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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灯具质量检测要求

嘉峪检测网        2016-11-18 16:15

消防应急灯具

1 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针对特殊情况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持续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用手电筒除外)、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非持续型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疏散用手电筒除外)、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持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闪亮式标志灯具和导向光流型标志灯具除外)和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非持续型消防应急标志灯具(闪亮式标志灯具和导向光流型标志灯具除外)。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产品生产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及附则。

2  产品分类

2.1 产品分类及代码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三级分类

分类代码

6

607

607.4

分类名称

机械与安防

消防器材

消防应急灯具

 

2.2产品种类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给出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分类和适用于本规范的灯具类型见表2。

表2灯具类型

GB 17945-2010给出的分类

适用于本规范的灯具类型

分类方式

类型/类别代码

类型/类别代码

备注

一、按用途分类

1.标志灯具/B

1.标志灯具/B

闪亮式标志灯具除外;

导向光流型标志灯具除外

2.照明灯具(含疏散用手电筒)/Z

2.照明灯具/Z

疏散用手电筒除外

3.照明标志复合灯具/ZB

-

-

二、按工作方式分类

1.持续型/L

1.持续型/L

-

2.非持续型/F

2.非持续型/F

-

三、按应急供电形式分类

1.自带电源型/Z

1.自带电源型/Z

-

2.集中电源型/J

-

-

3.子母型/M

-

-

四、按应急控制方式分类

1.集中控制型/C

-

-

2.非集中控制型/D

2.非集中控制型/D

-

 

注:根据产品型号可识别灯具类型,按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附录C产品型号的规定,消防应急灯具的型号由企业代码、类别代码(见本规范表2)和产品代码(见GB 17945-2010的附录C)三个部分构成。

3 术语和定义

本规范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GB 17945-2010标准。

4 企业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根据消防应急灯具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企业生产规模以消防应急灯具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见表3。

表3  企业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规模划分

企业消防应急灯具产品生产规模

大型企业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

销售额/万元

≥1000

≥100且<1000

<100

备注:年销售额包括该类产品的内销和外销总额。

5 检验依据

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6 抽样

6.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批次的产品。应优先抽取企业的主流型号规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

随机数可使用骰子或扑克牌方法产生。

抽取4台样品,其中检验样品2台,备用样品2台。

抽样时,抽样基数满足抽样数量要求即可。

6.3样品处置

抽取的样品在抽样现场封样,应当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进行签封,按抽样产生的顺序分别编号1、2、3、4,1、2号样品为检验样品,3、4号样品为备用样品。

样品中产品合格证及使用说明书等信息随样品封装。

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逐个签封,并有防拆封措施。

6.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消防应急灯具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若企业上一年度未生产,则记录本年度实际销售额,并加以注明。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7检验要求

7.1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见表4。

表4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

检测方法

重要程度分类

极重要质量项目a

重要质量项目b

1

荧光灯应急灯具不使用启辉器

GB 17945-2010 第6.2.5条

GB 17945-2010 第6.2.5条

 

2

一般要求

应急标志灯具表面亮度(适用时)

GB 17945-2010第6.3.1.3a)条

GB 17945-2010第7.2.2.3.a条

 

GB 17945-2010第6.3.1.3b)条

GB 17945-2010第7.2.2.3.b条

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适用时)

GB 17945-2010第6.3.1.4条

GB 17945-2010第7.2.2.4条

3

应急工作时间

GB 17945-2010第6.3.1.2条

GB 17945-2010第7.2.3.2条

 

4

性能试验

GB 17945-2010第6.3.2.1条

GB 17945-2010第7.2.3.1条

 

GB 17945-2010第6.3.2.2条

GB 17945-2010第7.2.2.5条

GB 17945-2010第6.3.2.3条

GB 17945-2010第7.2.2.6条

5

充、放电性能

GB 17945-2010第6.4.1条

GB 17945-2010第7.3条

 

6

转换电压性能

GB 17945-2010第6.8条

GB 17945-2010第7.6条

 

7

充、放电耐久性能

GB 17945-2010第6.9条

GB 17945-2010第7.7条

 

8

接地保护

GB 17945-2010第6.2.2条

GB 17945-2010第7.9条

 

9

耐压性能

GB 17945-2010第6.11条

GB 17945-2010第7.10条

 

10

防护等级

GB 17945-2010第5.1条

GB 17945-2010第7.23条

 

a 极重要质量项目;b 重要质量项目

 

注:1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得指标。

2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7.2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见表5

 

表5  检验项目的不合格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不合格分类

检验件数

1

荧光灯应急灯具不使用启辉器

A类: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1

2

一般要求

应急标志灯具表面亮度(适用时)

单色图形

A类:最大亮度<50 cd/ m ²。

B类:最小亮度<50cd/m2和最大亮度>300cd/m2。

C类:不满足标准要求,但A、B类不合格除外。

1

 

组合色图形

A类:最大亮度<5cd/m²。

B类:最小亮度<5cd/m2和最大亮度>300cd/m2

与(或)同颜色最大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10和两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5或>15。

C类:不满足标准要求,但A、B类不合格除外。

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适用时)

A类:光通量<50lm。

B类:光通量≥50lm,但光通量<标称值。

3

应急工作时间

A类:工作时间<20min。

B类:应急工作时间≥20min,但<90min。

C类:应急工作时间≥90min,但小于标称值。

1

4

性能试验

GB 17945-2010 第6.3.2.1条

B类:无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

C类:不满足标准要求,但B类不合格除外。

1

GB 17945-2010 第6.3.2.2条

A类:应急状态受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影响。

1

GB 17945-2010 第6.3.2.3条

C类:不满足标准要求。

1

5

充、放电性能

GB 17945-2010 第6.4.1.1条

B类:

1、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不能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

2、内部元件表面温度>90℃。

3、重新安装电池后,消防应急灯具不能正常工作。

4、充电时间>24h,最大连续过充电电流>0.05C5A(铅酸电池为0.05C20A)。

4

GB 17945-2010 第6.4.1.2条

B类:

1、电池终止放电电压<额定电压的80%(铅酸电池终止放电电压<额定电压的85%)。

2、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恢复,灯具能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大于10-5C5A(铅酸电池为10-5C20A)。

2

6

转换电压性能

A类:主电状态转为应急状态时的电压小于60%主电电压。

B类:不满足标准要求,但A类不合格除外。

1

7

充、放电耐久性能

A类:末次放电时间低于首次放电时间的85%。

C类:不满足本表序号4要求,但A类不合格除外。

4

8

接地保护

A类:接地电阻>0.5Ω。

C类:不满足标准要求,但A类不合格除外。

1

9

耐压性能

A类:试样击穿。

B类:不满足标准要求,但A类不合格除外。

1

10

防护等级

B类:不满足IP30。

C类:满足标准要求,但不满足标称值。

1

合计

20

本表中的A类、B类、C类根据标准中针对单项测试情况对项目不合格分类,与本规范表6结合使用

 

7.3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7.3.1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规范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进行说明。

7.3.2检验顺序

1号样品按照表4中的1、2、4、6、10、8、5的顺序进行,2号样品按照表4中的3、7、9的顺序进行。

8 判定原则

经检验,当所检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判定被抽查产品不合格,否则判定被抽产品合格。

1)存在一件或一件以上A类项目不合格; 

2)存在两件或两件以上B类项目不合格;

3)存在四件或四件以上C类项目不合格;

4)存在B类项目和C类项目总数五件或五件以上不合格;

其中,当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9.1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9.2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处理企业异议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指定检验机构应当按原监督抽查方案对留存的样品或抽取的备用样品组织复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10 附则

本规范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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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nyTes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