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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2015年7月31日起新增12类食品业者实施食品追溯追踪制度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51

台湾地区“卫生福利部”食品供应链管理,于2015731日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2公告制定“建立食品追溯追之食品者”,新增7大宗民生物(包含豆、小、玉米、粉、粉、食、糖)2叶产(包含茶、包叶饮)品、婴儿婴儿配方食品及市售包乳粉及调制乳粉等12食品者,估计约2000者,自731日起分入食品追溯追制度管理。至此,共有19类食品者已被入食品追溯追制度管理。透过实施此制度,食品安全事件生,可快速追查问题产品的源及流向。同日,部授食字第1041302793号公告废止“建立食品及相关产品追溯追之食品者”,自即日生效。

食品安全生管理法第9所指的食品追溯追包含了三大施重

()建立食品追溯追制度(91):相关业依“生福利部”20131119布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追溯追管理法”,以纸质子方式,留存相关产信息、供信息(进货)品流向信息()部追溯的纪录数据;

()于每月10日前申上一月的食品追溯追踪信息至食品追溯追管理信息─非追不可(93):“福部”公告新增的12类产品及原已公告施追溯追制度的食品(包含食用油脂、肉品加工食品、乳品加工食品、水品食品、餐盒食品、食品添加物、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自201611日起分施。

()使用票的食品使用(92)于公告施的目,且依财税机关认应开票者,使用票,自201591日起分施,“政部”续协助受规范的食品者全面票。

如公告指定食品者建立追溯追据不,或未建立追溯追命限期改正,期不改正者,依反食品安全生管理法第9条规定,分依同法第47及第48台币3元以上3元以下罚款,情重大者,可命其歇、停一定期止其公司、商、工的全部或部分登,或食品者的登经废止登者,一年不得再申重新登

“卫生福利部食品物管理署”强调,食品追溯追制度自主管理中的一方式,食品应该自身产制卖食品的任,掌握品的原物料、半成品及成品的生安全,加管控程及品保制度,以符合食品良好规范准则等相规规定,落自主管理,政府共同积极努力者的食品生安全行把

公告事项如下

一、建立食品追溯追的食品者如下:

()食用油脂的造、加工、配及者。

()加工食品的造、加工、配及者。

()乳品加工食品的造、加工、配及(市售包乳粉及调制乳粉除外)

()品食品的造、加工、者。

()餐盒食品的造、加工、者。

()食品添加物的造、加工、配及者。

()基因改造食品原料的者。

()豆的造、加工、配及者。

()造、加工、配及者。

()玉米的造、加工、配及者。

(十一)粉的造、加工、配及者。

(十二)粉的造、加工、配及者。

(十三)造、加工、配及者。

(十四)糖的造、加工、配及者。

(十五)者。

(十六)叶饮料的造、加工、者。

(十七)品的造、加工、配及者。

(十八)婴儿婴儿配方食品的造、加工、配、入及者。

(十九)市售包乳粉及调制乳粉品的造、加工、配、入及者。

二、有公告事一的食品模及施日期如下:

()第一款的造、加工、者:有工者,自20141031施。

()第一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41031施。

()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十九款的造、加工、者:有工者,自201525施。

()第六款的造、加工、配及者、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九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525施。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5731施。

()第八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5731施。

()第十八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611施;有工低于新台币三千元者,自201671施。

()第十八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611施。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且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711施。

三、有公告事一的食品者,于每月十日前至“食品追溯追管理信息(非追不可)(http://ftracebook.fda.gov.tw),以子方式申前一月的追溯或追据,其施日期及模如下:

()第一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41031施;有工低于新台币三千元者,自201711施。

()第一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41031施。

()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611施;有工低于新台币三千元者,自201711施。

()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611施。

()第四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631施;有工低于新台币三千元者,自201711施。

()第四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711施。

()第六款的造、加工、配及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711施。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及第十六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611施。

()第十七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631施。

()第十七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631施。

(十一)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611施;有工低于新台币三千元者,自201671施。

(十二)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且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711施。

四、有公告事一的食品者,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使用票者,使用票,其施日期如下:

()第一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41231施;有工低于新台币三千元者,自201811施。

()第一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41231施。

()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711施;有工低于新台币三千元者,自201811施。

()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款至第十五款及第十七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711施。

()第四款的造、加工、者:有工者,自201811施。

()第四款的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811施。

()第六款的造、加工、配及者:有商、公司登或工者,自201911施。

()第八款至第十四款、第十六款及第十七款的造、加工、者:有工台币三千()以上者,自201711施。

()第十八款及第十九款的造、加工、配、入及者:符合公告事二的模及业务者,自201591施。

建立食品追溯追的食品整表详见:http://www.xmtbt-sps.gov.cn/download.asp?id=7780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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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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