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检测资讯 > 其他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43
2015年7月3日,欧盟《官方公报》刊登欧委会第2015/1068号实施决议,以修订于2002年制订的欧委会第2002/994/EC号决议。后者所列的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从中国内地进口、供人食用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动物产品。
2002年欧委会决议的附件包含两份清单,即第I部分及第II部分。决议第3条列明由认可中方部门签发证明文件的规定。第I 部分列举可以输入欧盟,毋须具备认可中方部门签发证明文件的动物产品;第II部分则列出必须具备认可中方部门签发证明文件,方可输入欧盟的动物产品。
新近公布的欧委会决议指出,两份产品清单并存,令原有法例在实施方面不够明确。某些物质,例如饲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补充剂及饲料原料等,并未纳入任何一份清单(即第I部分及第II部分)。
因此,中方部门要求把上述物质纳入第I 部分,即可以输入欧盟,毋须具备决议第3条所指证明文件的产品。此外,欧委会认为,当初支持通过原来法例(即第2002/994/EC号决议)的理据,并不适用于经过精制的饲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补充剂及饲料原料,因此有需要修订第2002/994/EC号决议。
第2002/994/EC号决议禁止从中国内地进口供人食用或用作动物饲料的动物产品,但有若干豁免情况。
新决议于2015年7月3日刊登后,第2002/994/EC号决议第I部分已被新决议的第I部分取代。加入现有产品清单者,包括用作食品添加剂及食品补充剂的物质、作为饲料原料的硫酸软骨素及氨基葡萄糖,以及作为饲料添加剂的L-半胱氨酸及L-胱氨酸。这些添加剂、补充剂及物质必须符合相关的欧盟指令及监管法规。
请点击以下连结,浏览欧委会第2015/1068号实施决议。
来源:香港贸易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