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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51
2015年8月5日,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发布农牧字第1040043099A号令,订定“宠物食品病原微生物与有害健康物质种类及安全容许量标准”。
宠物食品病原微生物与有害健康物质种类及安全容许量标准
第一条 本标准依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之四第二项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本标准用词,定义如下:
一、黄曲毒素含量:指B1、B2、G1及G2含量总合。
二、ppb:指每公斤所含微克数。
三、ppm:指每公斤所含毫克数。
第 三 条 宠物食品不得含有下列病原微生物:
一、沙门氏菌(Salmonella)
二、李斯特菌(Listeria monocytogenes)
三、致病性大肠杆菌(Pathogenic Escherichia coli)
四、产气荚膜梭菌(Clostridium perfringens)
第四条 宠物食品之黄曲毒素含量不得超过20 ppb。
第五条 宠物食品之重金属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砷:2 ppm。
二、镉:2 ppm。
三、铅:5 ppm。
四、汞:0.4 ppm。
第六条 宠物食品之农药残留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阿特灵及地特灵(Aldrin and Dieldrin):0.01 ppm。
二、虫必死(BHC):0.01 ppm。
三、滴滴涕(DDT):0.1 ppm。
四、安特灵(Endrin):0.01 ppm。
五、飞布达(Heptachlor):0.01 ppm。
第七条 宠物食品之保存剂及抗氧化剂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衣索金(Ethoxyquin)、丁羟甲苯(Butylated hydroxytol-uene, BHT)及丁羟甲醚(Bu-tylated hydroxyanisole, BHA)含量总和:150 ppm,且衣索金不得超过75 ppm。
二、亚硝酸钠:100 ppm。
第八条 宠物食品之有害化学物质含量不得超过下列基准:
一、三聚氰胺:2.5 ppm。
二、丙二醇:猫用之宠物食品不得检出。
第九条 本标准自发布日施行。
来源:厦门WTO工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