销毁等措施,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严处理,暂停其生产经营资格,未经复查或复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坚决予以从严查处;对加工销售“地沟油”等涉嫌犯罪的要立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领导,落实属地责任。
 
  市局成立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工作领导小组及整治办公室(具体人员及职责见附件1),召开全市整治工作会议,进一步动员部署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各县(市、区)食安办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各成员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统一组织协调开展行动,形成治理合力。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成立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分工,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细化任务措施,迅速安排部署,扎实开展工作。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防控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坚决做到大事中事不出,小事稳慎处理。
 
  (二)强化督导,落实责任追究。
 
  市局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建立工作督查和通报机制,在5月下旬和6月下旬分别组织开展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各县(市、区)辖区内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的普查登记、建档和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各监管部门对行动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对小油坊违法行为的处置情况,指导各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深化治理行动。对组织有力、实施有序、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对懒政推责、组织不力、行动拖沓、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因不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追究责任,决不姑息迁就。
 
  (三)强化信息报送,落实专人负责。
 
  各县(市、区)检查发现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的违法行为后,应立即报告市局整治办公室,并立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置,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后果。要严格各项工作制度,严肃工作纪律,加强对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披露的舆情评估,对各类媒体的采访要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相关信息发布要获得新闻宣传及应急部门批准。对拟发布的重大案件信息,必须由市局统一报自治区局审核把关,不得擅自发布。
 
  各县(市、区)要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信息报送采取周报制,于每周五上午11:00前报送每周工作信息及附件2 。各县(市、区)请于5月21日前报送实施方案、前一段工作总结及附件2 ;6月9日前报送附件2及阶段性工作总结;7月17日前报送附件2及行动工作总结。上述材料以纸质和电子邮件形式报市局深化治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谭晓宁,电子邮箱:hc-spsc@163.com)。行动期间的典型经验和做法要及时上报、总结和推广。遇到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查处的重大案件要随时报告。
编辑:food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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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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