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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修订木质包装材委托检疫熏蒸及热处理管理要点部分条文

嘉峪检测网        2015-09-26 18:51

201587,台湾地区“行政院农业员会”动植物防疫疫局发布四字第1041493818A令,修订“材委托检蒸及热处理管理要” 第十九、第二十201611生效。修订条文如下:

十九、经认可之作业经抽查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命限期改善外予以记点

() 未依第八点规定使用或管章戳,记点

() 未依第十四点规详实通知辖区分局、未錄及月报查,记点

() 未依第十八点规作业,每批次记点

() 錄或月报完整或未经合格或核术员签章,记点

经认可之热处者,于二年项违规记点达以上者,其热处以照相或像方式记录处理日期、木材堆方式、度探插置方式及章戳示,其纪录应保存一年供查

二十、经认理之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应终止其可:

() 负责人主请终止受托检理。

() 依第十一点规定,法于三完成改善。

() 依第十九点规定,于明核日起算三年计记点达

() 依第十九第二项规定,未以照相或像方式记录

() 纪录、文件或作方式有虚伪

() 明私自转让或移作不法使用。

() 诈伪方法取得明。

() 使用未局授理章戳。

() 业务

() 施受托处理之木材遭机关有害生物,证确认其未经检理。

(十一) 损坏或其他因素继续执业务

除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情形外,经终可后,三年不得以同一负责人、原申或于同一地址及地重新申请认可。

依第一第五款可之施,同术员涉及虚伪之操作,其操作格一

材委托检蒸及热处理管理要

一、行政院农业员会动植物防疫疫局(以下简称局),间办理木并确理质,特定本要

二、本要称检理,包括:

  (一)理:使用溴化甲烷蒸方式理者,其施包括仓库

  (二)热处理:使用蒸水、干燥、微波等方式理者。

三、受托办理者,法人格或已利事之行

四、作为检理之符合下列件:

  (一)置地

        1.交通方便、空流通。

        2.十五公尺内无住家、校、机关院、牧等。

        3.四周有固定栅栏围篱,明显区隔作业区域。

  (二)件:

        1.从熏外投之安全投

        2.柜内须装气体、抽及排设备

        3.角上、中、下)可供自检测熏药剂浓度或测试柜内压力之防漏检测孔。

        4.备测柜内温度之置。

        5.备废气处设备

        6.柜气密度测试结符合下列任一件:

         (1)以每立方公尺投入溴化甲烷十克,四十八小后,柜内  药剂浓保持原度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2)以空柜内柜内压力自二十五毫米水柱力降至二五毫米水柱力所需时间,必须达二十二秒以上

  (三)安全防护设备及其要求事

        1.应备有急救品、设备或特约医院。

        2.应备有具过滤溴化甲烷隔式全面型防毒面具及毒泄测器。

        3.应备有消防设备

        4.应备有明之警告示牌。

        5.应雇有高中()以上毕业并经训练合格之技术员一位

五、作为检理之仓库符合下列件:

  (一)仓库置地

        1.交通方便、空流通。

        2.仓库三十公尺内无住家、校、机关院、牧

        3.仓库四周应设置明显标示,隔管制作业区域。

  (二)仓库件:

        1.仓库之地面应为水泥地或青地,库内四周须涂有或使用不吸收气体之材料。

        2.仓库外投之安全投

        3.仓库内须装气体、抽及排设备

        4.角上、中、下)可供自仓库检测熏药剂浓度或测试库内压力之防漏检测孔。

        5.仓库内须有照明设备

        6.仓库内须备测库内温度之置。

        7.备废气处设备

        8.仓库气密度测试结符合下列任一件:

         (1)以每立方公尺投入溴化甲烷十克,四十八小后,仓库内药剂浓保持原度之百分之七十以上。

         (2)以空仓库内库内压力自二十五毫米水柱力降至二五毫米水柱力所需时间须达二十二秒以上

  (三)安全防护设备及其要求事

        1.应备有急救品、设备或特约医院。

        2.应备有具过滤溴化甲烷隔式全面型防毒面具及毒泄测

        3.应备有消防设备

        4.应备有明之警告示牌。

        5.应雇有高中()以上毕业并经训练合格之技术员一位

六、作为检热处理之施,符合下列件:

  (一)热处施之置地

        1.交通方便、空流通。

        2.热处施四周应设置明显标示,隔管制作业区域。

  (二)热处施之件:

        1.可加氏五十六度以上之安全加及定时设备

        2.三支以上可侦测处理木材中心度之传器及施外动纪录器,自动纪录记录处理日期、时间理中据。

        3.热处施之加热设备、功能业处理流程,应经局校对测试合格。

  (三)安全防护设备及其要求事

        1.应备有急救品或特约医院。

        2.应备有消防设备

        3.应备有明之警告示牌。

        4.应雇有高中()以上毕业定具实务操作能力之术员一位。

七、作为检施之负责填具申请书并检附下列文件,向防辖区分局申请设可:

  (一)登记证明文件。

  (二)施使用土地所有权状复印件或土地所有人同意使用明或施所在之工记证明。

  (三)施地理位置简图

  (四)负责人及施管理人相关资料。

  (五)设备

  (六)施操作技术员资明。

  (七)标准

  (八)仓库使用照。

  (九)其他局指定者。

八、作为检理之施,辖区分局核通者,由防辖区分局发给检明,使用理章戳。章戳之使用范围以依本要点规经检理之木限。理章戳向防辖区分局核,且妥善保管。

九、明有效期限三年,有效期限届满之日前三负责人得填具继续托换证请书请换证。逾期未申重新申请认可。

请继续托换证施,经审核符合者,由防辖区分局换发检明。

十、防辖区分局对辖区内认可之施及作依下列方式施定期抽查:

  (一)二年未有违规记点者,每年定期抽查一次。

  (二)二年内违规记点达以上者,每三月定期抽查一次。

  (三)非前二款者,每半年定期抽查一次。

  必要,得随时抽查之。

十一、经认可之抽查发现设施缺点时,防辖区分局应责负责人改善,在未完成改善经复查合格前,应暂理作

经认可之抽查发现有作缺失,防辖区分局应责负责人改善,疏失原因及改善措施告,其告未经辖区分局核可前,应暂理作

十二、经认可之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重新申请设

    (一)原经认可之移他

    (二)于同一地址或地设设施。但其增设设施部分系独立申请认可,不在此限。

    (三)施更损毁经完成。

十三、明登如有该设负责应检文件向防辖区分局申请变更。

十四、经认可之负责人或管理人或操作技术员,于受托办事先通知防辖区分局或疫站,并制纪录及月查。

通知包含理之木种类与数量及预备处时间

纪录应包含自动纪录出之完整据。并经执行操作之术员签章。

动纪录出之完整据,包含理起始度至完成度及时间

十五、出人向防局申请输,得提出经认可之施出具之纪录复印件,作为经检理之明。

十六、受托办理作,其纪录及月妥善建文件保存一年,防局得随时调阅负责人或管理人不得避、妨或拒

十七、经认可使用溴化甲烷蒸之负责人,据“行政院境保署”(以下简称“环保署”)「溴化甲烷管理法」定,定期溴化甲烷估使用需求量向“保署”提出申副知防局。

十八、经认可之施受托办时应依下列理:

    (一)国际植物防疫疫措施第十五号标准规定之药浓度及时间,由防训练合格之技术员操作行,可之场区内使用章戳。但于场区外使用章戳应经辖区分局同意。

    (二)

          1.材料堆量不得超过柜体百分之八十容量。

          2.不得理厚度或直二十公分之木材料。

          3.连续栈时理材料每二十公分须采适当间隔。

          4.以照相或像方式记录处理日期、木材堆式、度、溴化甲烷使用量、柜体、投章戳,其纪录应保存一年供查

    (三)热处国际植物防疫疫措施第十五号标准规定之度及时间,由防局核之技术员操作行,可之场区内使用章戳。但于场区外使用章戳应经辖区分局同意。

    (四)热处

          1.将温度探平均分散插在理木材中心,包括理木材厚度最大以及最接近柜内已知度不易到达处

          2.度探置入孔径应以足放置及抽取度,孔口外加封填封填封,以利度探确实应处理木材中心度。

十九、经认可之理作业经抽查果,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命限期改善外,予以记点

    (一)未依第八点规定使用或管理理章戳,记点

    (二)未依第十四点规详实通知辖区分局、未纪录查,记点

    (三)未依第十八点规理作,每批次记点

    (四)纪录或月表不完整或未合格或核术员签章,记点

      经认可之热处者,于二年项违规记点达以上者,其热处以照相或像方式记录处理日期、木材堆方式、度探插置方式及章戳示,其纪录应保存一年供查

二十、经认理之施,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防应终止其可:

    (一)负责人主请终止受托检理。

    (二)依第十一点规定,法于三完成改善。

    (三)依第十九点规定,于明核日起算三年计记点达

    (四)依第十九第二项规定,未以照相或像方式记录

    (五)纪录、文件或作方式有虚伪

    (六)明私自转让或移作不法使用。

    (七)以诈伪方法取得明。

    (八)使用未局授理章戳。

    (九)三业务

    (十)施受托处理之木材遭机关害生物,证确认其未经检理。

    (十一)因损坏或其他因素继续执业务

      除第一款、第二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情形外,经终可后,三年不得以同一负责人、原申或于同一地址及地重新申请认可。

      依第一第五款可之施,同术员涉及虚伪之操作,其操作格一

二十一、经认可及可之施,由受理可之辖区分局公布之。

二十二、出之木材如要求须经过检理者,得于防疫人员监督下于可之理,于植物注检件。

厦门WTO工作站编

2015.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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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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